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行业准入门槛低互联网金融隐现危机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这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系统性地评述现行监管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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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支付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

  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王倩,刘桂清.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6,(3).

  [3]唐婧.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由曦,宋玮,刘琦琳,袁满.交战互联网金融[J].时代金融,2013,(1).

  [5]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

  作者简介:冯娟娟,女,江苏南京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研究处《金融纵横》编辑部副主任。

中国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

  这个词可以说是近几年来最为火爆的一个词吧,它代表着中国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组合面广且丰富多彩。互联网 金融产生了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互联网 餐饮产生了饿了吗、美团等,这些我们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的,都是互联网 给我们带来的便利。

  互联网 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不断地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便利,作为新时代的我们,学会与时俱进才是面对互联网浪潮最正确的做法,当代的青少年既要合理利用互联网 ,同时也要规避它可能带来的一切风险,互联网就好像是一团火,既是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必需品,能够给我们带来温暖,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它也可以做到烧毁一切,毁掉一个事物。

  敢于尝试新的事物,跟上时代的步伐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要学会的,我们需要敢于尝试,学会利用互联网 去创造属于我们更美好的生活,在这条轨道上不断地完善自我,不断创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成为互联网大潮中的“弄潮儿”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去完善自己,不能够空有一番志向,只有学习才能够使我们更好地适应这个大环境。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行“负面清单”

  “做好负面清单,就避免了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风险。”前述官员表示。而在整治对象中,P2P和股权众筹属于“重中之重”。事实上,这些相关的监管红线早已划定,只是现在将更为严格执行。

  具体而言,将要求P2P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

  对于股权众筹,要求不得虚假标的,不得明股实债变相集资,不得夸大实力和项目业绩等。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产品,不得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了法定人数限制。

  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

  在2016年初一线楼市疯狂飙涨后,此次专项整治也特别提出,将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业务。

  据财新记者了解,为避免查处期间出现更大的风险,《实施方案》也强调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包括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者经央行认定合格的少数商业银行。

  同时,本轮专项整治也建立了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3月底北京市金融局表示,对被采用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按照评定等级发放奖金,最高奖励10万元。但对于“重罚”,目前尚无量化标准。至于已经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则按相关刑法处理。

  职责分工

  据一位接近央行人士确认,在职责分工上,持牌机构自然由发牌机构进行整治;不持牌但明显具备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子方案进行整治;不持牌也不明确具备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的机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对业务性质进行界定,以落实整治责任。

  关键在于第二类的认定,即非持牌机构具备了金融性质。谁来识别这些机构是否明显具备P2P或者股权众筹等业务特征?据财新记者了解,这可能是“双条线制”,由各省金融办(局)组织该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跨界的金融业务,则由该省的央行分支机构配合认定。对于跨省的金融业务,由监管部门协调各省进行认定,比如对于跨省的P2P,则由银监会协调省政府进行摸底排查。

  因此,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仍按照央行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

  但实际上,“谁的孩子谁抱走”这样的监管理念,正是非法集资的制度温床。央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卜永祥在《中国改革》撰文指出,监管部门把非自身批设的新兴金融业态与业务当作“别人的孩子”,既然无需负责“抱走”,则听之任之。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

  此前财新报道,地方政府有经济诉求,打击非法集资动力不足。往往默许各类机构成长,当地官员参与站台,给投资者造成极大误导,直至风险兜不住暴露。“同一件事,因为不同的名字,归属不同的机构,制定不同的监管规则,就会有监管套利,最后形成所谓的创新来制造风险。”一位资深监管层对财新记者总结。(见《财新周刊》 2015年第49期“集资风险显露 高层严令排查”)

  “每天都在加班,各地方政府和监管分支机构也在政策消化期。”一位监管相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乱象到了“不整治不行”的阶段,但目前确实还在理顺机制的过程中。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自从4月14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全国各地都开始启动整治工作。国务院也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整治工作的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以及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房地产金融产品。另外,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据了解,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非持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开展资金清结算业务;P2P领域将重点整治以网络借贷为借口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股权众筹领域则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都将暂停注册。

  深圳市投壶网络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EO赵妍昱介绍,去年底,深圳就已经开始这样规范注册了:

