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餐厅工作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员工宿舍的管理,使大家有一个清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现规定如下宿舍管理条例,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
2、保持室内物品摆放的整洁与美观,不得乱摆乱放。
3、定期安排员工打扫卫生,以保持宿舍的清洁。
4、爱护公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并按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5、养成良好的消防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不准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与插座,不准使用高压电器等,同时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断电源,发现火灾隐患须及时向宿舍舍长报告。
6、不准带外来人员在宿舍住宿,外来人员必须在晚上23点之前离开宿舍,否则宿舍舍长有权令其立即离开,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7、出入宿舍须及时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财产安全防范工作。
8、宿舍内须谨慎吸烟。在房内吸烟而烧坏物品或引起火灾,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宿舍内严禁赌博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违犯者处以行政处罚。
10、服从宿舍舍长的管理,不得私自换房、换床,不准与管理人员发生顶撞和争执。
11、每位员工都必须保持宿舍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注意团结,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和打闹。
12、员工遇到问题和困难,可告知店长或宿舍舍长,店长或宿舍舍长应尽量给予帮助。
13、有如下行为者将受到处罚:
口头警告:
1)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杂物、纸屑,将鼻涕涂到墙上、地板或床上,或将手痕、鞋迹印到墙上。
2)乱扔垃圾,造成下水管道堵塞。
3)用力关门,产生较大声音,影响到其它同事休息。
4)在房内堆积大量脏衣物,不及时清洗,发出异味。
5)在宿舍内存放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6)在宿舍内大声聊天,放较大音量的收录音机或手机,影响到其它同事作息。
7)私人物品摆放混乱,影响宿舍整体美观。
8)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私人物品。
9)超过晚上12点回宿舍且不携带钥匙,影响到其他同事休息。
书面警告:
1)不服从宿舍舍长的安排,不做好值班卫生工作。
2)拒绝管理,与宿舍管舍长发生争执。
3)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或床位。
4)裸露身体,在宿舍东走西逛。
最后警告:
1)偷窃公私财物。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打架等。
3)不按设备程序操作,严重损坏公共设施的。
4)未经许可带外来人员在宿舍住宿。
5)受到严重书面警告和最后警告的员工将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或被取消住宿资格。
员工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营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责任范围卫生责任范围1、各宿舍室内卫生由各入住人轮流打扫,个人区域卫生自行负责。
2、个人使用的宿舍衣柜均由使用者自行整理干净。
3、床上被子、枕头、应定期清洗二、卫生管理要求1、员工入住期间,应维护本舍环境清洁,轮流打扫卫生(轮值表贴于门后),行政部会不定期对各宿舍检查督导。如发现有个别特不注意个人卫生的床位,将在用相片形式在公布栏中公栏,被行政部公布2次以上的人员,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处以30元/次罚款,以示警告。
2、宿舍卫生做到“八净”“六无”“八净”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
间、洗面盆等每天擦洗干净。
“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违者视情节严重扣罚20,50元/次。
3、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违者视情节扣罚5~10元/次。
4、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5、使用和保管好电器,按要求开关风扇,严禁昼夜长明灯、长风扇现象。用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
4
责任。做到人离寝室灯就关掉。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6、注意室内通风。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启闭窗。正常天气时,开窗通风。
7、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桶里。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8、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不能乱丢杂物,乱吐泡泡糖,乱画墙壁,不得乱泼污水等。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9、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便后要放水冲洗。洗发精等包装袋要放在垃圾箱内。
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10、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畜、家禽或宠物,违者限期2天内自行处理。
11、宿舍内物品摆放应由宿舍内员工进行整理,凡私人物品乱放者,宿舍杂物乱堆者,给予拍摄曝光,连续三次不改,罚款50元/次。
第1页,共3页
5
12、各宿舍实行门前三包,垃圾倒入指定的走廊垃圾筒里,随意朝楼下丢垃圾每次罚款30元。
三、卫生检查及评比管理卫生检查及检查1、行政部每周不少于两次对宿舍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及卫生管理制度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做日常巡查做通报。
2、公司每月将评选出最佳宿舍与最差宿舍,具体工作由行政部负责按以下规定组织安排:(1)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确定每月集中评比时间及检查人员名单?准备各类检查所需的评分表、宿舍分布表等资料?到宿舍检查?汇总评分表,组织专人进行统计?报公司审核统计结果及奖惩事宜?通报评比结果及奖惩纪录?档案整理(2)评比方法评比方法按照卫生评比细则,根据本次全面性宿舍检查结果(分值比重80%),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分值比重20%)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月度优秀宿舍”。
(3)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宿舍卫生评分标准?总观:布局合理,无搬动公司物品原有摆放位置,毛巾、牙具、盆、缸集中统一放置;无乱挂衣物,乱扯绳或铁丝现象。单项不合格扣1~3分。
