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几个月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对于卢梭的其它著作则是闻所未闻。羞愧!!!
弃精华,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对于社会科学的了解几乎是零。上学的时候除了专业书籍之外,唯一接触较多的也就是武侠小说。对于社会科学书籍,往往也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完就全部还给老师了。经历过硕士阶段的挣扎后,方始明白,对于生活来说,技术可能是非常次要的东西。有太多的东西等着我去了解。硕士最后一年,工作的需要让我慢慢开始接触一些逻辑科学、思维科学方面的书籍。到后面越来越痴迷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著作,有点如饥似渴的感觉。
一知半解地读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学史》和《什么是哲学》之后,一口气买了十几本西方社会科学专著,大多是政治哲学相关的,这是我的兴趣所在,我不想去过多的纠结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机缘巧合或由于卢梭的论文都比较薄,最先开始读的就是卢梭了。《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走马观花读了几本,总感觉收效甚微,内心开始急躁。便开始思考并向周围朋友们请教读书之道。多读、反复读、看书评、写书评、互相讨论、讲演,最终读透想透。这些都是不错的读书方法,但万事开头难,而无论什么方法,在没有深厚功底的情况下,都要经历一段煎熬期,渡过了瓶颈期,后面也会相对容易一些。想明白这个道理之后也坦然了许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几条读书方法之外,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首先是读书的深度或层次问题。读书的出发点,目的是什么?是否纠结每一个观点论述的细节?是否搞清楚每一个观点论说的脉络?并非专业学者,读到那个层次算是有所收获? 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没于书籍中丰富的信息而不得要领。读书时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思考的。
其次,不同类型的书籍写作的风格和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关注的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理论类书籍,关注的重点是(1)作者及其经历、写作的风格;(2)写作的背景;(3)方法论,写作的手法;(4)主要观点及论述的脉络(5)现实意义;(6)精彩片段。书评,读书笔记,可按此结构来书写。
此外,为什么要读书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经常听到对读书目的批判的声音,无非是人心浮躁,要么不读书,要么带着很强功利心。书店中最畅销的是成功学书籍… 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读书都目的不纯,level较低的感觉。对于这种批判,我是不大认同的。不排除有人读书兴趣使然,但大多数人读大多数书,都有目的。有人为了打发时间,有人为陶冶情操,有人为了更高的职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为了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不能因为目的的不同而对读书分高低,应以读书后的收获和作为定优劣。目的再崇高,读完之后一无所获或胡作非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个人为了打发时间,或为了高薪高值读书,读完之后不光有所获,还对自己和家庭,更进一步,对于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目的本身已经无所谓了。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第一章 政府总论
开篇讲到,自由的行为只有意志和力量结合才能做到,立法权力是意志,行政权力是力量。
政府存在是因为国家与主权者之间需要联系者,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卢梭说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互相适合,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是政府或最高行政,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即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卢梭提出了一个数学公式: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意在说明政府所施之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
主权者、政府和国家三者之间的比率是不可以随便改变的,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不能正常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
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可以有同样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并不存在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
政府是人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国家是由于自身而存在,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存在。因此政府的意志是公意或者法律,政府和君主掌握着公共力量,如果政府有独立的个人意志,并且利用公共力量行使个人意志,那么政府就会成为事实上的主权者。
但是为使政府能生存,政府又需要有自我保存的意志。政府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产物,但政府能够或多或少的自由行动。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卢梭首先抛出论点: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行政官个人身上会有三种意志:个人意志,全体行政官的团体意志,主权的意志。个人意志倾向于个人特殊利益,团体意志关系到君主利益,主权意志是公意。理想状态下,公意应该居最高地位,其次团体意志,个人意志最后,但是实际上,越集中的意志越活跃,于是在活跃程度上,个人意志最高,公意反而最后。因此政府成员首先是他本人,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