  赵妍昱:去年的年底深圳就已经开始强化这个层面的审批,就是去年年底深圳就已经停止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了。还有一些投资类的、咨询管理类的公司性的,有些合伙登记呢在国内几个大的城市也都开始陆续停了。其实从整个行业来说我们都能够感受到外围有一些政策的出现。但从管理的层面来说目前还只主要基于自律和强化跟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

  互联网金融公司捷越联合副总裁张雅珺说,北京也在去年底就开始执行这样的规定,正规公司希望看到这样的状况:

  张雅珺:我们知道这个规定,并且这个规定在北京地区早在年初就已经开始执行,其实比此次全国专项行动启动时间还要早,对已经在运行中的金融互联网平台来看实质影响并不大,可能在个别方面会有一些影响。比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想要进行业务拓展时,如果想向其他金融投资有关的领域拓展的话就会有所限制。当然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案,如果业务确实有这方面的需要的话,可以对现有的存量公司进行并购。但这个事情整个对金融行业来看其实是一件好事,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相关公司转入,对现有公司进行甄别可以肃清行业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现在我们正规公司希望看到的。

  投壶网CEO赵妍昱说,去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股权众筹平台也受到过类似监管,她认为,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应急功近利,而应用长远眼光给自己定位:

  赵妍昱:在去年的7月到8月之间的时候呢,针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呢国家相关的部门发了一系列的自查的和相应的引导性的规章制度的通知,包括就是在名字中不允许现存的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在,名字中直接包含“众筹”两个字。所以在那个阶段的时候呢我也的确观察了在业内很多平台纷纷在各种媒体包括自媒体上去表明自己正在积极响应相关政策的管理的规定,改名,比如他们前期叫某众筹网之类的,他们都会针对行的改掉众筹两个字。本来从业务发展的流程包括我们看行业的角度来说,我们还是觉得应该以长远的发展为契机,不管是从业务的层面到公司整个的商业定位包括战略布局,都应该眼光更长远。

  在过去的10年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大起大落。2007年到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还处在缓慢发展、逐步破土的阶段,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这个新的业态开始如潮水般涌入市场。

  然而,2015年之后,尤其是进入2016年,以e租宝、泛亚、中晋、大大集团等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酝酿风险的土壤。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业内人士都对这次专项整治表示欢迎。有人说,在当前伪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量存在、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的状况下,下决心重拳整治是正确的是必要的。还有人表示,专项整治能推动行业合规化发展,帮助良币驱逐劣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名。

互联网金融进万家“新家规”之下P2P行业成长之路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这句耳熟能详的互联网金融标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活跃分子——在“新家规”之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p2p个人理财、p2c投融资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加强公平性,线上线下标准将一致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加强规则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不同政策。一些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应按照现有规则进行监管,并在实践中完善。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线下线上按照大致一致的标准来监管,这对整个p2p网络投资理财行业是好事。一是防止监管套利,各平台都能平等竞争;二是p2p平台能享受更多金融击鼓服务,例如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等。

  风险积累过度,严格监管将抑制发展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积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监管容忍度、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行业发展。

  按市场化兼并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宏观、战略层面的研究,鼓励从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一个多月的社区行活动的逐渐渗透,科煌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更能够接受互联网金融,并且能够深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网贷之家希望能透过“金融译时代社区行,互联网金融进万家”活动让网贷理财贴近百姓,成为百姓生活的“理财宝典”。

互联网金融课程的心得体会

  5月8日至6月3日,我有幸参加了总行在山东举行的第7期金融理财师(afp)培训班的学习。通过本次培训,我宽阔了眼界,学到了新的常识和本事,收益菲浅。

  一、学习基础情形

  总即将本次培训支配在山东省分行培训核心,共有来自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湖南、湖北、安徽、四川等省分行的67名学员参加本次培训。湖北行支配了荆州、襄樊、黄石分行、洪山及宝丰支行各一位理财专职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课程重要有:个人理财计划实践、个人危险治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员工福利与退休规划、个人税务与遗产谋划、房产及教导金规划等内容,最后是综合案例制造及展现。授课老师具备相称的背景,其中有财政部、国民银行金融研讨中央的主管,有大学教学,还有“海归”和台湾资深保险、理财主管。

