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开式小区楼下停车位置是谁的,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敞开式小区楼下停车位置是谁的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敞开式小区楼下停车位置是谁的的知识,包括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归业主所有吗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归业主所有,即使开发商建设小区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但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房屋的出租,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买车位要注意什么?
1、明确车位产权。
选车位是购房者要注意看车位是否归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是否拥有所有权。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一般以下几种车位,不建议购买:
2、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的公共空地不是属于可销售的面积,有的开发商在公共空地上随意画个线就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但其实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3、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入也应归业主。
4、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5、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6、观察车位位置。
车位的宽度、高度、长度对于购房者日后提成影响很大,因此在选车位的时候,购房者可以选择两个柱子之间的车位,一般这个位置的车位都是特别宽的,两边开门都不影响旁边的车。另外注意地下车位的高度,要注意地下车位顶上,是否有管线,应选择选高度高的。
7、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的全称是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定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地面停车位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制止业主停放,但业主停放可能需要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小区停车位分为哪些类型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是在地面上划出车位并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这样的车位是比较常见的,敞开式地上车位的产权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当购房者购买了房屋之后,就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而敞开式地上车位也是在社区土地上的,所以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如果是购房者购买的车位是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那么这样的车位就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车位的产权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作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3、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是属于规划时就被设计为车位的,购房者买房后没有计入到购房面积里面,所以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的产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业主在入住之后可以购买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就可以拥有个人产权。
4、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应该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也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人防工程车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所以人防工程车位的产权比较模糊,在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对于人防工程车位,现在很多城市主要执行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小区里的停车位属于谁管理
一、小区里的停车位属于谁管理
1、小区里的停车位属于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小区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1、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2、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