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的规定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5天小长假新规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弹性作息。

  近日,多地政府出台意见,明确表态鼓励2.5天休假模式。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据了解,周五下午的半天假期并不是直接放假,而是将半天工作时间分散到了其他工作日,直白地说,这半天是“挤”出来的。虽然多数网友持支持的态度,纷纷点赞,但是依然有些网友担心,这样的假期在企业里执行起来可能没有“动力”,恐怕会沦为政府事业机关的“福利”。

  “2.5天小短假”:如何避免“画饼充饥”

  一度引发猜测的“2.5天弹性作息”11日水落石出。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民众担心,周五休假“弹性”,是否意味彼时加班“有理”

  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伟强教授说:“要让小短假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对多出来的0.5天假期给予界定,如果定义为占用了工作时间,那么怎样去补,就要有明确政策。”

  他还指出,这种休假时间不能全国“一刀切”,而是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业甚至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错峰休假:怎样突出“假节合一”

  温泉成了“下饺子”、动物园里只见人、高速公路大堵车……“每逢佳节必爆棚”是许多人的感触;同时,面对许多极具魅力的民族地方节日,一些上班族却只能叹息“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11日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错峰休假。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各单位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副教授杜炜指出,落实错峰休假首先要合理安排和调整休假制度,要在保证国庆、元旦等传统重要假期基础上,结合南北方、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调整假日品种;其次是在带薪休假制度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可拆分现有的长假,分解成多个与民族节日相契合的“小长假”。

  带薪休假:如何攻坚私企“重灾区”

  不休假不许评劳模、应休不休者年假补贴不再发放……近日,多地出台“硬规定”促带薪休假落实引发争议,也凸显出这一制度多年来“镜花水月”的施行现状。

  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过去3年内,当地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八成以上职工能够享受带薪休假;内资私营企业三年内享受过带薪休假的职工比例不足半数,小微私营企业多数没有落实带薪休假。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

  “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我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

  今年初公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广大私企、民营企业劳动者权益无疑是重点攻坚对象。

  专家指出,带薪休假在我国从制度层面已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全面落实,这需要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和员工等多方面加力。

带薪休假的规定

放假安排通知

  20xx年国庆节是10月1日,农历八月十二,星期日

  20xx年中秋节是10月4日,农历八月十五,星期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xx十一中秋休假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与国庆连休。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其中,10月1日(星期日)、10月2日(星期一)、10月3日(星期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三)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

  9月30日(星期六)上班、10月9日开始照常上课。

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单位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满10年,不满年,年休假10天的条件,申请从8月15日至8月27日止休假10天,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公司员工给假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表7.3.6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2017两会代表呼吁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谈及宣城,韩军称皖南“川藏线”涉及泾县、宁国、宣州、旌德四个县市区,具有奇、特、险的特点,有很高的旅游价值,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很多。宣城将围绕全域旅游调整结构,提升产品品质,打造新业态。

  雾霾要治,建议要“水土气”联动

  “前年李克强总理提出向雾霾宣战以后,会场一片掌声。这两年来空气质量不理想,尤其是去年以来,雾霾天气大面积覆盖中国大地。在平时工作中,我发现有的地方很重视,有的地方还是不够重视,没有做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韩军称将在这方面进一步呼吁和提出工作建议。

  在韩军看来,生态环境的治理,除了空气以外,水污染的治理、土壤的修复治理同样重要。“国家现在关于治理大气出台的十条意见,‘水十条’已经出来了,土壤方面还没出来。水、土、气三者联动,咱们的生存空间才能得到全方位的基本保障。”

  精准脱贫要发挥脱贫主体造血能力

  在脱贫攻坚方面,韩军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国家提出精准脱贫、精准扶贫以来,不少地方落实很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怎么样能够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进一步使脱贫能够持续、稳定,从而保证暂时脱贫的困难群众有根本的发展保障,这个方面还需要自上而下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发挥好中央政府统筹推进的作用,一个是发挥好社会积极参与帮扶作用,更重要的是结合贫困对象,发挥好或者施展好自身主体脱贫造血的能力。”

  通过落实带薪休假等助力旅游产业

  “现在的年轻人忙完工作都想着出门旅游放松一下,发现哪个地方好,就在微信上转发点赞。现在皖南‘川藏线’火了,大家都想去看一看,应该说是网友们给我们帮了很大的忙。”韩军认为,大众旅游时代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重大影响,大家的生活方式在改变,因此,需要从很多方面着手来适应这种改变。

  “现在大家加班加点都是很正常的吧?带薪休假说了半天,加班加点还是常态。”韩军称,国家提出鼓励但是目前并没有具体措施,企业为了利益要求加班加工资,实际上是把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公众健康放在第二位。“大众休闲时代到来了,旅游主体不释放出来,面对大众旅游时代,大家就没有这样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对旅游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的转型、现代服务业的壮大都很难实现。”韩军建议,应进一步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与其相关的政策规定要具体化,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到位,企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发放福利,这些支持可以作为成本,纳入企业的税前扣除。

  同时,要降低大家出行的成本。韩军建议,可以对黄金周高速免费通行的政策做一些机动调整,“比如,限定每人每年享有20天高速免费通行,具体哪一天各自掌握,这样也减少了拥堵。”

  宣城计划再打造2~3家5A级景区

  韩军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力推介皖南“川藏线”,称皖南“川藏线”涉及泾县、宁国、宣州、旌德四个县市区,具有奇、特、险的特点,有很高的旅游价值,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很多。宣城将围绕全域旅游调整结构,提升产品品质,打造新业态。

  “我们要迎接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加快推进旅游精品的打造,特别是做好旅游升级文章,使我们的景点群星灿烂,打造出旅游‘小太阳’。”韩军介绍,宣城计划在目前一家5A级景区的基础上,再打造2~3家5A级景区,形成旅游产业制高点。

  另外,以120公里皖南“川藏线”为试点,积极做好全域旅游大文章。皖南“川藏线”东起宁国市的青龙乡,西至泾县的蔡村镇,辐射面积几千平方公里,“在这个区域里,板桥自然保护区、青龙湾、水墨汀溪等所有景点都将按照全域旅游项目要求来建设,多层次,点、线、面系统推进。”韩军说。

2017年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深圳病假工资规定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拓展阅读】

  请病假、事假是否要扣工资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那么,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据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清明假期,刘女士准备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带孩子踏青。刘女士大学毕业至今已经工作11年,前后换过3家公司,工作年限分别为4年、3年、4年。

  她说:“有人说我工作总共11年,应该有10天年休假;但有人说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4年,只有5天年休假。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中,“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因此,刘女士累计工作11年,享有10天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带薪休假办法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煤气化厂

  二00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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