如此,在政府中,政府的绝对力量没有改变,政府的强弱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如果行政官个人意志与团体意志完全一致,那么政府的强度最高。人数越少,意志越能集中,越能一致,因此,只有一个人的政府意志是最集中的,也就最活跃。反之,若全体公民成为行政官,公意与团体意志混同,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降低,政府就处于活跃性最低的状态。
每一个行政官比每一个公民活跃,因为其掌握实际的政府职能,而公民并没有掌握实际的主权职能,政府的实际力量是国家的力量,如果行政官增多,政府的活跃性降低,其实际力量没有改变,如此政府的整体活跃性就降低了。
基于行政官的数目影响政府活跃性,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越慢,过分审慎会错失良机,反复考虑可能会得不出结果四个分论点,卢梭论证了行政官增多,政府会松弛。国家越扩大,政府就应该越紧缩。因为政府力量越大则意志应该越集中,那么国家越大政府的实际力量越大,政府就应该紧缩以集中意志。卢梭得出结论说立法的作用就是要确定一个点,使政府的力量和意志以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结合。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卢梭认为最基本最简单的政府形式有三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三种形式区别的标准就是行政官和单纯的公民的比率。行政官多于单纯公民则为民主制,少于公民则为贵族制,只有一个行政官则为国君制。我们可以看到,当行政官等于公民时,民主制和贵族制重合,当只有一个行政官时,我们也可以说贵族制与国君制重合。
实际上,民主制和贵族制有很大的变动幅度。民主制最大可以包括全体公民最小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贵族制最大到公民半数,最小到极少数的人,这样政府的形式就因为行政官的数目变动而各异。实际上有多少公民,就可能有多少政府形式。
即使同一个政府,也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实施不同的行政,于是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形式可以相结合产生混合形式。如政府中有些地方实行民主制,有些地方可以实行贵族制。
有这么多的政府形式,那么哪种最好呢?卢梭认为,每一种形式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最好,另一些情况下又可能最差。但是一般来说,大国适合君主政府,中等国家适合贵族制,小国适合民主制。
第四章 论民主制
该章,卢梭首先对民主制作了个总括,说明了其本质特征和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危害性。然后说明民主制的形成条件,建立民主制的困难和民主制本身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唯有神明的人民才可以适用民主制,而人类是不适合民主制的。
民主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很大程度上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一。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是有危险的。私人利益影响公共事物更加危险,立法者腐败的危害远大于政府滥用法律,
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从来没有过也永远不会有。理由是1.人民会无休止的讨论公共事务2.因此建立的各种机构会改变政府形式。3.由于处理公共事务方便的缘故,掌握政府职能的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4.民主制的政府要有太多难于结合的条件。首先国家要足够小因此人民会很容易集会并且认识其他人民。其次,风尚及其淳朴以免于繁难事务和棘手争论。再次,地位和财产要高度平等以保持权利和权威平等。最后要尽量杜绝奢侈。因为奢侈会腐蚀穷人和富人最后使国家变得虚弱和虚荣,使一些人成为另一些人的奴隶。明显以上这四个条件只有依靠德行才能维持,卢梭说除了多少依赖政府形式外,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这个原则,卢梭应该指的就是德行吧。5.民主制国家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政府需要不断倾向于改变自己形式,又需要更大勇气和警觉来保持自己形式。在这种体制下,人民特别需要力量和恒心并且有追求自由的决心和信仰。
第五章 论贵族制
开篇讲到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治理人民,只能按照主权者的意志来统治。接着卢梭依次解说了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
人类社会开始之初,由年长者掌权,因为大家认为年龄代表经验,这就是自然的贵族制。后来只有在淳朴民风下才能存在的这种贵族制逐渐被选举的贵族制代替,因为人民这时更加看重财富和权力。有财有势的人被选为行政官。随着财富世代继承,权力也随着继承,按照选举贵族制的原则,于是实际上选举的变成世袭的了。
按卢梭的观点,自然的贵族制只适合于淳朴的民风,世袭的贵族制是最坏的,选举的贵族制才是最好的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
卢梭挺推崇选举的贵族制的,他认为其至少存在这一些优点:1.可以区分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2.可以选择行政官,而不是像民主制那样每个公民生来就是行政官。用选举的方法,正直的明智的人就可以成为行政官,保障了政治修明。3.容易举行集会 4.更好讨论事务,更加迅速和有秩序的实行事务5.行政官更有权威 基于这些优点,卢梭认为,只要行政官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非自身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挑选最明智的人来治理国家。
当然这种制度也需一些条件,并存在一些弊端。国家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民风不可太淳朴,需要福而有节,贫而知足。
第六章 论国君制
卢梭给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情景:国君坐在暖阁里,却可以运筹帷幄千里之外,君主安坐不动,却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统治整个国家。
这样看起来,似乎国君很贤明,其实是国君动用全国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使人民强大还是人民臣服,国君在两者间进行选择。但是人民臣服更具吸引力。权力是永远不会满足的。
