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协会章程范本
升达武术协会章程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热爱学校,遵纪守法,维护校荣,为校争光。
3、热爱社团,遵守社团规章制度。
4、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支持社团工作。
5、维护社团形象,不做有损社团形象的事。
第2章会员
第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崇尚武德,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坚决维护协会的名誉。
(七)会员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统一领导。
(八)遵守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团相关规定。
(九)不做有损学院和社团名誉的是为维护学院和社团名誉而努力。
(十)团结一致,上下一心,通力合作为社团献计献策。
第4条:会员招收对象
(一)面向全院师生(学生无重大过错)
第3章训练组
一:实行教练负责制,教练对本组成员具有认真传授基本武术技法,传授武德,尊重组员
的义务;具有对组员的监督权,测评权和按规定开除组员会籍的权力。
二:教练、组员都应按时到训练场地训练,无故迟到即受处罚,两周内连续无故不到,即
视为自愿退出协会;有事需向教练请假,教练无故未按时到达,即应自觉受罚,情节严重者,
交由训练部处理。
三:训练时间内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
四:组员有对协会事务和训练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组织
一:协会组织机构设社长、社长助理、副社长、培训部、宣传部、财务主管、外联部。
二:组织机构运行机制
(1):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向总教练以及全体会员负责。
(2):武协全体会议为协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社长召集,拟每月召开一到两次,对协会
重大事务进行商议。
(3):每学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做学期工作布置。
(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由武术队队员在例会中总结,并记录。
三:组织机构职责
(1)社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确定协会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内部人员的团结,
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有权任免机构人员,是本协会对外的形象代表。
1:提名和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2: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3:制定并实施
本年度工作计划。4:负责协会重要文字处理工作。5:监督协会经费使用状况。6:及其
它应有协会会长执行的职责。
(2)社长助理:协助社长处理好本社社内事务,加强社内的内部联系,对各部门进行
监督并辅助各部门工作。起草协会的活动策划;在学期末做工作总结,并上交社团联合会。
(3)副社长:主抓各部工作,处理各部协调工作;共同负责组织协会的各种活动。
(4)培训部:组织与武术有关的训练,对会员进行技术和规则的指导,负责各种演出排练。
1:制定各部学期计划。2:抽查各组训练出勤人数。3:协调各组训练进度。4:
组织各组的相互观摩学习。
(5)宣传部:负责协会对外宣传事宜。
1:负责各种宣传物品的管理。2:负责海报、会标、会旗、条幅、宣传板事宜,
以海报、展板、条幅等为主在校内宣传本协会,反映本协会的最新动态。3:武术资料的收
集。
(6)财务主管:1: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规划及本协会所有财务管理和维护。2:新
社员加入的名单管理。
(7)外联部:1:外部引资,为协会的活动争取赞助。2:对外宣传本协会,加强本协会
和其它高校及社会武术团体的联系。3:联系知名武术老师来我协会授课,做讲座。
第五章经费
第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争取学校的行政拨款;
三:外联获得的费用。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一:日常见途;
二:组织会员进行的各种培训和活动;
三:武术器材的添置和更新。
第六章附则
一:本章程自9月修改,10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本章程经1/3以上会员同意即可启动修改程序,经2/3以上会员同意并交由社
长审核经过后,方可生效。
三:升达大学武术协会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