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重要性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重要性

  我现在可能不能理解,但是很多事情都是有自己发生规律的。也许你觉得是先没有什么可以去在意的,但是如果一旦被别人利用,可能到最后你的下场会很惨。如果她们一直都在想着这样一件事情的话,可能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道理,继续去重逢。

  但是他们所有的故意其实都是坏人所给他们带来的一种印象。

  就好像那一次在图书馆里我们学习累了,就出去逛一逛,结果逛到了学校附近的小区里面,那里的景致非常好,但是我们却不是每次都有时间去逛一逛的。

  我们可以给自己时间让自己休息,可是却不能容忍再这样,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而给自己放一个漫长的假期,而前提条件是别人都在学习。

  所以当我们也真的能够理解这种感觉的时候,就会懂得原来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如同也是想象的那样美好。当他们推门而入的时候,你就会懂得,原来其实这些东西都是不能没有防备之心的。

  可是关于思考人生的这些事情,似乎对于你来说也没有什么真正的重要性。

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读后感

  很早就想写一篇关于管理的散文。可每逢提笔之时就会感到这个题目有点大,实在难以着笔。虽说企管是我的本行,尽管也曾在北大工商管理研究生进修班进修过一期,但要写一篇文章实属不易。

  前几天,我到某公司去办理手续,发现从科长到科员,几乎是清一色的在学习公司内部的《制度汇编》。一问才知道,他们公司最近要举行一场比较重要的考试,考题范围就是《制度汇编》。为了应付考试,最起码在这次考试中不至于垫底,他们有的在默默阅读,有的再动手抄些,有的则频频打电话、发微信,以求得到“标准答案”,俨然一副“大考之前”的繁忙景象,“学习型”场景扎实令人感动。

  我见了,那本《制度汇编》不是太多,我估摸着有《中华法典》的《民法分典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多,难怪他们严阵以待!

  我知道《制度汇编》确实很重要。当时我所在的企业是“六部一室一分厂”编制,总共618个员工,大小几十个岗位,哪一个部门没有几条规矩,哪项工作没有几项规定?汇编到一起可不就多了嘛!但我从来都没有举行过这类的考试。不是说不知道考试的重要性,而是我们认为完全没有必要。

  一个员工到企业来上班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薪资认同”、“劳动纪律”和“企业文化”认同,这些都很简单,当然也没几条。双方都对对方认可了,接下来就是岗位培训。一般来讲,我们对每一个员工的要求很简单,就三句话、九个字:“肯做事,会做事,做成事”。“肯做事”,就是愿意做事,主动做事,而绝不是懒于做事,因此它属于是否“敬业”的一个指标。而“会做事”则属于能否“胜任”的指标。不用说,“做成事”则是能否“升迁”的一个指标。

  简单地说,教育员工“肯做事”要靠企业文化去激励。激励有正负之别:奖励、荣誉之类的是正激励,处罚、记过的当然是负激励。在管理实践中一般都是多用正激励,慎用、少用、甚至不用负激励。要求员工做到“会做事”则是要把一些“日常的、典型的”工作编写为《作业文件》或者《程序文件》,让员工能“有法可依”。写文件很简单,“平时是怎么做的、文件就怎么写”,而不能故弄玄虚。看一个员工能不能“做成事”则需要采用绩效考核的手段去验证,关键是看能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不能达到“可追溯、无差错”的水平。

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作文

  感受古老的洗礼

  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④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

  感受完这一次古老的洗礼,我的受益良多。古代法律制度的背后承载了许多古老的历史文化和中国传统思想。只有我们更多地去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演变,才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

制度高于一切初中读后感

  《制度高于一切》是张振学教授的著作,书中阐述了制度的概念和范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制定、执行、监督、考核工作的注意事项,提出了用制度实施管理的观点。读完该书后,我有四个方面的认识。

