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_______名,其分别为_______(男)、_______(女)。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_______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_______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_______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_______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_______元。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_______元,乙方承诺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_______元赔偿金。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九、其他: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买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预购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XX)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服务单位:

  地址:

  职务: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服务单位:

  地址:

  职务: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字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二手房购房协议范本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居间方(中介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居间备案证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间人居间服务帮助下,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房地产买卖部分

  第一条(出售标的)

  甲方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房地产用途为,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始建于年月,入伙时间为年月日。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费为元/平方米。

  该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见附件。

  3、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天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或者居间方指定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若买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出具全权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和居间方指定人员,同时卖方须协助买方办理赎楼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双方均清楚本房地产之上所附租赁债务现状并同意以下第种处理办法。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地产时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事宜。

  3、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卖方所收取的押金转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第四条(附着于物业之上的户口)

  本物业之上所附着的户口(无论是出售人自已的还是别人的),出售人保证于收到房地产成交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迁出。同时卖方可按本合同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物业转让价格)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该成交价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和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定金不得高于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房款中暂扣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税费承担)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另付税费:⑴营业税;⑵城建维护税;⑶印花税;⑷所得税;⑸契税;⑹增值税;⑺产权登记费;⑻权籍调查费;⑼公证费;(10)评估费、(11)律师费、(12)保险费、(13)抵押服务费。(14)土地使用费;⒂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单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1、买方支付上述项;

  2、卖方支付上述项。

  [第⑼项费用发生在涉外合同的情况下,;]

  第八条(买方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第种方式给付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ab两种方式选取其中一种)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同意,买方须将除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人民币/港币

  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b、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港币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

  2、买方于年月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放款时间为银行约定时间交付予卖方。

  如买方支付首期款之余额少于交易价格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的差额之余额,则首期款金额应相应增加,买方须于银行出具承诺贷款函后三日内补足并交由双方指定银行监管。

  3、分期付款: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房地产价款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房地产价款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余款人民币元。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a、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的),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90日后,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双方自行约定的处理办法)

  。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乙方应当于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予买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第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表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钥匙。

  4、

  5、

  。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卖方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佣金、赎楼费、税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3、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本房地产总价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约定的其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随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所签房地产现售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日内双方应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双方所约定处理。未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居间服务部分

  第十四条(居间服务内容)

  (一)、居间方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购房意向委托并为买方联系合适物业;

  2、陪同买方看房;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状态、现状、房价、房地产所附着的学位及户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对所售房屋进行产权事项的调查。

  5、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6、协助办理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

  7、

  8、

  (二)居间方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买家;

  2、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4、协助卖方办理赎楼事宜。

  5、

  6、

  第十五条(前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生效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元。(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订立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元。(不超过卖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六条(后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卖买双方利用居间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私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中途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的,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2、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卖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与佣金损失。

  3、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买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卖方可要求买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损失。

  4、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买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5、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卖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卖双方交缴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页数为页。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于各附件每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居间方盖章:买方:

  代理人:居间人员:代理人:

  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第2章 合同中“定金”“订金”引发纠纷- 李某:我于2000年10月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M花园一套商品房的《认购单》,这是复印件,你们看一看。据此我先交3万元定金,开发商将房屋为我保留7天,这期间我们要签订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退定金;签订合同后,此认购单自动失效。后来10月14日,我们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契约》,这是复印件(在定金这项他们写“零”元)。我已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3万多元(包括先前交的3万元)。 没过几天,由于有人想出高价买这套房子,开发商找我协商,他们同意将全部房款退给我,要我在解除买房协议书上签字。但当我提出追究卖方的定金责任时,他们却以合同当中没约定为由,拒不承担定金责任。我想知道他们有没有法律根据。 答:首先,从您所列举证据的形式上看,都是复印件,这对您是很不利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对方不承认复印件所记载的事实时,您将面临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李某:是的,《认购单》是在签订买房合同的时候被开发商收回的,而买房契约是要去进行预售登记,所以原件都没在我手里。但是现在开发商并不否认我所持有的《认购书》复印件的内容。答:下面,就其记载的内容给您作一下解释。就“定金”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保法》第八十九、九十条等条款,双方当事人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条款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在作出“定金”约定时,北京房产律师,概括起来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定金条款可以作为主合同的内容,在主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单独就定金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第三,定金的处理方式不能违法。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请结合我前后两个合同谈谈定金好吗?答:在《认购单》有效期间,按约定承担责任,是无可厚非的。关键是《认购单》在《商品房买卖契约》签订后失效,此后只能以《契约》约定为准。而在您所签订的《契约》恰恰没有“定金”的约定,也就是说,《认购单》中所记载的“定金”内容,对《契约》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 李某:我明白了。那么,如果我想表达“定金”担保内容该如何处理呢?答:可以这样处理。第一,在《契约》当中明确写明定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方式等。第二,与卖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契约》的附件,在此记载上述定金内容。第三,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李某:谢谢。我会争取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好此事。法律意见:随着个人购房主体的增加,我们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遇到因“定金”或“订金”而引发的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讲,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并在购房活动中片面的注重价格、地理位置等问题,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程序和法律问题的识别,为购房的整个过程埋下了隐患。在此,我们为准备购房者出以下建议: 一、对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对项目的自然状况,开发商(卖方)的资信等情况都不能忽略。二、项目销售的合法性。三、仔细阅读开发商(卖方)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如认购书、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等,慎在这些文件上签字。四、如有能力,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相关的主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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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政府出资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拆迁安置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宗地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拆迁安置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拆迁安置房销售依据

