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
人社局机关工作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总局的“六项禁令”和省环保局的“十不准”规定,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
3、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写出请假条经批准方可。一般同志请假两天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的由主管局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局长批准。中层领导请假两天由主管局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局副职领导直接向局长请假。假满上班后,应主动销假。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视为旷工(婚丧嫁娶、修房盖屋、有病住院请假,按规定执行),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与当年奖励工资挂钩。
4、工作时间一律不准打麻将、玩扑克。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并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
5、上班时间不得乱串科室,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30元;发现三次,对当事人扣发一个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降低单位年终奖励等级。
6、严格考勤,全局工作人员实行电脑指纹考勤。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由单位负责人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每月出勤21天,全年出勤249天为满勤。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的,当月扣发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的30%,全年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每月考勤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大家监督。
7、高效务实,尽职尽责,按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正常的业务工作目标。
8、建立工作台帐。各单位要建立全年有计划、每月有台帐、每周有安排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同步,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015年1月3日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社保基金条例颁布养老金投资制度渐完善
作为养老金结余资金唯一合法受托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内部筹建多个部门,迎接地方养老金委托投资资金。
近日获悉,国务院将正式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后,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一道成为养老金投资的制度和规范基础。
“《条例》于去年11月份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很快就会正式颁布,届时将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透露。
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被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之一。此举旨在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去年11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随后面向社会各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旨在构建防范风险机制,明确基金的性质、用途、来源,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确保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
《条例》明确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为了保证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获得收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投资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内部筹建多个部门,迎接地方养老金委托投资资金。
我国的社会保障同步练习
第四课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
第二节我国的社会保障
一、选择题
1.社会保障制度牵动千家万户,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社会救济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D.社会互助
【答案】B
【解析】社会保障制度牵动千家万户,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B项符合题意;ACD项均与题意不符;正确选项为B。
2.社会保障制度牵动千家万户,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①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②实现社会安定
③劳动者爱岗敬业④保障民权、关注民生、解除民忧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答案】D
【解析】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实现社会安定,也有利于保障民权、关注民生、解除民忧,①②④符合题意;③和材料没有直接的关联。
3.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以下对社会保障水平认识正确的是
①大幅提高社会保障给付水平就能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②不断拓宽社会保障领域和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③过高的社会保障缴费水平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④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国家实力就越强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答案】B
【解析】社会保障水平并非越高越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①选项错误。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越高,意味着财政负担越重,并不必然反映国家实力,排除④。不断拓宽社会保障领域和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但是过高的社会保障缴费水平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②③选项表述正确。选B。
4.某市进一步提高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养老金发放标准,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这一举措产生的影响推导正确的是
A.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居民购买力上升→消费需求增加
B.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未来收入预期更加乐观→居民消费欲望增强→消费水平提高
C.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家财政支出增加→居民劳动报酬增加→居民购买力提高
D.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物价水平提高→经济高速增长
【答案】B
【解析】A项表述错误,收入差距影响的是社会总体消费水平,而居民收入才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收入差距缩小不能提高居民购买力;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再分配,不能起到增加居民劳动报酬的效果;D项表述错误,物价总水平与流通中发行的货币量有密切关系,不是居民收入增加引起的。
5.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北京卫视热播的《老有所依》展现了“老无所依”的养老困局,也给出了养老的多种可能性。你认为解决养老问题应该
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③调整投资消费关系④消除居民收入差距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答案】A
【解析】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①符合题意;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投保人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使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损失下降,这不仅体现出保险的保障功能,还显示出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特征,②符合题意;调整投资消费关系的做法,与破解养老难题没有直接联系,③项不合题意;我们反对的是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消除居民收入差距是错误的,④项不选。答案选A。
6.党和国家不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以下举措有助于促进居民提升获得感的是
A.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高质高价商品
B.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持续上涨,生活成本上升
C.医疗水平提高,经济增速放缓
D.政府积极扩大就业、减贫脱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答案】D
【解析】政府积极扩大就业、减贫脱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居民提升获得感,D项正确且符合题意;其他选项都不利于促进居民提升获得感,均应排除。
7.如果一个社会10个人中只有4个人就业,另外6个人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就要用4个人的收入支持另外6个人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10个人中有9个人就业,只有1个人失业,那么,社会保障体系就能很容易而且高质量地建立起来。这说明
A.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B.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经济发展为其奠定物质基础
C.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D.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每个劳动者的正确选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A错误。试题指向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强调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经济发展为其奠定物质基础,B符合题意。试题指向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是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C排除。试题指向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没有体现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每个劳动者的正确选择,D不符合题意。本题选B。
8.2019年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召开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内容主要有:全州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088元/年,平均增幅5.24%。其中,凯里市、麻江县农村低保标准由3936元/年调整为4140元/年,增长5.18%;其余14个县由3876元/年调整为4080元/年,增长5.26%;全州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1元/月,平均增幅3.19%。其中,凯里市、麻江县城市低保标准由636元/月调整为650元/月,增长2.2%;其余14个县由57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增长3.51%。低保政策的调整
①表明低保标准的提高需要个人支付比以往更多的费用
②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③从根本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生存问题
