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方案编制需要资质吗(水土保护报告表需要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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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资质办理条件一:水土保持资质介绍:
(1)第一类水土保持资质目前也是众多企业申请最多的一类,属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初次办理的话一般从1星开始办理,最高5星;本期也主要为大家讲解下这项资质;
二:初次申请《水土保持编制和监测》资质需要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交哪些东西?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3)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水土保持专业或水利水电专业);
(5)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
三:《水土保持编制和监测》资质技术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土保持)不少于 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人。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资质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含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人。
四:初次申请《水土保持编制或监测》资质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水土保持高级工程师或水利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相关专业也可以)
(2)水土保持协会资质是以企业业绩和人员配置和企业设备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打分来决定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
(3)分数级别评判如下:满分100份。得分 50~60(不含)分为一星级,60~70(不含)分为二星级,70~80(不含)分为三星级,80~90(不含)分为四星级, 90~100分为五星级。
二、水土保护报告表需要资质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需要资质。国家已经放开对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管控,也就是说编写水土保持报告表不需要资质,但是在行业内有水土保持报告表编制资质,该资质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定,实行星级管理,从一星到五星,星级越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越强。最好查询当地官网以获取第一手权威资料。
三、新建项目 必须要有专业的水土保持单位吗
新建项目必须要有专业的水土保持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质印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由资质管理单位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证书衔接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本办法施行后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取得乙、丙级资格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统一换发新版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持证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当或错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重大损失的,除吊销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