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合同制能干长久吗(编外合同制员工能干长久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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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合同制能干长久吗(编外合同制员工能干长久吗)

一、编外和合同制有啥区别,待遇如何

一、编外与合同制福利待遇不同

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的企业会有编外的人员,编外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但是待遇会比合同制的好一些。

合同制,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类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是很多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待遇很差。

二、编外与合同制应用范围不同

编外一般只有的事业单位才会存在的人员结构,是事业单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合同制可以应用于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三、编外与合同制工资发放来源及主体不同

编外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工资发放是对应的事业单位。

合同制一般都是通过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编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制职工

二、编外合同制员工能干长久吗

编外合同制不能干长久。

编外合同制并不长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合同制员工相对于已经入编的人员来说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可能随时会被辞退,合同工在事业单位内,没过一段时间就会接受考试和考核,如果没有合格,就会有辞退的风险,而且如果真的需要精简人员的话,首先被精简的肯定是合同工,入编人员只会被分配到其他单位,而且合同工没有编制,不能转正。

其次在待遇方面,合同工也是远远不如入编人员的,所以还是建议合同工的小伙伴去考一个编制,本身自己是有工作经验的,会更有优势,而且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比较清闲,会有很多富余时间可以利用起来去学习。

编外与正式的区别

是招聘方式不同。正式工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合同工则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待遇不同。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工资较高,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偏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

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三、国企合同工能干一辈子吗

现在除了机关事业编制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选择,允许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虽然说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不代表这就是铁饭碗,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日,也就没有终止一说,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国企的内员工的3种用工方式。

1、合同制用工:这种就是和国企的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序列,享受企业的所有一切福利、待遇、企业年金之类的。有丰富的培训提升机会和明确的晋升通道。但是效益不好,或者违法违规的一样的要下岗。

2、劳务派遣制用工:一句可能的转正机会就吸引了大部分年轻人进来。虽然提的是同工同酬,但是在企业内还是属于是被区别对待对象,更没有什么晋升的通道可言。这个在国企内部大部分属于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现在进国企还是签订的派遣合同的话,那么建议你还是别去了。

3、外包用工:这个更惨,连派遣制都不是,国企将某块业务外包给一些公司,这些外包公司接包之后,招聘的人员。如果这个外包合同砍了,自然人也就不需要了。所以从用工方式来说,3种都算不上铁饭碗。

合同制也看单位,如果是私企的合同制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这些都很可能是短期,合同到期之后变化大,但如果是在事业单位等国企类的则一般是长久做下去的。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所谓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即没有编制的合同工,其实质是每到合同期限时都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再次选择的权利,和大家所说的铁饭碗、金饭碗不同,在待遇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合同工工作不是很稳定,也不是长久之计,每隔一段时间,单位会进行考核,一般是通过考试的方式,如若不合格,则有可能被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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