  乙方持《南宁市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编号 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为【现房】【预售】。预售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拆迁安置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该拆迁安置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路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栋】________【座】_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___号房。

  该拆迁安置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层。

  该拆迁安置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该拆迁安置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拆迁安置房面积测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该拆迁安置房的权利瑕疵

  1、甲方告知乙方,该拆迁安置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3

  2、甲方在办理该拆迁安置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拆迁安置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注销该拆迁安置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拆迁安置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方式处理:

  1)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拆迁安置房价款:

  1.核定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包括超出核定购买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为 平方米,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超过核定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超过核定建筑面3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甲方收取该拆迁安置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建筑面积 ╳ 安置房销售单价 元/

  第六条 乙方购买的该拆迁安置房为有限产权。

  乙丙双方约定,乙方按照南宁市拆迁安置房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转让该拆迁安置房的,乙方获得转让房价款的_____%,丙方获得转让房价款的_____%(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乙丙双方获得转让房价款比例计算见附件三)。

  房屋登记机构颁发该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该房属于拆迁安置房,为有限产权,并注明该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乙丙双方所获得转让房价款的比例。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差异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差异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差异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差异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差异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差异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2.方式二

  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乙方支付的预售款"专款专用"于所购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拆迁安置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用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用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甲方应当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2、 。

  第十一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拆迁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拆迁安置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拆迁安置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拆迁安置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拆迁安置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拆迁安置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拆迁安置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交接

  拆迁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甲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拆迁安置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甲乙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拆迁安置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拆迁安置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甲乙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甲方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五)。与约定内容不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七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___年____月 日;

  2、教育文体设施为____年_____月 日;

  3、医疗卫生设施为____年_____月 日;

  4、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年_____月 日;

  5、社区管理用房为____年_____月 日;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

  7、人防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

  8、邮政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拆迁安置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方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乙方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甲方应当在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乙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乙方。

  2)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甲方应在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后_____日内办结拆迁安置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并按购房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1、乙方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为非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拆迁安置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拆迁安置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____小时内到场检查(甲乙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拆迁安置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第 方式赔偿乙方:

  1)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

  甲乙双方对该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房屋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该拆迁安置房仅作____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拆迁安置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拆迁安置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拆迁安置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

  1、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月】收取。

  。

  3、甲方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六。乙方已详细阅读附件六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按 元/平方米计算,合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维修资金属于乙方所有。该笔维修资金甲方已代乙方预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的,按已下方式处理:

  1、甲方不得将拆迁安置房交付乙方。

  2、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该笔维修资金总额千分之__的违约金。

  3 。

  该拆迁安置房转让时,乙方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丙方回购该拆迁安置房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丙方如数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回购和转让

  1、乙方缴纳该拆迁安置房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转让该拆迁安置房的,在同等条件下,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拆迁安置房的,在向乙方支付购房款时,应扣除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属于丙方分配所得的购房款份额。

  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乙丙双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比例分配转让价款;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在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比例分配转让价款时,丙方所得比例部分的价款应按交易指导价计算。

  2、乙方缴纳该拆迁安置房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获得该拆迁安置房完全产权的,可按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计算该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比例向丙方交纳相应的价款后,可以获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

  3、拆迁安置房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向丙方提出申请,获准后由丙方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1)乙方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2)乙方需另行购买住房的;

  3)乙方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

  回购的拆迁安置房由丙方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并由新购房人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乙方适当的装修补偿。

  4、乙方未取得该拆迁安置房完全产权前,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丙方审核,如受让人为乙方的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原共同申请购房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符合拆迁安置房申购条件的,可办理该拆迁安置房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其拆迁安置房性质不变,仍遵守拆迁安置房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时限可连续计算。

  受让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申请丙方回购,也可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购买该拆迁安置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三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七)。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___份,乙方___ 份,丙方___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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