地面:室内地面打扫干净,无垃圾、纸屑、积水,鞋子摆放整齐。纸篓倾倒及时。人离开后凳子一律放在桌下且摆放整齐。单项不合格扣1~3分。
6
墙面:墙面清洁,无印迹,不乱画乱贴、不钉钉子,墙面墙角无蜘蛛网。单项不合格扣1~3分。
铺面:被子折叠规范,摆放统一,枕巾、床单平整;床上无杂物,衣服统一放于衣柜内或晾晒阳台上。单项不合格扣1~3分。
书桌:常用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清洁、无杂物,物品分类放整齐。单项不合格扣1~3分。
卫生间:物品挂放整齐;水池、地面清洁无积水;卫生间无异味,无泡放过久的衣物。
单项不合格扣1~3分。
其他: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门窗玻璃清洁,不私接电线,不违章用电。单项不合格扣1~3分。
第2页,共3页
7
四、宿舍奖惩办法宿舍奖惩办法1、在评比中表现突出的宿舍,对该宿舍公告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励2、惩罚(1)、在每次评比中最后一名的宿舍将公布于全公司。
(2)、每次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于限期内完成整改。
(3)、对于2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者,对其成员名单通报批评,并宿舍人员每人处与20元/人处罚以示警告~3、其他任何宿舍成员若打架、斗殴及有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等行为,将取消月度优秀宿舍评比的资格。
五、附则1、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2、本制度自公司颁发之日起执行。
拟定:彭宇华
第3页,共3页
员工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餐厅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生产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住宿条件
1、在市区内无适当住所或者交通不便的员工可申请住宿。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携带家属住宿。
4、保证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免职、解职、退休、深造等),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
第四条 宿舍设立管理员,其工作任务如下:
1、监督管理一切内务。
2、监督值班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关闭门窗。
3、保管住宿者如血型、紧急联络人等方面的资料,以备急需。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总务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
(2)留宿亲友;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人员;
(4)员工身体不适以致病重,应及时送医院并通知其亲友。
第五条 员工对所居住的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
第六条 员工不得将宿舍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公司主管和总务部门主管应经常视察宿舍,住宿员工不得拒绝。
第八条 宿舍所有器具设备(如电视、玻璃镜、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者给予处分。
第九条 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员管理、派遣与监督;
2、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起床后棉被叠放整齐;
5、烟灰、烟蒂不得丢地上,室内不得存放易然物品;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暂不用的衣、鞋必须放入柜内;
7、洗完衣物在指定住置晾晒;
酒店厨房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保持干净。
10、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15、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小餐饮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空调就餐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二、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设立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和餐饮业食品采购台帐。
三、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个人卫生良好。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室内地面无残渣、污物,墙壁、货架、灶台、油烟罩无灰尘、油污,设有防蝇、蚊、蟑螂、鼠害、尘设施,垃圾桶加盖并日产日清,废弃油脂按规定处理,空调装置定期清洗消毒。
五、餐饮具使用前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不得供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橱专用,做好餐饮具消毒纪录。
六、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
七、冷拼间内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配有专用冰箱、空调,冷拼间密闭性好。
八、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品名标示不清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清洁、无霉斑、无鼠迹、无蟑螂,物品分类存放在货架上,标示清楚,做到先进先出,保持库房通风良好。
十、用水及供水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卫生绿化管理制度
一、经常保护库区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储粮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区域,美化库区,为建立文明仓区奠定基础。
二、建立卫生区包干,定区域,定人员,结合“四无粮仓”检查,切实做好仓区的清卫工作,仓区严禁堆放杂物,保护道路平坦通畅,及时清理基建废料及垃圾,明沟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坚持仓区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半月彻底扫,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沥青的涂刷,仓内坚持出一仓清一仓,消毒一仓。
四、厕所、洗刷间各科室轮流天天打扫,责任到人,保护清洁。
五、绿化区域要专人负责,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浇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时做好防病防虫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过冬的措施。
六、花坛要经常保护清洁、整齐,严禁在花坛上堆放杂物,绿化区的花木要定期修剪,专门造型,严禁攀折,为造就一个花园式仓区而努力。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小宾馆管理制度
1、负责安排日常工作,监督前台服务员和客房服务员的服务程序和服务标准。
