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缴费基数
发布的通知
摘要: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了20xx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了20xx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从今天开始,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的16800元上调到18171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从3089元调整为2940元,其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分别比去年上浮了457元和5484元。
针对调整前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高于2940元的,按调整前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在294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虑到部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对偏低,允许苏北五市和扬州市、泰州市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但应全市统一标准,并由设区市报省厅审批后执行。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据悉,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但是,工资收入偏高和较低的,要把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具体缴纳比例则要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江苏下月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下限提高到3089元
7月1日起又是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参保人员每月如何缴纳社保费?昨天,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下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的14496元提高到15446元,月缴费工资下限将从2899元提高到3089元。
省定标准:
月缴费工资下限
涨到3089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
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挂钩。
昨天,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5446元执行,比2014年度上涨了950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比2014年度增加了190元。
此外,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比2014年度增加了317元。
南京等地:
职工养老保险每月缴费
或将增加40元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900元确定;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规范管理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以南京为例,尽管统计部门尚未发布南京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但近年来,南京一直高于全省平均工资。那么按照省人社厅的通知,缴费工资下限有望采用2900元的标准。假设南京市人社局采用2900元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参保职工每月被扣掉的养老保险费最低或为2900元×8%(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232元,而根据南京2014年度2400元的最低缴费基数,个人需承担192元,那么南京的参保职工每月养老保险或将增加缴费40元。
提醒:
缴费基数高低
将影响“五险”待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截至去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1968万人,全省企业缴费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为2807元,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为1968元。要提醒的是,缴费基数高低将影响“五险”待遇。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只有工资收入较低的参保职工是以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济南市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下限调整为2626元
28日,从山东省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度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4376元。
和济南市2013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73元相比,2014年的平均工资涨了503元。这一变化将影响到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济南市2015社保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26元,上限调整为13128元。
新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会带来何种影响?今年7月开始,参保单位按缴费下限申报时,缴费额要增加了。“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时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说,参保单位工资发放未超过社保缴费下限的,应按新公布的缴费下限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后应根据申报结果,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足额存款。逾期申报、逾期扣款未成功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缴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来说,意味着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将有所增加。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在代扣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影响社保卡的正常使用和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
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缴
社会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赵璐
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3年 3873元 2014年 4376元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3128元下限调整为2626元
带来的影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来说,意味着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将有所增加
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每月最低缴纳额调整为525.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每月最低缴纳783.88元
按照10%的比例每月最低缴纳962.8元新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的影响
成都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者最低多缴31元/月
按去年省平均工资53722元执行个体参保者最低多缴31元/月
6月9日,成都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日前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1681元,成都上调了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人群:城镇企业职工
从2015年1月起按平均工资53722元执行
据悉,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22元,因此,成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期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以个体参保者为例,最低档的参保者,根据新标准,每月将多缴费31.4元。
同时,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及2015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使用53722元作为基数。1月至6月已使用2013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参保人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从2015年6月起按平均工资51681元执行
《通知》还发布,成都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均从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执行。
此外,各类各档的缴费变化情况已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的网站上发布,广大市民可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9389元 较上一年增元
近日,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布,意味着与之联动的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随之调整,今年的缴费上限比去年增加2010元。对在职职工个人来说,养老险最低月缴费标准同比涨21元,最高涨161元。
本市日前公布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与其相关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等均会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如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则是6463元,比上一年的5793元增加670元。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即19389元,比去年的17379元增加201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即2585元,上涨268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3878元,同比增402元。
如果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最高上限为19389元,不能更高;而工资较低的职工,则各项社保缴费时不能低于相关下限标准。对于五险中缴费较多的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8%的比例计算,职工今年的最低月缴费为207元、最高月缴费为1551元,分别比上一年度要多出21元和161元。在职职工月工资低于2585元的,最低月缴207元;月工资高于19389元的,最高月缴1551元;而对于月收入在2585元至19389元之间的,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缴费基数分三个档次,分别是以社平工资的40%、60%和社平工资为基数,因此社平工资上涨同时也会带动其缴费的提高。
2017年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新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44号)、《关于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7号)和《关于明确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部分险种缴费费率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112号)的要求,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月平均工资4417元。按此确定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50元,上限为13251元。
(二)201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5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2650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3251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15年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1202元,月平均工资1767元。按此确定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60元,上限5301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2650元或2209元申报缴费基数。
(六)2017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451元。在职人员2017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44.81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22.5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退休人员2017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00.3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178.04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
(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1.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2.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3.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二、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7年度(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数差额补退。对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退差额。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7年宜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宜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2.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宜昌工伤事故申报
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单位需在24小时内报案(正常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并三天之内交提交《宜昌市工伤事故申报表》,根据工伤保险政策,不按时申报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7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207
宜昌工伤认定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超时申请认定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自行承担。《工伤认定申请表》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沿江大道43号二楼工伤科
联系电话:6056614
宜昌办理工伤保险流程一览:
事故申报:
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单位需在24小时内报案(正常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并三天之内交提交《宜昌市工伤事故申报表》,根据工伤保险政策,不按时申报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7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207
认定: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超时申请认定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自行承担。《工伤认定申请表》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沿江大道43号二楼工伤科
联系电话:6056614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
受伤职工《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办理。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8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207
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表》下载专区二、社会保险:表12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沿江大道43号二楼工伤科
联系电话:6056614
伤残(工亡)待遇支付:
单位受伤职工劳动能力级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待遇支付及工亡待遇支付《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下载专区二、社会保险:表15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9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157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伤残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报减工伤职工的次月即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下载专区二、社会保险:表24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9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157
建筑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二楼57、58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207
2017年青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15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2015年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延伸阅读: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