总价包干需要做结算吗(包干合同要做结算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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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需要做结算吗(包干合同要做结算吗)

一、包干合同要做结算吗

包干分为总价包干合同和单价包干合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结算。总价包干合同只是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与变更工程量部分,单价包干合同则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调整,属于合同包干单价以外的项目则属于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协商调整价格的。

扩展资料:

结算方式:

结算有两种:

①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

②转帐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入收款单位帐户。

在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总额中,转帐结算约占95%以上,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在现金结算中,买卖双方同时在场,交货与付款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处所进行的,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可以当面两清,手续也较简便。

转帐结算则与此不同,交货与付款在时间上不一致,往往是先发货后再通过银行付款,买卖双方并不同时在场,而且交易情况多种多样,对结算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转帐结算要制订多种结算方式,对付款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易双方的责任作出不同的规定。

转帐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等。会计核算工作中将年度内期间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也称为结算,如:月终结算、季终结算,但年终结算则称决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干

二、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时需要核量吗

需要。对合同进行一个粗略的浏览是十分重要的。然后你需要看合同的主体,还有合同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实际,然后就是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还有结算的数额是否正确。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合同审查十分重要的因素。

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总价包干合同,即固定总价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风险费用的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出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如果在原设计范围内完成施工,则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内容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有单价可以参考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总价包干合同还需要结算吗

当我们先与他人协议一些事情或者做什么约定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选择签订合同。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合同一旦签订就不可以随意修改。那么总价包干合同还需要结算吗?接下来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一、总价包干合同还需要结算吗

包干分为总价包干合同和单价包干合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结算。总价包干合同只是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与变更工程量部分,单价包干合同则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调整,属于合同包干单价以外的项目则属于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协商调整价格的。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以上就是总价包干合同还需要结算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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