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为什么有效(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合同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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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合同是什么效力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是什么效力
1、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二、无权处分债权合同有效
法律主观:
无权处分未经追认的合同一般对于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拒绝追认的,其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观:《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合同中有效***为什么
因无权行为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例如,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谎称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丙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且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系善意受让人,受善意信赖保护。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合同合同中有效,是因为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