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证明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书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方位图

  1、要求绘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的街(路)、段、号或乡(镇)、村及所临的主要街道、巷或国、省、市、县、乡级公路,并标出各街、路、段、巷、公路名称。

  2、要求绘出与住所和经营场所相邻的标志性建筑物、参照物或参照单位,并标出名称。

  3、要使用签字笔、碳素或者蓝黑墨水绘制。

  4、楼房应标明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楼层和房间号。

  5、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处的,同时标清“住所”和“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 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九: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约定: 。

  第九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公司住所证明要求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包括:(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和合同复印件;(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证明

  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证明范文《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文件”。此条的中心意思是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的,不应理解为凡申请人的住所无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由区县政府正式具文明确在某一区域的房屋权属的,或其授权某一部门出具权属证明的,对该权属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认可。例如:企业住所在某区一开发区内,区政府授权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书《企业住所证明》表“产权人证明”栏只需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经营场所证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2.场地__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2,仓库面积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共计_______年

  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场所使用证明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 (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 (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 平方米, (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证明

  我在________从事________经营,现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场所用房为住宅用户,现需居民委员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在此地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人:

  1、本人住在____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委会证明

  相关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将____住宅用房,用作为经营场所用房,从事________经营,特此证明。

  居委会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 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穗府办〔2012〕1号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尝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在铁路、港口、机尝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

  (九)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除本意见第二条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未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所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统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委托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发放工作。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凡已在区、县级市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查无机构)备案;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四、以下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_______在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____________所有。其经营用房产、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

  居民(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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