这样的国君制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为得王位使尽一切卑鄙手段,“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这种弊端是无法防止的,即使人民规定“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 ”,王位的纷争仍然无法停止。
除此之外,国君制还有政策的变化无常,对君主的歌功颂德,以及贤明君主的稀有等弊端。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卢梭认为准确意义上,没有单一政府。单一政府和联合政府哪种更好依具体情况而定。
卢梭认为行政权力可以进行划分,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划分政府可以削弱其力量,其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但相对立法权而言就削弱了。
当政府权力过于分散时,可以设立委员会加以平衡。单一的政府可能使行政权力太大或太小,但联合政府力量适中。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一切国家
卢梭首先为论证该观点作了铺垫:政府自身不会生产,只会消费,成员劳动为其提供消费资料。由此推出,唯有生产超过消费时才存在政治。让我想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
接着展开论述。由政府和臣民的生产和消费不同到影响生产和消费的自然条件。
每个国家的过剩情况不一样;性质不同的政府向臣民征收和反馈的赋税不同,由此政府形式就不同。过剩越多,臣民越富裕,才越有资料供政府消费,而越集中的政府消费反而越多,因此,“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那怎样确定政府的形式呢?卢梭认为根据“自然因素可以指出政府的形式”“产品价值不如劳动的,应任其荒废或由生番居住:所得刚好只能满足所需的,应由野蛮民族居住:过剩不多的适宜于自由民族:富裕地方则需国君制”。
于是卢梭又得出一条结论:“专制适合炎热地区,野蛮适合寒冷地区,美好典章制度宜于温带地区”。因为温暖地方比寒冷地方富有。卢梭认为表面看来这个结论存在争论,如寒冷地方也有富饶土地,炎热地方也有贫瘠国土,其实不然。即使寒冷地区和炎热地区国土同等富饶,寒冷地区要花费更多精工细作的努力。而且炎热地区的人为保持健康消耗要少(似乎不同气候区人的体质也不同),即使相同食品炎热地区的也更味美多汁。国土富裕程度差异、臣民消耗差异、食品差异这三个差异引出了这个结论;“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了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
就这样卢梭论证了他的观点。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在卢梭看来,人口数量和繁殖、增长程度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志。“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在其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是最好的政府。相反,人民减少而凋零的就是最坏的政府”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为什么政府会有滥用职权和蜕化的倾向呢?因为政府的个别意志反对主权的公意,政府不断反抗主权,君主的个人意志不断反抗团体意志,最终“君主会压倒主权,毁坏社会契约”
有两条政府蜕化的一般途径:政府收缩、国家解体。
“政府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君主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
国家解体时,政府的滥用职权即为无政府状态。国家解体有两种形式:一是君主篡夺主权权力。公民被迫而非自愿服从。此时会出现专制主。二是政府成员分别篡夺行政权,各自为政,此时有暴君。“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永远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体为何会死亡?因为政治体犹如人体,它自身包含着使自己灭亡的因素,从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就如第十章所述那样。那政治体又是如何自保和延长自己生命呢。只有靠人了。只要主权权威在,立法权在,政治体就会存在。立法权是国家心脏,即使行政权失灵国家仍可运作。
政治体何时会死亡呢?“体制良好的国家,古老的法律没有削弱反而不断获得新的力量,反之,法律越古老便越削弱的地方,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力了”政治体于是死亡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只有当人民都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因为主权者的行动需要公意的正式表示”卢梭认为把人民集合在一起并不是妄想,人民的弱点和偏见束缚人民不敢设想。以古论今,古代罗马人口庞大却并不影响人民甚至一星期集会好几次。各民族早期历史上都有过类似的会议,因此人民集合是有历史根据和可行的。
人民需要定期举行合法的集会,其他非法集会都应是无效的。一般来说,政府力量越强,集会次数就应该越多。如果国家有许多城市,那么应该“把政府轮流设在每个城市,并在各个城市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尽量使人口平均分布,地方之间权力平等,各地富足,如此主权权威才可以维持。
人民的集会对政府是种权力的威胁,政府使尽花招不断反抗,若人民意志不坚定,不够热爱自由,则政府的反抗力量最终会毁灭主权的权威。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为什么会有议员或代表?因为人民爱国心冷淡,重视私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国家庞大、征服,政府滥用权力。
议员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他们是人民的办事员而非代表,因为人民的意志不可代表。卢梭认为代表是封建政府的产物。
