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证据清单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薛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注:(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为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申请人实际收到为2013年元月6日,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抗诉申请案由: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错误:
1、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诉法200条(二)];
2、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民诉法200条(三)];
3、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民诉法200条(四)];
4、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民诉法200条(十三)];
5、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违法作出“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裁定[民诉法209条(二)]
申请人不服此民事判决和裁定,特提起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撤销(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
2、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维持(2011)钦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一、案件简介
2001年9月份,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带资施工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
2001年8月6日,申请人薛明与被申请人补签了《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再次明确了申请人挂靠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于2001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03年3月26日,施工完成至55.97%施工量时,被申请人以《中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通知》单方终止了与申请人薛明的《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企图侵吞申请人的工程款。
2006年6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所合作开发的土地也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足额拨款给被申请人,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随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交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
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07年底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钦州中院第一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和土地开发利润款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以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向高院上诉,区高院以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钦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仍旧第二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被申请人重金收买第三人黎昭松,以其《授权委托书》不是黎昭松本人亲笔签字、程序违法为由上诉,高院第二次以程序违法,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10月1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6月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仍向高院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
2013年1月6日,广西高院作出了(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倒签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枉法裁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所谓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6页第6行:本院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诉讼中,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说明施工队自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至2003年4月6日止,投入工程的各项开支共计2318203.80元,其中黎昭松投入19万元,何贵满投入39529元,翟可琼113240元,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个人投入579739。80元,向业主钦州城投公司借支1395700元),至钦州永福东路工程全部完工后,周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
申请人认为:
1、周英宙何时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队的财务账册”申请人不知道,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广西高院采信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申请人未能就所谓的“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进行质证,因此广西高院根据“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所认定的事实都是非法的!
2、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内容与被申请人此前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
“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与《判决书》第17页的第6行“根据2007年元月2日,.确定黎昭松投资为289529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9万);何贵满投资为70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39529元);翟可琼172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13240元)两组数据前后矛盾,到底以上三人投资额是多少?在钦州中院时被申请人均无法证明周英宙有投资,而在本判决书中,周英宙579739.80元是从天而降的?而且更荒唐的业主的工程预付款也属于周英宙的投资?这也是广西高院的创举吧?!
3、如果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属实,周英宙在本涉案工程施工利润率达700%!让世人大跌眼镜!!
按照广西高院查明的所谓事实,周英宙投入579739.80元,“周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两项合计14147437元,工程施工利润达700%,恐怕是世界是最盈利的工程了,不知周英宙这1000多万元资金用到何处去了,不会用于行贿法官了吧
由于“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且是广西高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
三、广西高院认定申请人薛明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把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此案必有蹊跷!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7页倒数第9行开始的:本院认为:.薛明虽然签订有《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新里路桥公司终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也提到第八工程处完成的40%的工程量,但其本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垫资和参加工程管理的凭证未能提供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的证据,故应认定薛明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完工后,周英宙凭籍施工资料与上诉人进行了结算并领取了相应的工程款和合作利润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申请人认为:
1、认定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
我们知道,2001年9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薛明新里路桥公司协xié商shāng,由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投标钦州市永福东路道路工程,申请人中标后按工程造价向被申请人上交管理费、项目经理部经费、税费等,后申请人薛明以被申请人名义中标。从现有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新里路桥”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足以证明 申请人薛明是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人薛明从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后到2003年4月6日止,申请人薛明没有对工程进行过分包或转包,有的只是工程合作和融资协xié作,而且一直申请人薛明自己或通过代理人何贵满进行了有效的组织施工管理:
2001年10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新里路桥”的名义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200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关于中止钦州永福东路〈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被申请人2010年11月19日提交的证据提交清单(五)P1036],称:“你处原已完成的工程量,限期在2004年4月6日前派人到项目经营部确认,并办理退场手续。工程款待整个工程完成与业主结账后,拨款时再付给你处。”证明,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开工至2003年4月6日止,一直由申请人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在200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授权书》(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提交证据P47)称“.本授权书宣告.授权本公司员工薛明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与贵公司(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等有关手续。”至此,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双方均无异议,被申请人彼能以不知道实际施工人是薛明而是周英宙来解释得了,而如此天真的解释却得到了广西高院法官的认可,实在匪夷所思!
