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时找两个陪标违法吗(在招投标时使用陪标的办法犯法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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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时找两个陪标违法吗(在招投标时使用陪标的办法犯法吗)

一、陪标是什么意思违法吗

陪标是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联系其他来陪招标,来确定中标。是违法行为。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典型的违反招投标行为的一般有:1、招标信息有意不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有竞争性的投标人。2、有意纵容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和找无该项目供货能力的单位陪标以凑满三家投标人。3、领导干部操纵招投标的关系项目,利用职权职务介绍施工或供货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4、将项目预算事先透漏给投标人并有意纵容陪标人抬高投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公开招标的要求

要求如下: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二、在招投标时使用陪标的办法犯法吗

陪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法律分析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投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招标人组织的“陪标”

近日,网友毅青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发起的关于招标人组织“陪标”的话题引起网友们的议论,毅青提出,招投标活动中的“陪标”和“串标”一直是让大家头疼的事情,面对招标中各种形式的“潜规则”,大家关注的大都是如何防备暗处的、私低下交易的,即如何防备招标人被人“串”,但对明处的即招标人发起和组织的“陪”却都一筹莫展,集体持无可奈何状。而对于招标人组织的“陪标”,于代理机构而言更是棘手的事情,代理机构是坚持原则,还是回避,还是随波逐流,还是曲线救国,还是阳奉阴违等,更是没法把握。网友bidboy认为,招标人不愿意招标而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真正的招标必须在招标人主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的,否则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无力的,都是事倍功半。还有网友甚至指陈,“现在的招标中,多数都是业主已经内定了中标人了的,只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这个愿意的过程中也是历尽艰难的,有些项目要操作很久,例如,在资审或开标的时候将想要的单位排在前面,然后给评标专家好处给予前面的单位通过或打高分,还有,多数的内定的中标人,都会挂很多家建筑单位来投标,不管哪家得,其实都是他中标,这之中的操作听人讲起来,感觉太黑了!”

主贴:

招投标活动中的“陪标”和“串标”一直是让大家头疼的事情,由于“潜规则”的发起者在制定和运用“潜规则”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力和手段都已经达到登峰造极的等级,令业内同仁防不胜防。在百般变化的由各类人等组织的“陪标”和“串标”活动中,业内同仁总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但又总有疏漏,经常意想不到的又被人涮一道。当然这里指的是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一起防范“潜规则”时,如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也同流合污又另当别论。

关于“陪标”和“串标”的方法不知道有多少种,地区不同、项目不同,自然就有无数的应对手段,但大的原则是始终不变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同时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遵纪守法参与者的利益。

“陪标”在百度的名词解释为: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串标”在百度的名词解释为: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先不说这种解释是否达到司法解释的精确度,只就这种“潜规则”的结果来看,它的目的是相同的,而区别就在参与人在参与这个活动所处的位置上。投标人具主动位置的是“串”,被动时是“陪”,招标人具主动位置的是组织“陪”,被动时是被投标人“串”,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和复杂。做为招标代理机构来讲,一般都是被动的被利用,当然也有职业道德差而主动利用别人的。

对于这种形式的“潜规则”,大家关注的大都是如何防备暗处的、私低下交易的,即如何防备招标人被人“串”,而对明处的即招标人发起和组织的“陪”却都一筹莫展,集体持无可奈何状。

这里发起讨论的是“陪标”,即招标人组织的“陪”。

招标人已经有了意向人,而由于各种原因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方可授予合同时,就只有采取组织陪标方式拉代理机构下水了。这个“各种原因”真的有好多种:

1、过去有合作过又很满意的承包人和供应商。

2、不想使用过去招标合作过又不满意的承包人和供应商。

3、哪位领导授意了承包人和供应商。

4、几位领导相继授意了承包人和供应商。

5、因技改项目而愿意使用持有原方案的供应商。

以上几种如果是因为第5种原因还真的情有可原,而且往往还招不起来;1、2种经常碰到,尤其是上了建设单位黑名单的投标企业,搁谁谁也不想用;3、4种很不像话,但多数招标人组织的“陪标”属于这两种,大家在招标项目的操作中都会碰到。

对于招标人组织的“陪标”,对代理机构来讲都是很讨厌又棘手的事情,是坚持原则,还是回避,还是随波逐流,还是搞曲线救国,还是阳奉阴违等,都是没法把握的。

其他情况是否还有?各位大侠处理这种情况有何高见,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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