④贯彻了新发展理念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答案】C
【解析】①错误,低保是一种无偿帮助,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③错误,低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政策调整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这也是贯彻了共享的发展理念,②④正确。答案选C。
9.社保可以说是当今非常重要的强制性保险了,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和待遇;社保当中最重要的无非就是养老保险这一险种了,其存在的意义就是实现退休人员能够老有所养。养老金可以说是很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根本,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生活只能依靠它。材料中提到的养老保险
①由国家经办②是市场交易活动
③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④满足被保险人的较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材料中的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国家经办的,用来保障退休人员老年基本生活,①③正确;②④属于商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与保障水平,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内容。答案选B。
10.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就应该更好,看病吃药不花钱,不工作政府也管我们的生活。这种观点
①是正确的,科学认识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作用
②是错误的,忽视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懂得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③是正确的,合理阐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④是错误的,是为自己懒惰找借口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不是全部都要管、全部管得了,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应该正确判断我国的经济进步情况,①③错误,②④正确。选C。
二、非选择题
1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材料二: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全国新登记企业比上年增长10.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涨,调整幅度较前一年增长5%左右;大病集中救治病种扩大到21种,累计救治患者54.8万名。
材料三近年来,在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对民生领域的支出不降反增。2018年,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84亿元,增长9.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700亿元,增长8.5%。
(1)材料一两幅图表共同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
(2)材料一、二、三共同的经济意义是什么
【答案】(1)材料一说明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参保扩面效果明显。也说明我国社会保障不断完善。
(2)三则材料共同反映了国家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逐步完善,这①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精巧的“社会减震器”的作用,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②有利于通过收入再分配,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③有利于风险分摊与责任共担,充分发挥社会互助功能,同时发挥社会成员的自助与他助,推动社会和社会保障本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了社会保障的有关知识。(1)属于图表分析题,根据两则图表总结共同的经济现象,图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变化,从图一可以看到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图二反映了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因此共同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社会保障逐步完善。
(2)该问是经济意义类试题,首先明确三则材料各自的经济现象是什么,然后总结共同的经济作用。材料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材料二、三反映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因此需要回答社会保障的作用。
14.中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经济作用
(2)为什么要坚持“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答案】(1)对企业改革发展起着促进和保证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要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有利于生产”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保障基本生活”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解析】第(1)问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十分广泛,本题要求回答经济作用,答案不能过于宽泛,回答对人民生活、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均不正确。
第(2)问“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说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坚持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等要求和原则。
社会保障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不是很大,有很多人的切身利益还不能通过社会保障,例如搬运工,环卫工,临时工,进城务工人员,虽然制度不断在变革在进步。但是要是完全健全的话还需等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法制不健全。
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导致基金不能很好的调剂使用。如果统筹层次提高的话,抗风险能力等也会提高。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另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因为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基金的保障能力相对较弱。,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后,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才能达到动态平衡。而统筹层次低会导致覆盖人群少,基金收入有限,给自身平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难以抵御风险。
四、养老金异地转移接续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虽然已颁布实施了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各种问题无法解决。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明显不足。比如说,存在着许多项目空白,监管方面也很欠缺,而且政府主导之外层次的社会保障未能有效推进。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由政府和企业“包”社会福利制度。福利水平虽然不能和欧洲福利国家相比,但在低水平上也几乎是“摇篮到坟墓”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居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但是,进入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保障体制进入加速改革阶段,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转轨期间出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对城镇居民消费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影响我国当前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的原因。
六、责任模糊。包括,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分不清;政府责任边界不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未能明确。
武汉市满分作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而引发的思考
社保c092 谢童舟098448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资本单方面的全球化造成了劳动和资本博弈双方力量的巨大损失,劳动者只能接受资本方开出的单价,才可以寻求与资本的结合。
单纯的从经济学角度看,劳动与资本是一对博弈关系,而他们的之间博弈的结果会直接决定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分配情况。换言之,劳动与资本关系应该是平和和均衡的现象。理想的市场模式下,供给与需求的双方,必定找到一个均衡点,如果没有均衡点,需求的双方都会自己调整需求,以致最后达到市场均衡。按照这样的假设,如果劳动者收入过低,劳动方就可以减少劳动,或者罢工,以威逼资本方增加劳动报酬。如果劳动方的收入过高,资本方就会压缩投资,甚至破产,以让劳动方减低工资报酬水平。
但是市场要实现均衡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博弈双方都能自动调剂自己的力量,供给者能够自己调剂供给,需求者能够自己调剂需求。双方之中当一方不能自动调剂自己的力量的时候,都不能构成真正的博弈,更不可能达到市场的均衡。准确讲,只有在限定的系统内,市场才可以达到均衡。系统的无线开放,稳定的博弈都不允许,更不要说是均衡。
但是汹涌澎湃的全球化在资本全球自由流动,在自由寻找更物美价廉的劳动诉求的同时,却剥夺了劳动自动调节的能力,迫使劳动方只能被迫的接受资本方的条件。或者说,正式资本的单方面全球化造成了劳动和资本双方博弈力量的巨大失衡,造就了资本方的强势地位,而劳动方开出低价寻求与资本的结合。从这个角度看,正式不平衡的全球化造成了当今劳动收入越来越低的不公平现实。
我阅读的社保方面资料是“2010海峡法学论坛——民生与法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章中共主要谈及了大概四个重要方面,四个方面分别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劳动法制的比较与借鉴。对于会议综述主要研究的问题我自己结合各学科书本知识总结并上网查找资料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为了适应这些改革和变化,及时有效地调整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整个职工队伍的稳定,国家逐步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从其现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涉及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首先,从法学理论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客观需要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备,特别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未能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体系,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配套不好,执法的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无法可依,影响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效。二是,有关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不适应当前企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有的内容已经过时或者失效;有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同一问题的规定和解释不相一致,造成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混乱,需要进行清理和修改。