应该怎样代表呢?仅代表行政权,立法权不可代表。古代人民没有代表,近代人民却有,是因为人民关心财富胜过自由,关心私人事务胜过公共事务宁愿委托别人代行权力等原因造成的。选出代表意味着臣民不再自由。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卢梭批驳认为政府行为是人民与自己之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的观点,理由是:首先,主权者至高无上,人民之上还有首领岂不是自相矛盾。其次,这是私人行为不是法律也非主权行为,是非法的。再次,缔约者双方“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相互协定没有保证,各个方面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结合的契约是国家唯一的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政府的创制不是契约行为,而是法律确立与法律执行的复合行为。主权者规定政府建立的形式这本身就是确立法律。人民任命首领管理确立的政府这就是执行法律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卢梭说,世界上的政府可能假借公共力量之后,以公共安全为借口禁止人民旨在建立良好秩序的集会,以此来篡权。定期集会讨论当前政府形式和行政官可以防止或推延篡权。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为什么不可摧毁?卢梭认为,(1)纯朴正直的人民单纯,难以欺骗,就难以为其他私利诱惑 (2)公共意志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虽然公意可能屈服于其他意志,“追求私利的公民即使出卖选票也并未消灭心中的公意,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
第二章 论投票
投票要遵循一些准则,“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社会公约需要全体一致投票规则,除此之外,一般实行大多数规则。大多数规则下,反对者是自由的,但是也要服从其反对的法律。因为那证明反对者错了,他自以为是公意的不是公意。
测算投票比率的原则有两条:越重大的越应当接近全体一致。越需要迅速决策的,反对者和赞成者的投票差距应该越小。
第三章 论选举
卢梭认为,不同政府形式适用不同选举方式。民主制下,抽签的选举方式是最好的。因为抽签给每个人平等机会,最具民主性。
贵族制下,适合投票方法。
当选举和抽签并存时候,需要专门才能的职位就选举;只需担任者有健全理智、公正廉洁职务适用抽签。
君主制下,抽签和选举都不适用。由君主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卢梭首先回顾论证了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的起源和演变发展。然后说大会要合法召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召集者合法;日期法定;占卜吉兆。
日期法定是因为节日和市集日,人民没有时间参会。占卜可以约束人民的狂热。
人民大会决议事项包括选举法律和选举首领等,目的具有多样性。
接着卢梭阐述了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各自的优缺点和来源目的。最后得出结论:部族大会没有元老院和贵族,有利于政府;库里亚大会没有包括乡村各部族,有利于暴君;百人团大会最有利于贵族制,是全体的
卢梭赞成公开唱票方式,采用唱票、记票和计票等方式。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为什么需要保民官制呢?当国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比例不确定或在不断改变时,需要保民官制来恢复正确比例。其可以支持主权者对抗政府,又可以支持政府对付人民,或者保持一方与另一方的平衡。
保民官制不具有立法权或者行政权,但是法律守护者,比居住和主权者更权威神圣。控制得当,保民官制能确保良好体制,力量稍强大一点则会倾覆一切。防止保民官制篡权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让该团体永久性,而规定适当的间歇期。去掉保民官制不会损害体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卢梭首先阐明法律僵硬性的危害:不能因时制宜;程序需要时间不能迅速决策;会有漏洞。既然法律僵化会导致危害,那么就应该有中止法律的权力存在。只有关乎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危害时才可中止法律权威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最值得信赖的人
这委托按危险种类以两种方式进行:一为挽救危局扩大政府活动,把政府集中在其一两个成员身上。二法律成为障碍,中止法律。
纯朴的风尚让人民不要担心独裁者滥用权威,也不用独裁者不愿下台。过分滥用独裁制度和毫无道理地吝惜独裁制都是不对的。毕竟独裁者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不能窥视公共自由。
独裁制只能限定在紧急情况下,要在很短期限内,绝对不能延长,否则会变成暴君制或者名存实亡。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先感谢一下还在床上睡觉的洪伟,感谢他从20号开始就收留我跟他一起“学习”,帮我省去了很多麻烦,带我看了厦大开阔了眼界。希望他拿着我“两千多”块的礼物,早睡早起、早日成才,给我介绍一个亿标的的案源。
离开故乡,离开父母,我是不情愿的。不是我长不大,是我觉得亏欠他们太多。
我也忘记什么时候开始看这本书了,应该是2018年的那个暑假吧,带了看了一半的《西方哲学简史》和《社会契约论》回来。时间不算太久,但是该忘记的也忘记了,刚好今天坐动车去上海,所以就愉快的开始重新看点东西写一写。如果有什么硬伤,希望看过这本书的朋友能及时指出来,定虚心接受、查证就改。希望记得的能有些用吧。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因为卢梭更多的是以介绍的口吻,或者说得比较低贱一点的,就是兜售的口吻,在推销自己的方案。如果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那么就没法良好的营销。所以说,这本书其实并不难理解。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得先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二是不要带着任何既定的思想或者已有的模式去代入,换而言之就是,请你以一张白纸的纯洁去接受这本书笔墨的渲染。因为,马后炮和肆意解读,一是可笑,二是无意义。
事实上,卢梭先生一方面在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是在对政府这一概念的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其在第一卷,承接了其姊妹篇的内容并解释了后文主要涉及的名词,如社会公约、主权者、最初的决定等等。接着,其开始在第二卷撰写其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公意和法律,以及其方案的原理和可行性。再者,其根据第二卷的原理,开始在第三卷提出自己的主张,各类政府及其形式,以及应对他们的限制。最后,在第四章讲到整个政府的各种制度。
无论是对各种政府形式,还是各种制度的内容,我就不在此处赘言,书里讲得非常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卢梭很欣赏斯巴达模式,他认为斯巴达模式就是公意表达的最高境界。显然,在现代社会是不这么认为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的观点。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公意这种东西,是否如卢梭所言,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
