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要交付才生效吗(质押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吗)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质押要交付才生效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质押要交付才生效吗以及质押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质押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吗法律主观: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质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未交付是否生效
法律主观: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一般不生效,质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其一同生效,未交付质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除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为保证金的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