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

  尊敬的张先生:

  很抱歉发生这样的事故,对于此次发生的事故,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您。

  我此次违章驾驶,不遵循交通指示灯信号,擅自闯出挺靠前,导致与您的汽车发生碰撞,让您蒙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张先生您放心,我一定怀着坦诚地态度对待这次意外事故。所有的赔付金额我都会尽力安排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给您做出适当的赔偿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我是肇事的一方,理所应当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索性此次事故并不严重,并未对您造成伤害,这是我所庆幸的。当然此次事故已经给我敲响了警钟,道路交通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我今后一定努力学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最大程度避免犯错。

  对于您在此次事故当中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我都会一次性赔付给您的。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死者宗__之妻),女,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編號:

  附

  件十八

  附記:本證明書僅供證明當事人確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用,不作肇事原因分

  析、鑑定、財損估計或其他用途。

交通事故证明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证明模版【1】

  交通事故时间:xxxx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

  当事方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陕西省 **县**镇***路27号,身份证号码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陕*****轿车。

  经调查证实,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向西安方向行驶时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勘察,确认为***事故,特此证明。

  xxxx年4月20日

  交通事故误工费解析【2】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xx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xx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 为新乡市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

  (1)20xx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xx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万元;

  2.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13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事由:

  本人在10月16日下午1:45,在房交会现场,局机关同事叫车外出去办事,在路上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在这时候车辆属于单位测量专用车,此行为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在此特做个人反省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没有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教训。我诚恳接受领导对我的处罚。

  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车乱用,擅自行动。我没有时刻牢记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不向领导报告,擅自动车,做出了违规举动。

  二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三是思想懈怠。这次事故事,对前方电动车出现的左拐现象,没有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没有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一时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教训,务必做到以下: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所有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坏习惯,不在犯类似的错误。

  短短的1篇检查,虽然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但是,我希望领导能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

  检讨人:谢康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 :李**,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小区4栋1单元602号。

  被告 :刘**,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4栋1门302号。电话:******

  被告: 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长春市**区**大路****号

  诉讼请求 :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71,235.8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对原告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

  **年9月20日8时20分许,被告刘**驾驶吉A0000号小型轿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亚泰大街光复路北口处闪躲其他车辆时,与同方向原告王**驾驶的吉A1234号二轮摩托车(车上载乘原告李**)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李**受伤。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认定,被告刘**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王**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无责任。

  原告李**事故当日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经简单治疗后,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继续治疗,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确诊为腰椎爆裂性骨折,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仍在家休养。

  经查明,被告刘**所驾驶车辆为出租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公司,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认为被告刘**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主及被告刘**的雇主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春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年5月20日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原告:孙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元人民币。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车损费: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驾驶 型车行驶至 ,将顺行的原告驾驶的 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被送至 医院就诊。经 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关于勤奋学习的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