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最新法律法规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垃圾分类我能行

  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工业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而我们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也越来越多,成分越来越复杂。垃圾填埋占用大量土地,垃圾焚烧带来有毒有害的气体,这该怎么办呢?这就应该给生活垃圾分分类了。

  在暑假里,我们就开展了“垃圾分类”的活动。

  在垃圾分类前,我先学习了一下垃圾有哪几类:“可回收垃圾”有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和布料等:“厨余垃圾”有菜根菜叶、米饭、面食等:“有害垃圾”有废电池、温度计、涂改液等,还有“其他垃圾”是卫生纸、球类等。知道这些分类后,我便开始分类了。

  把吃剩的饭菜、用过的纸巾等倒入灰色垃圾桶;把玩具的包装纸,用旧的草稿纸,还有喝过的牛奶盒等,都放入绿垃圾桶,让它们再次循环利用。

  眼看着我们家的垃圾废品一天天多了起来,我没有放松和随意过。在垃圾分类时,我每天还要多看一眼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到后来,那本手册已经被我翻得破破烂烂的了。

  终于有一天妈妈说:“今天我们把可回收的垃圾整理一下。有些还可以当废品拿来卖呢!”我连声说好。

  我和妈妈一起来到地下车库里。妈妈让我再根据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分类。

  来到地下车库,一看,哇,我们产生的生活垃圾真多呀!这里一筐书,那里一袋报纸,几件旧衣服,我忙得不亦乐乎。我把书叠成一堆,纸板箱一个个压平叠起来,把旧衣服折叠好。在我不停的劳动下,垃圾都摆好了。

  当收废品的大伯伯到来时,都表扬我特别能干呢!我开心极了!

  随着大伯伯不断地指导我,我分类的技术也越来越厉害,最终我学会了真正的垃圾分类。我还用卖废品得来的80块钱买了我最喜欢的书呢!

  同学们,请伸出我们的小手,动动手,积极参加“垃圾分类的活动”吧!我相信,今天分一分,明天美十分!

垃圾分类最新法律法规

垃圾分类的那些事

  垃圾分类常常出现在各个角落,走在路上不经意地一撇,都能看见属于垃圾分类的标志。生活中有了垃圾分类的帮助,身边的环境才得以绿草如茵,花红柳绿。

  垃圾分类有四大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但它们分别是放哪些垃圾?它们分别有什么作用呢

  在比比皆是的垃圾中可回收垃圾占其中最大的一部分。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可回收垃圾顾名思义是可以进行废物回收的物品。这些投入可回收垃圾箱里的物品进行适当的利用,就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比如:每回收1吨的废纸可进行利用,然后可以造纸850公斤,还可以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

  第二种垃圾是其它垃圾。它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厨垃圾装袋,尘土。卫生纸包括了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烟盒等。餐厨垃圾装袋包括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但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尘土属于“其它垃圾”,但残枝落叶属于“厨余垃圾”。但是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

  第三种垃圾是厨余垃圾。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果壳一类的厨房垃圾,因此又被称为干垃圾。厨余垃圾因为含有极高的水分和有机物,所以很容易腐烂,产生恶臭,但经过妥善处理与加工,可转化为新的资源。还有高有机物含量的特点使其经过严格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也可产生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油脂部分则可用于制备生物燃料。还可以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第四类垃圾是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包含了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身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品。常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放。其中,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药品最好连带包装一并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后投放;若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在生活中,每走几步几乎都能够看见垃圾分类的标志。垃圾是生活中的常见物,分类是分好类别。看似小小的垃圾分类却能让整个世界的环境进行保护,进行优化。保护环境,从垃圾分类起步。

垃圾分类

  生活中有许多类型的垃圾。那么问题来了,大家是否知道垃圾分为哪几类呢?垃圾应该如何分类投放呢?别急,我来告诉大家。

  垃圾可以分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中包括了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我来介绍一下这几类垃圾分别包含了什么。

  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顾名思义,就是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其中包括了厨余垃圾,也就是果皮纸屑、剩菜剩饭一类。

  2、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部分是有毒的,如电池、电灯管,建筑中用的钢筋水泥也属于有害垃圾一类;有害垃圾中还包括了部分不可回收的塑料,常见的是塑料袋。

  3、可回收垃圾:就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例如白纸、橡胶、玻璃等。

  4、其他垃圾:就是除了以上三类垃圾之外均包含在内。

  你们家里的垃圾有分类吗?我想你一定会回答说:“没有。”那么大家知道对应的垃圾物种的垃圾桶的颜色吗?其他垃圾是黄色的,生活垃圾(厨余)是绿色的,可回收垃圾是蓝色的,有害垃圾是红色的。大家都记住了吗?这些垃圾桶,在许多公共场合随处可见,希望大家不要认错哦。

  平时我们习惯于用塑料袋,但是各位知道塑料袋的危害么?常见的塑料制品主要的原料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一般来说,聚氯乙烯聚苯乙烯是无毒的;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制品由于在制造过程中加入色素、增塑剂会缓慢地释放一些有毒物质,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用塑料做成的物品有塑料制品(如塑料尺)和塑料袋两种。市场上的食品袋属于盛放食品,是安全无毒的。用来包装日用商品、电器用器、五金零件的塑料袋可能有毒,不易盛放食品。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要好好地珍惜、爱护这些资源。所以我们要进行垃圾分类,再次利用可回收的资源。

