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哪个部门管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归建委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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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验收归建委哪个部门现在消防工程的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如果验收合格的,允许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则禁止投入使用。
国家是将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并划入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都属于建筑审批手续中的一环,消防安全也是整个建筑安全的一部分,住建局的质监站负责平时对建筑工地及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地消防支队、大队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各地制定并实行了审验分离、集体会审、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二、消防验收归哪个部门管
消防验收归住建部负责。国家是将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并划入住建部门。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都属于建筑审批手续中的一环,消防安全也是整个建筑安全的一部分,住建局的质监站负责平时对建筑工地及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验收归住建局哪个部门
消防验收归住建局住建部管理。
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都属于建筑审批手续中的一环,消防安全也是整个建筑安全的一部分,住建局的质监站负责平时对建筑工地及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