  一、何谓好的制度。

  美国一位著名学者说过这样一句话:哈佛大学独具特色的大学制度是保证其毕业生一流水平的根本原因。同样,一流的制度可创造一流的企业,一流制度甚至可创造一流的国家,新加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好的制度既然这么重要,那么怎样才算是一个好的制度,简单来说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并激活人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把制度的设计者与执行者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联系在一起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也就是说一项好的制度应该惠及于每个人,不仅要符合管理者自身的意志和利益,也应该符合被管理者的意志和利益,同时要无损于合理竟争者。相反,一项不好的制度总会给人带来不便,不满和不快,最后只能陷入难于执行的困境。

  二、如何制定好的制度。

  一是制定制度的目的要明确。制度本身是为管理者或领导者解决管理上的问题,因此制度的出台要有针对性。二是制度制定的过程要严谨。一个失败的制度会损害管理者的威信,使后来制度的推出更加困难,因此不能凭借一时的灵感而草率从事,必须慎之又慎。制度是用来管人的,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不仅要研究事,更重要的是研究人,利用人的理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来制约人性中的弱点。三是领导必须参与制度的制定。制度是领导实施管理的载体,为什么要制定该项制度,制度出台后要达到什么目标,要收到怎样的效果,只有领导最清楚,因此领导必须参与制度的制定,不能委托他人。四是要充分考虑制度推出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兴一利必出一弊",制度在于兴利的同时会带来一些弊端,这些弊端要处于领导者掌控的程度内,否则就可能"医得癣疥之疾,却添心头之患"。五是制度要适时创新。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好的制度也会因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事物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因此适时创新制度的内容,以保证制度的效力和活力。

  三、如何贯彻制度。

  落实是实施制度管理的最关键的环节,一个多么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就变成一纸空文,更重要的是不重视落实一旦形成习惯,将会影响整个组织的运转,甚至会导致组织的灭亡。在贯彻落实制度的过程中,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被管理者的培训工作。一个制度出台,作为被管理者希望知道管理者对他们有什么要求,所以一个制度出台后,要及时组织被管理者培训,让其熟悉了解制度的内容。二是抓好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制度的实施要对团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要有效,避免出现例外的情况,这样会有损制度的公平、公正性。但是有时会出现合理的例外,这时要及时将情况向团体中的所有成员公布。如合理的例外出现较多时,这说明制度本身有漏洞,必须进行修改。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前要制定监督检查规程,让检查人员学习熟悉有关的规程。监督检查的过程要严谨,不能出现监督检查随意性的情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现时公安机关很多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措施不能有效得到落实,原因是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我们的监督检查工作往往口头要求的多,实际检查少;表面严格的多,严谨细致的检查少,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成为表面文章。四是抓好监督检查机制的形成。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日常机制,少搞突击性的检查;要形成长效机制,要搞短期行为。五是抓好考核工作。考核是制度的一面镜子,既能反映员工的工作实绩,也能反映管理者的管理情况。考核前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标准要适度,经过一定的努力可以达到的标准,才能产生激励作用。六是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奖惩机制是导向,可以克服人的隋性,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

  四、影响制度贯彻的原因。

  制度在管理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二方面:

  (一)、制度本身可操作性差。一是制度定位过高,超出被管理者的接受能力和素质水平,被管理者经过努力后仍达不到要求而失去信心。二是制度缺乏系统性,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让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最终产生逆反心理。三是制度过于文字化或内容含糊,让人难于理解,根本不知道如何做。四是制度照抄照搬,不切实本单位实际。五是制度体系中奖惩监督与考核分配机制不协调,不明确,不合理。在制度管理中,责、权、利配置要合理、平衡,分清责任,明确利益。五是制度的建设长期处于静止状态。一条规章,十载不变,许多制度以前存在的条件已经变化或不存在,但制度不照施不误,这不符合制度本身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原则,更不符合制度的效益原则。

  (二)、管理者造成了制度的无法实施。一是管理者或参与制定制度的人在制定制度时过多地强调自己的利益,产生本位主义,造成制度本身有失公允。二是管理者没有为制度的执行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损害了执行或遵守制度人的利益。三是管理者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不讲究方法,强行灌输,不注意引导,没有进行制度解释和组织制度的学习,被管理者不了解制度的含义与目标。另外一种情况是制度的执行过程一曝十寒,一天打鱼,三日晒网,不能长期坚持循序渐进,最终使制度失去权威性,造成制度的流产。四是管理者对人性化管理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制度化管理就是严格管人,人性化管理就是感情管人,把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互对立起来,须知人性化管理的出发点是尊重人、理解人,尊重人的基础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度”之重要