  目前,我国垃圾管理的大多方法还是混合收集,集中运输,或焚烧或填埋。这种方法不仅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还会占用大面积的土地,甚至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严重地影响人类的健康和农业发展等。

  垃圾分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作为少先队员的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

  在家里,我们要提醒家人进行垃圾分类,把矿泉水瓶、玻璃瓶、易拉罐、废铜废铁、废纸箱、旧衣服等可回收的装在一起,卖给收废品的,既资源回收了,又赚了钱;把废电池、废灯管、旧墨盒、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放在不可回收的垃圾桶里,让专业人士进行特殊处理;把剩菜剩饭、菜根菜叶、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垃圾的也另外装在一起,方便填埋。

  在学校,我们要把废旧报纸、书籍、作业本、废塑料皮、废文具等整理到一起,作为可回收垃圾。

  在室外,我们要用不同的袋子把捡到的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放在相应的垃圾桶内。

  垃圾分类,让我们一起,从我做起,从家做起,彻底改变以往的垃圾混合收集情况,杜绝垃圾乱扔乱倒的现象,努力将我们的家园建设成为环境优雅、卫生优良的美丽家园!

关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区有关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小区居民环境,特制定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区政府关于建设文明城市、巩固区模范卫生城成果,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为指导,以强化小区居民厨余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为根本,以加强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管理,发动居民积极参加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目标,积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在区管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社区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向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广泛参与。

  2、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管理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区域、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完善作业流程机制,不断提高垃圾分类投放质量。

  3、严格考核、奖惩并举。细化考核制度,建立考评,不断完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奖勤罚懒,促进垃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在区管委直接领导和社区、物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小区垃圾分类和垃圾循环再利用活动中,力争达到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xx%,分拣率达到xx%,作业区域干净整洁率xx%。

  四、方案步骤

  1、召开小区居民动员大会。以“小区是我家,垃圾分类靠大家”为主题,召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居民楼门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和居民代表、垃圾分类管理作业单位等参加的动员大会,形成合力,普及科学垃圾分类知识(居民区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确立垃圾减量、分类从我做起,低碳环保生活观念,努力在小区和居民中营造户户响应、人人参与,自觉垃圾分类光荣的氛围。

  2、开展小区“绿色分类、环保文明”宣传月活动。与社区居委会、物业单位联手共商,让环保、绿色、文明,自觉分捡垃圾的宣传活动进楼门、入住户、记人心,使小区和居民知晓自觉践行垃圾分类的意义,形成“绿色靠大家,环保在手下,文明贵行动,幸福你我他”的理念,“小手拉大手”、家家齐上阵,限度的让环保、绿色、文明分捡垃圾的活动,变成小区和居民的自觉行动。

  3、推行“绿色家园”环保存折试点工作。制定“绿色环保”存折实施办法,在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协助下,将“绿色环保”存折发至试点小区的每个家庭,积极鼓励试点小区居民踊跃参与,从源头开展垃圾分类。并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帮助支持下,在小区楼门开辟垃圾分类模范家庭专栏,宣传评选垃圾分类标兵家庭。

  4、全力做好垃圾分类的服务保障工作。一是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明确厨余垃圾分类放置桶,设置明显标识,告示投放时段,方便居民投放。二是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在试点小区现场示范、分类指导、加强巡视、重点看管,使小区和居民能正确、合理、有序投放分类厨余垃圾。三是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小区设立可回收垃圾积分兑换奖品的咨询点,方便居民兑换奖品和咨询。四是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帮助下,力争建立志愿者参加的宣传、劝导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扩大垃圾分类管理的实效性。五是强化管理考核,摸索细化小区居民垃圾分类投放流程,掌握居民垃圾分类投放习惯,日产日清、合理处置,做好小区垃圾分类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

  地球上的人口越来越多,但是可用资源却越来越少。为了节约我们的资源,现在都在提倡垃圾分类。

  一、 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垃圾就是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可以本身或者材质可以再利用的东西。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

  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俗称泔脚,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餐厨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厨余的主要特点是有机物含量丰富、水分含量高、易腐烂,其性状和气味都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且容易滋长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

  三、 有毒垃圾

  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对有毒有害垃圾主要采取深埋、焚烧、包装堆放等处理方法,但会产生二次污染,且成本较高。而现在有一种新的方法“汞污泥组合物净化处理法”,利用科学配比的技术,将有害物质进行分解,在反应过程中形成一种新的分子结构,转化成一种无毒无害的净化物。含汞污泥组合物净化处理法技术工艺简单,采用它来处理有毒有害垃圾每吨只需投入约8000元,是成低本、处理彻底、无二次污染的处理有毒有害垃圾的科学方法。

  四、 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垃圾分类不但保护了我们我们地球的环境,更重要的是让垃圾变废为宝重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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