我们来看看卢梭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他认为,在没有派系之分的情况下,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而如果有的话,那么肯定存在政府对于人民的欺骗或者是没有让人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总结,卢梭认为,没有派系、没有政府的欺骗、以及充分的讨论,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显然,如果按他所言,你会觉得,是啊,公意不同于众意,还是挺简单的嘛。可惜的是,这不是单纯的概念区别。就好像法考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实务中最终的结果,但是也不能说错。以下提出的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没有派系之分。这个条件,就是完全脱离兽性的条件。因为从动物上便可以看出,自然就赋予了他们与生俱来的派系之分。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内部之间,无处不存在所谓的派系。反观自称脱离动物的人类,还是那一句老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站队。读后感显然,还是派系的斗争。而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政府明着暗着的各种派系是家常便饭,这也无须多言。事实上,派系之分和国家之分、民族之分都是同一种观念产生的结果。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观点,那就是“找茬”。由于人联想的能力(《人论》中有论证),人通过一开始认识的东西联想后知的东西,最终通过他们的不同,来记忆。没错,对于学习而言,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尽人意。过分的强调差别,会让人忘记了共同,这也是为何“求同存异”的理念提出的可贵。因为,正是因为过分的强调差异,让我们忘记了我们都是人,比如说纳粹时期的德国,他们就认为犹太人不是人,是罪孽,是脏东西。这也是在法西斯政权下过分被强调差异,而忘记了、甚至被篡改了根本的后果。因此,如果要达到这个条件,可能国家、政党的概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接着,没有政府的欺骗。首先,这个很难实现,因为政府应有其保密的内容,不然这对于抵御外侵,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即使没有政府的欺骗,人民最终做出的也不一定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即使他们涉及面再逛,也不宜由所谓的公意来决定。例如很多法律的内容,对于一般的人民而言,他们认为天经地义。而对于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看来,就觉得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一类专业问题面前,公意是没有体系性和全面性的。公意只是单独的,一次又一次的,剥离开的选择。人民所做一个又一个的选择,都是独立的。
最后,是人民进行充分讨论。可以看出,这只适合人口基数较小的国家,因为如果要让基数大的国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能还没讨论完,问题就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了。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未来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大事。在能把控局面的情况下,进行全人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可以的。
由于,公众号是一个公开的场所,我所能说的,就只能是这些了。可能我的这些疑惑,都是因为我没法完全理解卢梭先生的理论吧。因为,每个解决方案总不能尽善尽美,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只要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慢慢修补,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行了,我又困了,我要去睡觉了,还有两小时到站,抓紧时间困(闽南语:睡)一下。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欧阳泽鹏
各位书友大家好,我是政府办欧阳泽鹏,今天跟大家分享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代表性书籍,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并就文中作者观点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足之处还请各位书友批评指正。
《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启蒙运动时期,作者在当时君主专制集权、蒙昧主义盛行的大背景下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为当时法国和美国的革命运动提供了纲领和方向。全书共分为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契约产生的动机及过程,政治体体现并贯彻其意志的手段及相关分析,对于几种政府形式的讨论以及作者对部分行政制度的观点。而现我国社会各阶层普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提到政治体制改革,本人认为此书中的部分观点对于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很有借鉴意义,现分享如下:
一、关于权力的性质
公共权力源自于公民之间的契约而非某个人或某团体的力量。基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和个体力量的分散性,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个人利益,人类需要将分散的个体联合起来成为主权体,做到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连接这一主权体成员之间的准则便是社会契约:每个联合者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联合体,这样也就相当于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最终达到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取代身体上的不平等的效果(主权体接受个人的财产时,并不是剥夺其财产权,而是将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权转化成真正拥有的权利)。谈及我国实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党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但由于我国属于公有制国家,主权体无法将社会财产的所有权赋予人民,这至少在形式上构成了公民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远者说来,中国古代便存在"无恒产者无恒心"的说法;近者说来,中国出现大规模富人移民潮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虽包含教育、社保、环境等原因,但对其财产安全感的缺乏乃是首当其冲。近者要想有效遏制当前社会资产大量外流的趋势,远者要想确保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未来必须对产权制度进一步加以明晰和完善,这是现今政治制度在未来得以延续的基础。
