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对质量控制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GMP基本原则有哪些

互联网 2024-04-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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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对质量控制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GMP基本原则有哪些

具体的GMP基本原则有哪些

GMP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原则

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五章设备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九十四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原则

第二百九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二百九十四条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第十三章自检

第一节原则

第三百零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9-12-31#GMP、法规对研发质量体系的要求

1、GMP对研发质量体系的要求

中国GMP(2010版):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该确保: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WHO和欧盟GMP要求:

GMP要包括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生产、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直到产品退市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但正如ICH Q10中描述,制药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扩展到药品生命周期的研发阶段,尽管这并不是强制的,也应当促进创新以及持续改进,并加强药品开发与生产管理活动之间的关联。

2、法规对研发质量体系的要求-ICH Q10

药企应当计划和实施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监控系统,确保维持受控状态。一个有效的监控系统能确保工艺的延续性,并提供相应控制,从而确保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并确定需要改进的区域。

工艺性能与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应用

纠正与预防措施体系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应用

变更管理系统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应用

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应用

药品开发:形成的工艺和产品知识以及整个开发过程对工艺和产品的监控能用于建立生产的控制策略。

探究了产品和工艺的变异性。当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整合到反复设计和开发的流程中时,CAPA方法能有所作为。

变更是开发过程的固有部分,并应当形成文件,变更管理流程的形式应与产品开发阶段相符。

技术转移:工艺放大过程中实行的监控能提供概念股已性能的初步指示,使其能成功整合到生产中去。在转移和工艺放大中获取的知识有助于进一步开展控制策略。

CAPA可以作为反馈、前馈和持续改进的有效体系。

变更管理体系应提供技术转移中工艺调整管理和文件记录

商业化生产:应运用良好的工艺性能好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工艺性能受控,并确定改进领域

应运用CAPA,并评估其效果

对于商业化生产,应有正式的变更管理体系。质量部门的监督应确保及性能科学和风险性的评估

产品停产:一旦生产终止,如稳定性研究等这类监控手段应得以继续实行,直到考察工作完成。应根据地方法规要求继续对已销售的产品实施适当措施

在产品终止后,应继续使用CAPA。应考虑到市场中仍存在对产品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产品

产品终止后的任一变更均需通过适当的变更管理体系。

3、广东省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管理指南

第二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涵盖影响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的所有要素,包括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的全部活动,确保所研发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保障药品研发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药品研发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研发过程的真实、完整、规范的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研发和注册申报中,确保药品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和研发过程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药品研发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研发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药品研发注册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与研发质量有关的文件。研发质量部门人员不应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如药品研发机构规模有限,至少也应指定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4、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解读:新版本的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需要严格管理药品研制过程

5、中国-药品注册管理规程

第二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6、研制现场核查

中国对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方面,先后出台的要求文件:

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注:国外检查和跨国企业审计的关注点将从QC实验室、生产和变更等逐渐向研发领域扩展。

7、研制现场核查的判定原则

(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数据可靠性原则见后一页);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数据可靠性原则

可追溯的Attributable:谁什么时候、获取的数据或谁执行的活动

清晰的Legible:是否可以辨识数据和所有实验室记录

同步的:与操作同步生成/录入

原始的:第一手记录,可以是书面的打印资料、观察记录或经核证的副本

可获得的:在使用期限内,记录可用与回顾、审计或检查

长久的,耐受的:在规定的留档期限内,记录完好保存,不易删除,丢弃

一致的:与实际生成逻辑顺序一致,显示的记录人同实际操作者一致

完整的:无遗漏,包括样品重新分析相关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

准确的:与实际操作相一致的,无主观造假或客观输入错误ACLCOACEAContemporaneousOriginalAccurateCompleteConsistentEnduringAvailable

GMP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控制

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概述

一、什么是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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