  全部学习过程相称紧张,除礼拜天能够略微喘一口吻以外,其余时光根本上是“三点一线”——即寝室、教室、食堂。学习压力特殊大,学习的内容绝大局部是以前未接触过的知识,通常是大学或研究生一、两年的课程,我们一天、两天拉完,而且要求当天消化、接收,由于第二天又会有新的课程等着我们。我们天天六点多钟起床,预习,晚上自发到教室预习、温习,请老师答疑,基本上清晨一点多钟才休息,在最后制作案例的时候,持续熬了两个通宵。经由20多天的缓和的学习、考试,我拿到了afp培训合格证书,案例的制作和展示也得到了授课老师的高度评估。在全班展示的十份案例当中,湖北分行的案例制作与展示是最吸引老师和同窗们眼球的。

  下一步,就是要当真预备、精心备考,争夺在6月23日举办的afp程度考试中,一路绿灯,顺利过关。

  二、学习感触

  1、要想成为一名及格的afp,不轻易。第一,各分、支行花大价格让大家出去学习,一是阐明各行都充足意识到了理财业务的主要性,各行都想通过抢抓理财业务来逐渐晋升个金业务对全行的奉献度,二是对于各位学员来说,无疑是得到了一个提高本身业务素质和整体综合实力的大好机遇,来之不易;第二,就学习的进程来说,学员们全情投入,深感压力宏大,脑细胞就义了良多,白头发添了不少;第三,afp从业人员要求的素质高,不仅要求理财师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知识全面,擅长沟通,注重信用;既要对国度的宏观、微观经济有所了解,更须要了解我们的客户、我们的产品;要依据客户的家庭、财务状态和规划目的,结合客户的风险蒙受才能,为客户的毕生量身定制公道的理财计划,满意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这请求我们不断的积累,不断的提高。

  2、通过学习,懂得到,现阶段中国将cfp的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即基本的afp阶段和高等的cfp阶段。咱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既要理论结合实际,又要重视知识的积累,要通过不断地积聚,一直地提高,为荆州分行的理财事业、个人金融事业尽一份力。

  3、今后荆州分行要部署职员加入总行的相似培训,要打“有筹备之战”,要让有志之士尽快熟习、学习金融理财尺度委员会制订的书籍跟课件。这对学生的学习和测验的通过率的进步是有很大辅助的。

  三、多少点主意

  联合荆州分行实际,我以为组建服务、营销网络。要敏捷组建分行理财中心,构建包含分行理财中央、支行理财室及网点理财专柜在内的三级服务、营销系统。作为总行级的理财中心,依照上级行的管理要乞降优质大客户的散布,分行理财中心应装备8—12人,并且应尽快配齐人员,尽早投入运营,沙市支行也应迅速组建理财室,争取在XX年底之前开业经营,各县市支行及有前提的城区支行、分理处也要设破理财专柜,这样构成至上而下的网络体制,让中行的理财服务触角延长到荆州各个辖区、每个角落。

互联网金融心得体会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曾经身为网点一线员工,通过此次学习切实感受到,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加强柜台服务和柜面营销,是我们每位前台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前台人员,是在整个行业最重要最前端的岗位,它是顾客直接了解邮政各项业务的窗口,是沟通顾客与企业的桥梁。因此,在临柜工作中,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是每位前台营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素养。邮政行业在农村网点较多,服务这最广大的农村用户,拥有大量的基础客户是我们邮政企业的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尽力多方面的发展更优质的中大客户,现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是我们的最大竞争者,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热情、周到、专业、快捷、创新、个性、尊享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候,会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现在仔细想想,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权益的能力。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螺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是需要我们广大员工严格的执行。

  二、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一来,我们的制度才能得以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

  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一条是忽视了思想方面的教育,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应此既要进行正面教育,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根据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叉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

  通过此次的案件防控学习活动,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坚定对工作中各项制度执行的决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金融安全氛围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改革建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性服务,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hacker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心得体会