  凡事应该有个度。这句话从老师口中、父母口中都听得耳朵起茧子了,的确,“度”对于我们生活来说很重要。

  如果你喜欢玩电子游戏,而且发展到舍去吃饭、睡觉的时间,无限度地去玩,那么你的学业、你的事业将毁于一旦,无限度会使你前途一片茫然。

  如果你喜欢让你的孩子天天做作业、学习,甚至于以学习作为吃饭的前提条件,那么你的孩子的性格、心理就会被扭曲,失去同龄人应有的天真活泼。无限度会使孩子的心灵扭曲。

  同时,如是你喜欢让自己的孩子得到许多爱,于是对他百依百顺,甚至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同样会让你的孩子心灵扭曲,变得自私自利,丑陋无比。

  相反,如果你玩电子游戏有个度,学习、工作之余玩玩,会让你的头脑更加清醒,思维更加敏捷;如果你对孩子在学习上要求有个度,让他自己计划、自己安排他的作习时间,他就会更加刻苦、更加会利用和安排自己的学习,那么他就觉得自己有充分的自我;如果你对孩子的爱有个度,他将会理解和宽容他人,会更加热爱和回报社会,善待他人。

  你或许通过宣传媒体,了解到许多贪官,他们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正是他们贪婪的欲望没有限度,咎由自取吗

  但有时无限度也是好事。

  牛顿不满足于知道苹果熟了,自己落下来,而是无限度地去钻研、去探索,终于发现了“万有引力”的真理;

  居里夫人不满足于已经得到的诺贝尔奖,继续无限度地去搞科学实验,终于发现了放射性元素“镭”。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只要你有“度”地去投心到一件好事或者看似坏事的事,它就会彻底成为一件好事。只要你无“度”地去醉心到一件坏事或看似好事的坏事,它就会终久变成一件坏事。

中国制度面对面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提出,深刻揭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而制度自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新的战略布局中更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制度自信来自何处

  第一,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确定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得以全面和广泛的体现。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等等。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我们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不安定团结。十八大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摘要]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均衡与演进的视角以及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安排对制度环境的”嵌入性”视角观照中国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发现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最终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关键词]企业制度演进过程创新目标创新中国特色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当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经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N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经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经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经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经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经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经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她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因此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产权原则不但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经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创造”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但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能够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但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特别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能够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须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而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目标创新”

  诺斯对经济史的考察表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也就是说,制度创新不可能是”突变”而必然是一个”与古为新”的过程。对企业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印证了这一结论,发现虽然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但企业制度同时也必须适应特定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企业制度创新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我们引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和”社会建构”[12]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解读,得出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目标创新”的结论。

  (一)企业制度演进是效率追求逻辑支配下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

  企业制度首先是企业效率追求的产物。这就是说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演进的基本动力,因此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必须采取相应不同的制度安排才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历史考察也证明,企业制度从最初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到现代公司制的演变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个效率驱动和效率选择的过程。更进一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基本逻辑,就是要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谈判实力为依据,经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一种多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激励兼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效率目标。

  上面的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选择何种企业制度安排的最终标准,因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企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效的企业制度安排只应该有一种共同的模式。但这一推论并不符合经济实践的现实。观察表明,当前世界各国不但存在显著多样化的企业制度模式,而且其经济绩效同样显著。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并存。原因何在

  一般来说,决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3]及其不同博弈均衡格局进而不同企业制度安排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它们是:技术特征、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性、宏观制度环境。其中,技术特征和资源禀赋因素虽可能会在不同时代的企业制度之间造成显著的不同,但在同一历史时代其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也就是说它们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作用是普适的,而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也大大减弱了它们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同的可能。事实上,企业生产不但如科斯所言是带有制度结构的,而且企业制度也必然是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当中的。由此我们推论,不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才是形成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主要根源。

