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屉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所谓的抽屉协议是什么抽屉协议和黑白合同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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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合法性抽屉协议一直存在多家上市公司当中,成为股市中的潜规则,从近两年有愈发加剧的趋势。对此证监会多次对抽屉协议下达警示函。专家也指出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协议签署时存在强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则可以判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最高法对此也做出解释,《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意味着,抽屉协议的合法性已经从法律层面被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近期,华有公司代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诉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一案在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市场讨论。对此,睿财经也就该案件做出解读。
争议点颇多
“抽屉协议”一直都存在上市公司当中,对其合理性质疑声不断。华有公司代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诉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一案其实存在诸多争议点。在签订“抽屉协议”时,冉盛盛远已经持有中润资源的25%股份,是第一大股东。而郑强仅持有7%左右股份,所以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逻辑?冉盛盛远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曾于2018年2月签署《确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剩余全部中润资源股票,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郑强预期,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看似签署《确认协议书》是一份较为正常的对赌协议,却成为抽屉协议,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协议,让正常的对赌改变了原有的味道。同时,为什么已经持有25%股份的冉盛盛远要签订这么一份风险较大的协议,给只占7%股份的郑强补差价?在上述抽屉协议中,冉盛盛远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是国有企业,当时的买入价约为6元,而买入至今,上市公司股价低迷,如果现在按照当时签订的价格履行差价补足,可能需要数亿元,很难说这是一份可以称得上公平合理的协议。
这是十分不合理的。这种高风险的协议一般公司是不会签署的,特别是对于小股东来说,除非另有隐情。
这种逻辑关系不能说通,背后是否存在一些隐藏问题,相关部门也并没有做出相关解释。
被迫签订,有无法律效益
已服务多年上市公司的专家称,上市公司签订抽屉协议很多都是在多种因素干预下签订,被迫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悉,该案中协议书是在郑强时任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拖延及干扰冉盛盛远于2018年初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下,冉盛盛远被迫签署,而华有资本依据《确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在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对签订该协议当时情况考虑得并不全面。作为占股只有7%的郑强是否想从中获得更大利益,从而在拖延及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让其被迫签订这样看似公平实际风险巨大的协议?
并且在”抽屉协议“签订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郑强单方面向冉盛盛远出具过一份《承诺函》,这份文件中,郑强对中润集团的重要债权、重要债务、重要资产、对外担保等进行了披露。但是在此后的时间中郑强地披露信息却被几次三番证实存在着大量不真实的情形。
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郑强其实就是在挖坑让冉盛入局。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最大利益。
证监会调查,法院已判决
关于中润资源的问题,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山东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于山东高院终审判决,舆论一片哗然。很多媒体对此次案件当中的不合理性提出质疑,包括被迫签署,协议内容的合理性,郑强所承诺资产是否属实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与此同时,证监会已经对该事件介入调查,不久之后就能完成调查。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证监会出具的调查报告会不会与山东高院的判决有出入。判决与调查报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候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只有各部门的口径一致才是约束资本滥用自己的权利,让资本绑架公司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少,也市场内才能趋于正轨。
让抽屉协议成为历史
随着我们国家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作为过去遗留问题的抽屉协议,应当退出股市。中国经济运行中有太多潜规则和抽屉协议,这对于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十分不利。
虽然有部分机构人士认为,“抽屉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进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此种协议中,往往也存在着灰色地带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况。由此可见,想要靠着承认“抽屉协议”来推动市场合规发展,并非良策。
就本次案件而言,若证监会调查到原股东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欺瞒冉盛盛远的行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会蒙受损失。
二、抽屉协议和阴阳合同是一回事吗
抽屉协议和阴阳合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抽屉协议指的是企业和银行签下的一系列私下协议,这个抽屉协议之所以不对其他人公开的原因是因为这个企业觉得一旦这个协议分开的话就会影响这个企业的发展,所以这个抽屉协议的话,一般只有双方指导不对外公开,没有什么事情的时候都是放在抽屉里面的,但是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就会拿出来,但是阴阳合同的话,那么就是两份相生相伴的一面合同抽屉,协议是合法的的合规的,但是阴阳合同的话是属于违法的那么,因此两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抽屉协议抽屉协议指的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签订的一些合同那么正常来说,只要企业没有出现债务的风险的话,这一份协议基本上不会拿出来,只有当出现了债务风险的时候,这一份协议就会被拿出来使用,而且这一份协议的话只有双方知道并且不对外公开,那么一旦公开的话,对于这个企业来说肯定是会造成影响,所以说才对外公开,只有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才会出现,这个是合法合规的
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吗?那么是属于相生相伴的营养合同两份,合同内容是一样的,但是有一些条件却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不一样,但是却有相同的,对于这个一年合同来说,那么它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一年合同有不同的地方也有一样的地方,所以说阴阳合同是不合法的
总的来说抽屉协议和阴阳合同是根本不是一回事,出具协议是合法合规的,那么在现在的社会上有很多的企业都是和这个银行签订的这个抽屉协议的,但是阴阳合同确实是违法违规的,那么我们是绝对不允许出现这种合同的
三、所谓的抽屉协议是什么抽屉协议和黑白合同是一回事吗
抽屉协议是银行与企业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没事的时候放在抽屉里,知情人只有协议双方,双方在合同上都有签字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而黑白合同则是两份相生相伴的阴阳合同,如果说前者是违规,后者则是违法。因此,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抽屉协议的签订原因:尽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相关的抵押和担保,但是银行觉得还是不够,希望能再签订个兜底合同,进而增加担保条件。该协议之所以不对其他方公开,是因为企业觉得该条件一旦公开会影响企业形象或者发展等,所以双方各退一步,正常签订但是只有出现债务风险时才会拿出。
黑白合同有名阴阳合同,是对同一件事订立的两份不同内容或约定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那份一般都不是双方真实的医院或做法,也不会真的执行的。“阴阳合同”的签订原因多半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这是不合法的,属于违规行为。
从社会秩序上来看,黑白合同是不诚信的行为,会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产生不良影响;从市场秩序来看,黑白合同对市场秩序的公平性有一定的破坏性,比如招标时串口供,通过黑白合同排挤竞争对手等;还有一点就是前面提到会导致税收流失。
归纳起来说,两者都是金融界的常见的违规操作。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抽屉协议是由于合同内容本身不符合金融行业监管要求,所以只能放在抽屉里,自始至终都不能见光;而阴阳合同则不同,他的签订一般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单独看两份合同的内容可能都是合法合规的,合同本身内容是没问题的,但“阳”的那份合同与项目实际交易结构没有任何关系,是虚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