二、关于权力的保障
要确保主权体的性质不背离社会契约的约定,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规定和约束(此法律为政治意义上的法律而非平时所提司法意义中的法律)。主权体保障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而在主权体内部任何一个部分的意愿对于另外一个部分而言都不能定义为公意,因此法律的制定本质上是从整体人民的角度出发为整体人民来制定条约,法律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不应涉及某个具体的人、团体或行为。而事实上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各阶层的政治诉求重点必然存在不一致,西方社会在解决此问题时便采用了政党政治的方法,即公民通过结成政党并获取政权(竞选总统或组建内阁)的方式来实现和保障本阶级的利益,并规定了政权的有效任期(避免某一阶层为实现本阶层利益而损坏其他阶层的利益)。由于不同社会阶层动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存在大小之分,因此很难确保政权选举真正的公平性,我国也一直将西方民主称为"有钱人的民主".而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我国也有自己的特色:建国之初将社会资源统统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分配以取消阶层分化,建立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党并长期执政,确保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贯彻。但事实上这其中仍然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公有制国家里,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公民,公民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为何需要再特意成立一个政党来保障公民权益?而既然成立了政党,有独立的机构、制度和党员,又如何保障政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一致性?事实上在党的执政的过程中党内已经形成了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己的小团体服务,严重动摇了党执政的公信力。如何有效避免党内利益小团体的产生,保障执政党与全体公民利益的一致性是当今政治制度得以延续的保障。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
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因此,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他认为,在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少时读书会牢记各种名人的座右铭,以便在考试作文时能画龙点睛般斩获作文得分点,从未探究座右铭背后的故事,竟不知卢梭用一生去实践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是何等艰辛与蹉跎。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的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1744年卢梭开始着手和撰写《政治制度论》,结合他在《忏悔录》中的部分叙述可以看出,他当初写《政治制度论》的主旨,以及他在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中反复发挥的理论,都集中在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的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问题,是《社会契约论》第3卷重点论述的问题。卢梭利用自然法学的角度,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政权及法律的关系”等方面一一展开论述。提出一个鲜明的主张即“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并通过探讨社会秩序中人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关系,阐述家庭的特殊性从而衍生到政权及统治者,来说明强者和统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关于公共幸福的论述,讲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文中针对人权即政权及生死权等论述都十分犀利,有和当时思想家的鲜明对立还有独立的个人主张。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会思潮中,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虽然有很多综合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该书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杀。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布逮捕令,捉拿卢梭。卢梭幸而脱逃,但也经历了长达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被人驱赶,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农维尔逝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没有撤销,直到死他的身份还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然而,历史是公正的,人民对这位为传播真理而著书立作的作者是怀着钦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国国民公会重置棺木,将卢梭从埃默农维尔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贤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读完后总是有懵懂不解之处,但是文中的思想总能唤醒岁月中的感悟,进而又读,每次都有不同认识和收获,感慨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该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给后人无数启发,在此写读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