  对企业制度模式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14]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判断。以同样有效率的美国和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为例[15],从形式上看,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股权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公司治理的日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很明显单纯从效率选择的角度已经无法完全解释这一差异现象,事实上是制度环境的因素在这里发挥作用。一般来说,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尽可能集聚社会资本,同时还要尽量规避经营的风险,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都能够供给资本集聚和风险规避这两大功能。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交易成本更加高昂的”外部治理”却在美国公司大行其道,表面看来是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严格约束了金融机构的增长,但更深层次的追溯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强调自由主义和平民主义、反对垄断力量控制产业组织的价值观和美国民选制度、三权分立的政治选举程序。相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控制因此在日德企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资本市场发育的相对滞后,以及两国都经历过较长的封建专制主义时期因而社会成员对垄断特别是金融机构力量的集中远没有美国民众那般敏感。

  (二)企业制度的”嵌入性”及其”社会建构”过程

  如上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亦即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尽管事实上制度环境的不同才是造成企业制度特殊的主要原因,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原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都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对现实的观察提供了企业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16]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17]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这解释了许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彻底解释的许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能够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能够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而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经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相当浓厚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能够对其它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目标创新”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转轨国家,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可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

  三、关于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前瞻性思考

  如上述,以中国独特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为背景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过程创新”与”目标创新”的统一。由此我们断定,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必然走向。在能够预见的将来,我们有如下预期:

  (一)过程创新方面:制度环境得到优化,企业回归其基本逻辑

  如上述,中国古代历史中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内部规则演进遭受到外部规则的重重干扰而被异化,企业组织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拓展,企业制度增量很少,由此导致现代企业制度未曾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可能存在某种”后发优势”,但”历史不可能飞跃”(马歇尔),这并不能替代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制度环境未能根据如上三大原则作出根本的变革,内部规则将难以避免遭受外部规则异化的命运,企业将难以回复其基本逻辑,企业制度演进也仍将难以获得可持续性,最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以获得彻底的成功。

  观察中国建国以来的历史能够发现,包括国有企业自身改革以及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在内的企业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制度环境优化前提下企业制度逐渐回归其基本逻辑并开始进行自主性持续演进的过程。能够判断,这一过程同古代中国相比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在一定意义上,对制度环境的变革和优化,其实就是在进行现代社会基本制度架构的建设,以及现代社会基本精神理念的启蒙,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观察表明,中国现实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性质的”单位化”问题;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金融约束问题、”红帽子”现象、寻租问题、自主性不够等问题,尽管有一些是企业制度本身的问题,但追根溯源往往能够发现一般都与中国的制度环境存在千丝万缕的因果联系。

  事实上,中国制度环境状况尚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制度持续演进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要求。比如,在产权原则方面,国有产权不清一直是久拖难决的老大难问题,私有产权也存在理论基础不足、歧视性地位、法律保护不完善、宗法性和封闭性等问题。在法治原则方面,法律的价值追求偏重于社会本位而忽视”权利”保护的倾向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政府依法行政仍需进一步推进落实。在合约原则方面,不但中国传统社会当中的身份原则仍在大行其道,建国以来中国又形成了新的”身份”制度,主要包括户籍身份、群体身份、干部身份、单位身份等。

  总之,在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上,由于企业本身是一种内部规则,因此必须转换政府思维为企业思维。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环境的变革和优化比单纯的企业制度引进本身更为重要和关键。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二)目标创新方面:中国制度环境将对企业制度打上独特的烙印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大国,其复杂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制度均衡格局的变动不居、充盈其间的种种变数,都使得对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的把握难之又难。不过,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我们也能够依据与此做一些初步的前瞻性思考。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能够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经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8]。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9]

  第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中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中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可是,毕竟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制度比情怀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更重要

  领导、评委、对方辩友:

  你们好!