三是,有些部门规章的个别内容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因而导致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2.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中的成员构成尚不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方式,是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在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并予以具体实施。他们的三方代表是由政府、雇主、雇员三部分的代表组成,即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关系委员会)、雇主协会和雇员代表组成——工会共同组成。其中雇主组织的代表——雇主协会是各类企业主(所有者)一致认可并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是随着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代表组织。而我国的雇主组织代表是由各级经贸委下属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担任,并具有企业家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双重职能,但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家协会与企业协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二者不可替代。目前,企业联合会的成员多数是国有、集体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成员很少,它尚不能成为各类企业的代表组织。上述情况造成了我国实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在成员构成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影响了基层调整组织作用的发挥。我国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环节,也是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最便捷的解决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劳动争议冲突不明显、不尖锐的情况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和形成,特别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使得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尖锐、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基本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并且侵权的程度和涉及职工的范围有增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导致在调解工作结束后,当事人都可以随意反悔或者拒绝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造成双方当事人不再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而主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周期。长此以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小,影响或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对于法律的有效制定与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护上,完善劳动者相关的法律意义在于一下三点。
1.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企业结构、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渐清晰,劳动关系正在逐步实现契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有着其具体的、根本的利益,主要是劳动权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其中劳动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利益。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工资报酬权、社会保险权以及与其相关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这些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和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只有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使各级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与企业行政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商谈判,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2.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涉及到每个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对于及时发现、调解、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在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的突出特点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尖锐,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特别是在产业结构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企业,在这类企业中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同时在一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或者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劳动生产率,而采取了大幅度裁减职工定员的措施,但对被裁减的职工又不能进行妥善安置,甚至把他们推向社会,使职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工资收入等项权利受到了侵害,导致了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个别企业因此发生了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了社会和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只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地解决处理好职工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才能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3.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在这个调整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摩擦和冲突,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这些利益冲突和矛盾都将逐步得到妥善解决。其中劳动者自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则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作用的发挥加以解决。职工群众总体利益的维护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障,是改革开放和深化改革的必备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大量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亟待协调解决,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才能得以顺利地维护。
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备课讲稿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主要表现为:初步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确立了以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制度为骨干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力求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人口老龄化高峰对社会保障造成巨大压力,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经济体制转轨伴随的高失业、两极分化等问题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特有的宏观经济波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自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建立了一套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显现出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了。概括的来说,我国传统社会保障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按照当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越因为负担不起社会保障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另外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各地的发展也极不均衡。
2.3.管理体制及社会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我国党和政府中的许多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总工会、卫生部和一些保险公司等,都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工作,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另外在养老保险方面,大量企业逃避参保,不合规定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在医疗保险方面,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2.4.社会保障基础薄,妨碍因素多从我国的现状看,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企业支付,少量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交纳较少,不能很好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实际上政府举办的基本保障变成了全部保险,这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总体财政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的国情不相适应。大部分私营个体老板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基层职员还自愿放弃企业本可以为他们上的社会保险。
另外,从当前的制度和操作上来看,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员工个人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行为方式和单位经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也有相当多的单位利用政策或制度的空当,虽然工作上需要某一员工,并长期使用,就是不与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为此职工上社会保险。也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领导想按时为其正式职工上社会保险,但由于企业困难得连职工工资都发不了,自然也无能力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了。