2、掌握重点宾客和团队的到离时间,做好迎送接待服务,及时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
3、协助进行客房状态统计控制、结转帐工作;负责前台所需之耗用品的控制。
4、负责前台和客房人事、考勤管理检查,负责规章制度的落实、仪表仪容及服务质量的检查管理。
5、与相关部门和岗位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沟通各种信息。
6、协助管理好前台物品、备用金及各种帐目,做好各种原始资料和帐单的保存工作。
7、及时征询、记录客人意见,随时改进服务。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酒店员工管理制度
楚天大酒店管理制度
一、劳动管理制度:酒店员工每月休息两天(炊事班师傅、配菜人员除外,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有事请假(不发工资)回店销假,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两百。
二、工作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当天工作必须要当天高标准地完成,上班时间不许会客、接打电话、看电视、做私活。
三、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总台每天要与酒店结清当天帐目,各员工予支资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一半,员工工资在一般情况下按月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财产物资管理:各员工要爱护管理好酒店所有财产物资,各类工器具、餐具、工作服等物品,谁损坏谁照价赔偿,用当月工资抵扣,如不够者用下月工资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五、学习管理制度: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学习两小时,学习内容包括事时政治、业务训练和文体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可交替进行安排。
六、卫生管理制度:每星期六下午为集中打扫除时间,各员工按照自己分管的卫生责任区认真进行打扫清理,不许出现卫生死角。做到墙壁干净、地面整洁、无灰尘废弃物;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污垢斑迹;洗手间无蚊蝇异味。
七、奖惩责任制:建立检查考试奖惩责任制,每月15日下午进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各项业务技术的考试,检查考试合格者奖现金5元,不合格者罚款2元。
酒店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宿舍的管理,使大家的一个清洁、舒适、安全、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宝华人的文明形象,特订立宿舍管理制度如下:
一、员工住宿规定
1、员工住宿必须凭人力资源部填写的住宿申请单及押金收据办理住宿手续,并服从宿舍管理员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房间和床位对号入住,不得随意更换房间和床位。
2、员工住宿按规定标准领取清洗干净的床上用品,不得代领和超标准多领,管理人员要规定严格把关登记。
3、对酒店配备的床上用品、电器、家俱及日用品必须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除加倍赔偿外,要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4、保持室内物品摆设美观,不得乱摆,乱放。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超音量播放收录机。
5、同事之间应团结、友爱、互谅互助,不允许打架、斗殴,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6、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酗酒、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没收赌的具,通报批评并处当事人200元罚款。严禁传阅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
7、员工宿舍是酒店为住宿员工提供的休息场所,住宿员工不得随意将亲友私自留宿,如果亲属探亲,确因路途遥远需留宿,本人必须填写《临时住宿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住宿手续。
8、必须实行定时查房,晚上外出22时须回宿舍,发现不打招呼而随意彻夜不归或迟归者给予10--20元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住宿手续不健全者,限期健全手续,否则取消住宿资格。
9、员工退宿或离职,必须亲自到管理处办理退宿,注消床位,严禁转交或不交。凡离职人员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区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后将强制当事人退宿并禁止其进出宿舍区。
二、日常卫生管理规定
1、每单元指定一名宿舍长负责本单元住宿人员卫生轮值工作,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全体住宿员工必须配合清洁工保持宿舍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2、由宿舍长编排本单元轮值表并张贴在浴室门上面。
3、各单元值日员工负责当天内宿舍的清洁卫生,要做到房间地面、床面无烟头,毛发、纸屑等杂物,保持卫生间无异味。
4、住宿员工每周自己清洗床上用品一次,若被管理员检查出污渍过多有异味者将在酒店通报并罚款5元。
5、严禁随地吐痰、丢果皮,严禁将鼻涕揩在墙上、地板或床上或将手印打在墙上等不文明行为,如发现在酒店通报并给予20元罚款处理。
6、禁止在宿舍区喂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三、安全管理规定
1、保持高度的防火意识,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2、宿舍内不得抽烟,不得随便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或烧电炉并用烟火烧煮东西,人离熄灯,切断电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管理处。
3、水、电维修和宿舍维修,请填写维修申请单并与管理处电工联系,不得私自乱拆、乱修。
4、出入宿舍随手关门,不得门户敞开,空无一人。严防盗窃,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5、住宿员工不得随意翻弄和挪用别人的物品,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如发现自已的钱、物在宿舍丢失要及时报告管理员便于保卫人员追查,对那些有偷盗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四、奖惩条例
1、每月对照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二至三次全面检查,评出文明宿舍四间,不文明宿舍两间。
2、文明宿舍舍长及全体成员将通报表扬,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升职、升级的参考依据之一,文明宿舍赠予流动红旗。
3、不文明宿舍舍长及全体成员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者除通报之外另记入个人档案,宿舍长罚款30元,舍员罚款20元,三次者取消有关人员住宿资格。
4、违反本宿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个人,除按本制度有关处罚条款执行外,还将参照《员工手册》各项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