根据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和以后各次开庭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总帐》:2001年9月16日“支付工程业务费50000元”,证明早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就已经就工程投标开始了前期准备和攻关运作,中标后,10月31日“支开工典礼大会会场等费用开支(附件13张)3156.50元”在2002年春节前,申请人就自掏腰包投入了300329.50元,这都是账本上有明确反映的,是有据可查的!申请人薛明本人在此工程中共投资了600多万元(包括其直接和间接组织的借款、融资),广西高院认为申请人薛明没有投资,那么工程投标押金是谁出的?2002年3月15日(何贵满、黎昭松、翟可琼借款前)的资金从那里来?此前的485550.4元工程开支是谁垫支的
怎么说“但其本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垫资和参加工程管理的凭证未能提供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的证据”!
再说如果有“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申请人还有必要打这个官司
反观被高院法官横空推出的所谓“实际施工人周英宙”——前面说过周英宙提交的、没有经过法庭公开质证的“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就认定“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个人投入579739.80元,向业主钦州城投公司借支1395700元),广西高院的法官太富有想象力了!
2、被申请人在2011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附件清单》17-19页的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30日的收据中,每张《收据》周英宙都亲笔在出纳员栏签上周英宙的大名,不知什么时候开始,在广西高院的法官手上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实际施工人了
3、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查明和认定的以下几份文件:
A、2001年10月19日 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薛明挂靠的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2002年8月26日 被告新里路桥与第八工程处也即原告薛明 签订的《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注:其实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设(shè立“第八工程处”这个机构,实际上是把实际施工人薛明的施工队称之为“第八工程处”);
C、2003年3月26日 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中止钦州永福东路<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通知》([2003]第004号文件);
D、2006年10月13日 的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薛明工程结算的《授权书》,被告明确授权薛明以被告的名义“与贵公司(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等有关手续。”
以上四份文件已足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1年9月原告薛明联系工程——挂靠被告进行工程投标——原告进场施工——(03.4.6)被告单方中止承包合同(此时工程已经完成55.97%)——被告委托原告结算”也就是从薛明2001年10月24日施工进场——2003年4月6日中止承包的整个过程,被申请人也是一直认可实际施工人就是原告薛明的!
申请人不明白作为双方认可证据的“四个文件”都不能确立薛明的“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反而几个没有原件,在合同主体资格上都是本末倒置、时间上前后矛盾、经过被申请人伪造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所谓无《联营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高院的法官却用其来确认了周英宙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则!
广西高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申请人不明白广西高院的法官指的是具体是那个规定,什么样的精神
因此,(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再审!
四、(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而周英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协议书》却是伪造的!
我们发现同是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给法院的其中一份乙方的名单为三人黎昭松、何贵满、翟可强,而另一份复印件,乙方的名单却增加为四人:黎昭松、何贵满、翟可强“周用金”多出了“周用金”一个人!很显然此《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是伪造、变造过了的!而广西高院却采信了此关键“证据”!进而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
而本案最关键、最焦点就是谁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关键证据也就是此份《合作协议书》!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
五、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关举报材料已经举报到有关部门)!
此案历时5年,经历了钦州市中级法院一次初审、两次重审,前后有三个合议庭10多个资深法官审理本案,均一致认为薛明为实际施工人,钦州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三次均判决被申请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人工程款1098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关审判人员向申请人索贿100万元(有关举报材料已经报送到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本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公然索贿的行为,而且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但至今未见裁定是否再审,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特提起申请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25日
离婚起诉书格式范文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起诉书制作的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民事申诉状写作方法
(一)首部
主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编号、终审法院名称。一般可以这样表述:
"申请人因xxxx一案,对xxxx人民法院的于xxxx年x月x日的(19xx)第xx号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二)正文
是再审申请的关键,主要由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构成,申请事项一般是要求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是再审申请是否能得以支持的关键,根据上述提起再审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一定要把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介绍清楚。新证据的发现,新证据的提供,终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称、审请人名称、审请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有关证据的份数。
四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因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殆误机会。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楚玲,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街**楼**号,电话:******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里**楼*门**号,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杨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 3月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 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 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兰州市xxx区6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 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 房的承租权。
200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8月25日
如何写民事起诉状
一、明确起诉原因
起诉的原因,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比如: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等。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三、巧妙地提出诉讼请求
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所谓“巧妙”,就是说,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即便胜诉,也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四、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诉讼请求:(首行缩两字)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证据部分在正文当中也可以不体现,或者仅举出重要的证据,或者附证据目录。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 起诉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4.附项(首行缩两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五、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打印。
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阐述,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或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
7.证据问题。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份”,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但同时带原件去立案审查),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盖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99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请求完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其次,诉讼请求明确。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最后,诉讼请求适度。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