  从古至今,在”治理“这个词汇上面,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回顾历史,中国各朝各代的君主在国家治理方面,大多采取的策略要么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要么是以德服人,

  但是,他们的效果却是截然不同的。就好比是秦朝”商鞅变法“,沉重的赋税压在老百姓头上踹不过气,又好比汉朝的”廉孝“,每个人都热衷于去遵守,但其中也有人反对,除了批评也无话可说。对此,我想通过这个例子来延伸出我方的观点,制度与情怀,就好比是法治与德治。所以,依我之所见:制度比情怀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更加重要。

  首先,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国有国规,家有家规,校有校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国家不能没有规章制度。所谓规章制度,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来规范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定,企业制定相关的制度,可以保障公司员工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可以有效确保大家的工作效率,而情怀则缺乏约束能力、管治能力,会极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大家自由、散漫、聚众闲聊,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等不良现象,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

  其次,企业成立之初,核心人员就那么五六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明确的分工,在某领域都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大家一起拼命想要让公司发展起来,想让公司蒸蒸日上,大家早已不分彼此。而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扩大,招募的员工也越来越多,部门也越来越杂乱,大家各司其职。所以,公司想要有效、高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可以极大程度上保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我方人认为:情怀与制度相比,制度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与发展。我都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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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坏处

  1984年,我们从惠普聘请了一批人设计图形界面电脑,他们没有字体大小比例的概念,也没有鼠标的概念,认为所谓的用户界面只是在荧幕底部加上软体键盘。

  他们对我大吼大叫,说设计鼠标要花5年,每个鼠标的成本高达300美元。最后我受够了,就去外面找到大卫·凯利(DavidKelly)设计,结果90天内就有了成本15美元的鼠标,而且功能可靠。

  当时我发现,苹果在某方面缺少那种能多方面掌握一个想法的人才。这需要有一个核心团队,但由惠普的人马组成的团队显然不行。这和专业的黑暗面无关,而是因为惠普团队失去了方向,无法进行多方面的思考。随着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他们便想复制最初的成功,并且许多人认为当初成功的过程一定有其奇妙之处,于是他们开始尝试把当年的成功经验变成制度。

  为什么制度本身变成了答案?这大概是为什么IBM会失败的原因。IBM拥有最好的制度管理人员,但他们忘了设计流程的目的是为了寻找最佳答案。

  苹果也有了这种状况,我们之中的很多人很会管理流程,却不知如何寻找答案。顶尖的人会主动寻找最佳答案,虽然他们是最难管理的人,但我依然乐意与他们一起工作。

315,论制度对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

  在国内,缺少强有力的制度体制监督,消费者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赶牛砸玻璃的案例也许是车主的冲动,但可以肯定的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在先,拉横幅也是双方协商不成下的无奈之举。

  现阶段,各行各业的服务意识已经上升到一个高度,服务态度不好可以投诉,让员工写个检查送个礼品也就“恩怨全了”,麻烦的却是产品质量问题,最闹心的是刚买了几天就出现问题。扯不清理还乱的产品质量认定不但困扰着消费者,更困扰着经销商,甚至乎厂家。“驾驶技巧不当”、“车辆设计缺陷”,缺少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理。

  目前,中国汽车行业唯一能够拿得出手的所谓汽车召回规定,在对厂家的制约、赔偿限制方面却毫无力度,不似规定更似教科书。

  很显然,丰田召回门事件给中国自主企业也带来了长远的深思。很对不起,又一次提到丰田,其实也只有丰田事件才能印证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轻松,笔者并非是想趁火打劫,这样并不道德。

  按照美国的法律,丰田这样的生产缺陷,应该受到1500万美元到亿美元以上的赔偿。所以丰田章男在美国热泪盈眶,因为他心疼这巨额的赔偿,以眼泪企图求得美国的宽恕。而中国的唯一能够拿得出手的所谓汽车召回规定,丰田这样的生产缺陷,只能在1500-30000人民币的额度内赔偿。即使在日本,同样的事情,赔偿也可以达到2亿日元。和中国的最高30000元人民币相比,实在是天壤之别。

  也正因为国内环境的轻松,才得以让丰田章男过关,没有质询、没有压力。丰田公关才有足够的时间去“公关”某些行业意见领袖,让丰田品牌在三步骤内转危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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