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7春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亲爱的业户朋友:
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金地外滩八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鸡年大吉!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东莞市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文明、安全的社区从我做起,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一同创造一个文明、快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按照《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公安厅要求,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北至北环道;西至西环路(廊涿线)、光明西道、西昌路、S273(廊霸线);南至南环道;东至东环路(创业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
二、春节期间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情况下,禁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具体时间为:
(一) 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
(二) 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
三、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关于2015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知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桐庐县城区限制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暂行规定》等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本着既喜庆祥和,又安全环保的原则,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县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1、销售时间: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由县安监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有效期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和十五)。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的区域
1、县政府等机关驻地;
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4、车站、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5、各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县城商务区及10层以上高楼周围;
8、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墓。
四、限制燃放的区域
县城区:城北东至天目路,北至分水江,西至富春路中石化加油站;城南东至宝兴路,南至城南路,西至金中路。
限制燃放的区域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和十五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并自觉遵守。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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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内玲珑山路以东、环北路以南、望湖路以西、锦溪以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其他区域的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三、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消防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2017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南、北至107国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另行规定)。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广大居民要转变思想观念,认真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全民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规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各办事处,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报社,市公安、监察、民政、工商、执法、住建、教育、财政、安监、环保、社区办、电视台、交警、市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监管治理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公安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XX(市公安局危爆大队)
XX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各街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党组,区直属单位: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加快美丽西青建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现通知如下:
1.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同时教育党员干部和职工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做好自己亲属的工作。
3.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
4.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中共天津市西青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X年12月13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
尊敬的业主/住户: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金港城服务处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为了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处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1、小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阳台、露台、公共观景阳台、天台、楼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火灾和伤人事故;
3、春节期间,服务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及时劝阻、制止,在此过程中请您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4、近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处呼吁每个家庭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还大家一个清澈、洁净的空气环境;谢谢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济南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许可程序,严审安全条件,严把行业准入关,重点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从严控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摊点)数量,既要满足市场需求,方便群众购买,又要确保临时许可质量。
(二)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准入关。认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有关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许可前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带病许可、人情许可和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1、严格把握临时零售许可条件。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要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3)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要配备必须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见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5)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认真审查零售经营安全条件。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安监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安全管理制度、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认真检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对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补全、安全距离不足、经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3、严格控制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控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
自2015年1月6日至1月8日,为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
2015年1月9日至1月13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申请零售经营单位名称中含有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名称,××烟花爆竹厂(公司)驻济办事处、经营点、直销点,××烟花爆竹厂(公司)分公司、代办点、联系处等内容的不予受理。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2月5日(农历腊月十七),为材料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人员培训、制证发证时间。
2015年2月6日(农历腊月十八)前临时零售许可证要全部发放到位,自2月6日(农历腊月十八)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限放区内外的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3天:2015年2月6日(农历腊月十八)至3月10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2015年2月6日(农历腊月十八)至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015年2月11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015年3月6日(正月十六)至2015年3月10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格式、编号及备案,按照济安监发[2013]10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空白证件由市安监局统一定购,按照确定的数量进行发放。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握好工作节奏,确保临时零售许可证按期发放,确保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在许可期内安全经营。
4、加强批发企业展厅安全监管。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在注册地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方便零售单位购进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限放区内的样品展示厅由批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审查备案统一对外公布,其余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公布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5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农历腊月初一)至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二、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规范安全经营
(一)严格落实区域化经营制度。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二)严格落实限制经营区域和品种、规格制度
1、禁销区域:
(1)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2)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2、禁销品种及规格: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
(3)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4)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5)禁止经营白皮鞭炮;
(6)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三)严格落实统一进货和配货配送制度
由具备合法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公布的批发单位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货,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向经营网点实施配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配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也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四)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制度
1、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批发企业严禁销售超期产品,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
3、批发企业要实行货物出仓审核验证制度,对出仓的每一件货物都要确保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做到不重、不漏、无破损和出仓有登记,否则视为违规经营,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经营业户要对购进的烟花爆竹货物进行复核验证,确保购进的每一件货物都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否则,其所经营的产品被视作违规产品。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仓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确保零售许可质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零售监管。要加大零售业户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零售业户集中、连片经营行为。对烟花爆竹零售业户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其他零售业户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而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零售业户的许可申请。
(三)加强监督考核。为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间高兴的事,但同样也会造成巨大的危害。首先,烟花爆竹产生的二氧化碳,金属微粒物,等物质会造成空气污染指数严重超标。这样污染的空气,人们长时间的呼吸,回到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发生。另外一些大型鞭炮和大型礼花会发出巨大的噪音,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对于一些患有老血栓,冠心病,等患有心脏病的老人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威胁这些病人的生命。
烟花炮竹的燃放会使空气污染指数上升,达到PM2。5。据说,在2012年的时候,到了冬季,随着气温的下降,使用蜂窝煤炉子来取暖的人也多了,当时空气污染指数超标,国家气象局发布霾狸天气黄色预警。在中国的北京,上海,等人口密集,经济发展地。是污染指数最高的地方。中国气象局在某地烟花爆竹燃放密集的地方进行了空气指标测试,结果爆表,测得空气污染指数为2500。可见烟花爆竹对空气影响有多么大。
燃放烟花爆竹也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是巨大社会资源浪费。放炮可以造成人员伤亡,也会引起火灾。据统计,北京2005年因放炮受伤人数达551人,死亡5人,引起火灾378起。北京因燃放烟花炮竹引起的安全事故虽下降中,但我们也要防范。坚决抵制燃放烟花炮竹。
因此,我们就不要燃放烟花炮竹,因为它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如果继续坚持燃放烟花爆竹,将会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所以,从现在起我们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了。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才能有一个清澈明朗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