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怎么办理离职(合同到期怎么办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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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离职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的可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即可走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合同到期怎么办离职手续
一、合同到期怎么办离职手续? 1、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2、您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3、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4、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您的工资。 5、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您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另外,提醒如果你有人事档案在公司的,要办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单位愿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二、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多少?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三、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离职不续签的,应该到公司人事部办离职手续。这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比较简单,不涉及经济补偿,提交离职申请书后,人事部门初步审核,批准下来后办理工作交接,并且对社保公积金进行停缴。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公司不必要支付补偿。
三、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f.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想续签可以要求赔偿吗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在近几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都会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当劳动者入职了用人单位后,也会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合同期限,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后不进行续签,也是可以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