  六月25号和六月26号连续参加了我公司组织的两次关于互联网金融线上营销培训,聆听了资深专家沈溪老师的精彩授课,使我受益匪浅。

  沈溪老师通过课堂讲述、案例分析、图片展示、详尽细致的讲述了互联网线上金融营销和我公司网站存在的问题,所授课程案例详尽丰富、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通过培训一是使我对营销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激发了学习欲望。二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三是拓展了视野,开拓了思路。

  通过学习学到了利用线上进行营销,利用网上现有的社交工具,如百度知道、文库、贴吧论坛和其他导航网站进行客户的收集,同时第一次接触到百度站长和站长工具等网站进行后台的数据收集更新,通过数据的搜集可以了解到客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哪个渠道或是链接来到我们网站,什么时间的搜索量最大,什么地区的搜索人数最多,然后和优质的网站或平台继续合作,数据差的网站我们可以停止合作或是适量调整。梳理了我们网站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一一对应解决方案和负责人。

  通过这次学习也深深感到自己的不足,在对于后台技术方面,可以说掌握的知识微乎其微,以后会在这方面加强,会多像希望、郭宇学习关于技术的简单知识和制作网站图片的知识,同时也会多和沈溪老师沟通学习,不懂的要及时问,及时学,积累经验和知识。同时认识到因为专业或是工作环境和任职等多方面条件,和沈溪老师存在的很大的差距,只能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的积累学习摸索,并多和相关人员多多沟通,把自己的工作做到位,日积月累,持之以恒,一定会有所成绩。

  网站的营销工作并非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而是个漫长的整个团队持之以恒互相沟通协作的工作,是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运营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活动配合,如每天在知道、文库、贴吧、论坛等渠道发布广告,积累到一定的时间必然会有所成就的,风控人员严格控制风险,技术人员完善网站,维护开发网站功能,行政财务其他部门做好后勤工作,保证整个公司有个安稳的后方,通过各个部门的协作沟通网站必然会像着好的方向发展。

  再次感谢授课的沈溪老师,同时更感谢公司平台给这个学习机会,学到的知识会学以致用,更好的回报公司。

互联网金融演讲稿

  1、直销银行:

  直销银行,是指业务直销,存款业务、银行其他业务直销,存款业务直销容易理解,客户直接通过网银定入一笔定期,这就叫直销,或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一款理财产品,也叫直销。直销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直销业务对银行来说:成本低,可以批量处理(量大)。对客户来说:速度更快、办理更方便、收益更高或成本更低。那么贷款业务,能否直销呢,可以将贷款流程创新、贷款品种业务创新,往直销银行的理念方向发展?我假设一下,在支行存量贷款业务中,三个条件:客户经营正常、金额50万元以下、抵押物为一类抵押(门面、住宅、写字楼等),在贷款到期前的一个月,客户经理进行一次贷前调查,直接提交报告至总行哪个部门,总行审查一下,直接审批,在抵押物不变、金额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直销审批通过此笔贷款,也就是说,在客户贷款还没有归还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告知,过去的一年,我们合作非常愉快,贷款已经审批,下个月您将贷款归还后,1—2天内,可以绑定新的便民卡。依照这种模式,直销审批成熟以后,再将金额慢慢放开,甚至于以后可以发展到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传统贷款的模式是总行、支行、客户经理、客户,我所提的模式是总行、客户经理、客户,或许,以后还可以发展为总行、客户最直接的直销模式。

  2、互联网金融思维在银行的应用:

  在上次的的互联网金融小组讨论会议上,有很多小组成员提出了“大数据”的概念,我是第一次接触这个概念,那次会议的意思是说,对我们的存款客户通过计算机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后,得出结论后,可以有针对性的,推荐银行产品给客户。

  那么这个概念可以延伸到贷款领域,运用大数据系统,对我们的所有贷款客户通过计算机收集数据,收集资金进出数据、网银、手银、pos机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结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该笔贷款风险较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该客户对我行贡献较大、贡献一般、基本没能贡献;甚至于可以计算出,该客户在贷款余额低于多少万元时,风险非常小;贷款余额在某个区间时,风险可控;贷款额度超过某一数据时,风险不可控等等。

  就可以得到一组客观的贷款分析数据,对贷款审批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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