3、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当前,我国政通人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国上下社会保障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备很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3.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监察手段不足有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当前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步伐,尽快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将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2.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各类人群纳入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在城镇,应当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把各类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覆盖范围,同时抓紧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加紧研究制定城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集体企业和无工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在农村,应当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即征即保,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3.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当前,我国要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因此现阶段,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基金安全教育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3.4.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氛围。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3.5.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
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
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3.6.开展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为制度和机制创新提供支持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与战略研究滞后,社会保障规划和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政策不衔接,责任不清晰,使有限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集思广益,推动社会各界深入开展有关社会保障的理论和战略研究。理论研究要着眼于总结我国社会保障的生动实践,充分认识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社会保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实现社会保障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和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以增强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战略研究要在认真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加强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主要任务,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要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同时也只有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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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真正有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环节之一,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体系建设的新时期。
这里先简要回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养老保险:
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1986年我国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帐结合的规模、结构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明确界定。
医疗保险: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个人分担机制,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定额包干的办法,随后引入社会统筹机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和企业破产制的推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调整待遇标准和增加救济的内容。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的公布施行
2019年10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对其实施细则也作了具体规定。
退休双轨制及社会保险主体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中,还有一些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我们前面所讲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职工,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享受着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优待:他们无需缴费,却可以领取远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这是中国养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个地方。
在各个社会保险主体中,政府无疑起到了主导作用,但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种程度上仍在“一手包办”。但是在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关政策执行落实的,却是各企业。企业是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重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开始在一些城市实施养老和医疗制度的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改革也在逐步推进。与此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主要开展了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扶贫运动。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3年的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围绕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而展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遵循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内容上,通过国务院一系列行政法规的出台,基本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阶段是2004年至今的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由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问题。为此,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项政策文件,涉及养老金计发、农民工社保、农村低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等多个方面。
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的较为全面的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方面。
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覆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则为8%。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1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16万人,5595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其中,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医疗保险制度。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和补充医疗保障体系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发挥着核心作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1822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99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1826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66万人。
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400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549万人。
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3787万人。
生育保险制度。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9254万人。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贫困问题、帮助弱势群体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措施。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制度构成。
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根据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到2008年底我国约有6600万人纳入城乡低保,其中城市居民2334.8万人,农村居民4305.5万人。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7月21日,民政部公布了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救助单位1422个,床位5.1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57.3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5.6万人次。
2006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资金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后救助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2008年民政部共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38次,先后向灾区派出50个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682.2万人(次),完成灾区恢复重建民房631.5万间。
社会福利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随着经济的增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福利的孤老保障开始向社会养老服务延伸。社会福利社会化有新进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4.0万个,床位279.4万张,比上年增长11.2%;收养221.9万人,比上年增长11%。此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正在各地逐步推行中。2007年在教育领域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目标。
优抚安置制度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优抚对象,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提高了待遇
标准。依此,军人依法享有在劳动、医疗、伤残等方面的优待以及在死亡或伤残时获得抚恤金的权利。截至2008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633.2万人。
出处:《人民论坛》2009年第22期
合同管理制度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职责
4.1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