卢梭是文艺复兴时代的瑰宝,也是饱受争议的一位。
虽然这本书和卢梭本人颇具争议,甚至被许多学者批评是空想且反科学的,但其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仍无疑是深远并且重大的。书中,卢梭将国家的创制定义为在一个得到全部国家成员投票的公约之上,并论述了随之而来的众多问题。
卢梭究其思想本质是绝对民主的,他赞颂小国,更强调人民应当为追求自由而抗争的精神。他唾弃专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卢梭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说他是偏离实际的并不错,但这绝不应当区分褒贬;卢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响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他真正看到了民众,看到了人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权利。
卢梭的睿智与不幸,都与他的“公意”理论相关。今天,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政治目标。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学者都真诚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会成员,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听从全体人民的选择。然而,反对专制的卢梭,为什么又主张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这是因为,他发现了现代政治社会的内在矛盾:这个社会的建立,是为了所有利己个人的共同利益;而这共同利益又与每个利己个人的实际利益相对立,只能凌驾于这些利己个人之上。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不可否认该书所勾勒的理想状态与我们所接触的现实仍有差距,但他发现了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为更“公意”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孔子有言:“七十则从心所不逾矩”才是阅尽世事达到的境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是自由随心。事实上,遵守法律才是人所应遵守的大道。
法律如先生手中的戒尺,拍掉心中猖狂的侥幸之念;再法律如园丁手中的剪刀,维持着人们走上正道。生活中的有形法律、无形法律支撑着社会的运行。是法律,让人类并行不侼、井然有序、安然的生活着。
法律不可或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强调了这种法律意识:人民依照契约将权力赋予政府,一旦政府违背了契约,人民便有权利更换乃至暴力推翻。
在《白说》中,白岩松关于“老人摔倒应不应该扶”的现象,提出了“不是人民道德观念弱,而是法律不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观点。中国每位老人对自己的子女是非常关爱、关心的,当他们摔倒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是想到他们没有养老保险,受伤所需要的费用会造成子女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在受到帮助后,没有感谢反而是欺骗那些善良的人,只是因为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但如果法律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够完善,那么就不会出现帮助反被诈骗的现象,那么社会将会和谐安定。法律是世界运行的准则;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法律一旦被违反,社会必将混乱不堪。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宇宙之大,唯有两种事物令人感到它的崇高与神圣,这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律。”将道德法律与灿烂的星空并列,足以见法律的永恒价值。
在当今社会,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正在挑战着良好的社会秩序。刘志军、文强等诸多贪官污吏,哪个讲法律置于心间?瘦肉精、毒胶囊、地沟油,又有哪个商家将道德置于头顶?就正如泰戈尔所说的:“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他们的阴影投射在自己面前。”贪官污吏、黑心商家,选择背对法律之灯,那么铺在前面道路上的,必然是只有自己造成的阴影,前途只有暗淡。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起来,那么整个社会都将笼罩在暗黑的深夜之中。
如今的国人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小月月事件”就在社会引起热烈的论议,侧面反应出了“法律”的境地。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必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加健全。
古今中外,多少人因为缺少对法的敬畏,触碰法律的雷区,最终酿成大祸。今“房东”二人,因沉醉与毒品放纵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而锒铛入狱;北京二环“赛车手”,因沉沦与“速度与激情”,典当了对法律大义的价值。法律乃万事之根基,少有枝杈横生的滋长,少有鸟兽的侵袭,静默无言,却有着巨大的力量,无根基不稳而栋宇长久者。
法律不能压抑个性。虽然我们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但“公共”二字始终在心间。正是法律保护了公共利益,也会使个人从中受益。
在时代大潮中将法律意识铭记,遵守法律,方能走上正途,乘风破浪。墨守法律,亦为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