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应急处置原则是什么,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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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第 1条旅客列车遇非正常情况的基本处理要求
旅客列车遇有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事故,列车治安案件、旅客意外伤害(死亡)等突发事件时,班组乘务人员要快速反应,紧密配合,果断处置,及时报告。列车长及有关乘务员在进行应急处理时,要注意收集情况,记录有关原始数据备查;构成行车事故时,要按照《事规》有关规定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列车长要立即报告本段值班室(派班室),站段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可直接向铁路局报告,以保证信息畅通。第 2条列车初起火灾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准确判断。列车运行中出现火情或初起火灾时,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判明火情的类别、部位、程度,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必要时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立即通知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员(长)、运转车长。
⑵及时疏散。列车长及列车乘务人员应迅速宣传、稳定和组织旅客疏散到邻近的车厢或其它安全处所,同时要加强宣传,防止旅客跳车和混乱等意外情况发生。
⑶正确扑救。①如衣物、棉絮、地板上的杂物等发生火情时,应首先选择用水或就地取材的方式扑救,并关闭车窗。如需使用灭火器时,应果断使用,以免延误扑救时机。②如电源支线处冒烟时,首先将电源开关或保险断开,使用灭火器向冒烟或烧坏处扑救,并关闭车窗。③如餐车烟筒因油垢清理不彻底而冒烟或出现少量火苗时,应立即关闭炉门,用湿煤将炉火压住,同时使用灭火器迅速扑救,注意将油类物品搬至较远处。火情处理完毕,指派专人监护,防止复燃。
⑷认真取证。主要包括:①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材料不少于二份。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车次、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票号以及火情的原因、经过等,材料应用笔录形式。②本车厢列车乘务人员的材料。
第 3条列车在长大隧道内运行时,发生火情或火灾的应急处理办法
长大隧道内发生火情或火灾时要做到(发生火灾后,隧道内的氧气会随大火燃烧迅速减少,烟雾不易排除,极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⑴迅速判明列车所处位置,立即请求运转车长协助,由运转车长及时通知机车司机,使列车迅速停于安全地带。如来不及通知时,在安全地带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⑵迅速集中和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向两端车厢疏散旅客,关闭起火车辆两端端门。⑶列车到达安全地带停车后按照“四十字”火灾处理过程组织扑救。
第 4条在电气化区段列车扑救灭火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电气化区段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知就近车站向电力调度员要求停电。在区间可通知运转车长或机车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要求车站停电。
⑵在扑救离接触网不足 4米燃着物时,用水和一般灭火器灭火必须停电,如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 2米以上者,可在不停电情况下进行。
⑶车厢上部着火距导线不足 4米时,不得用水救火。救火者所站位置要距离导线 2米以外。第 5条餐车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办法
餐车发生火情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炉灶初起火情,立即使用灭火毯,封盖起火点;电器、冰箱短路起火,立即关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餐厅内发生初起火情,立即疏散旅客,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如烟囱、排烟罩、排烟道发生火情,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扑救。第 6条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行李、邮政车发生火情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线路、配电箱短路起火,立即关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货仓内起火,要果断使用灭火器扑救。并拍发电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沿途有关行包、邮政装卸车站。
第 7条发现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的应急处理办法
乘务员发现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时,应首先查清危险品的品名、种类、数量,进行妥善放置,并及时汇报列车长、乘警,按规定处理。对无人认领的可疑物品,在处理时要高度警惕,要及时通知列车长和乘警到场处置,切不可随意进行开包检查。对不能判明性质的可疑物品,并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必要时由乘警向前方站公安机关汇报,请求支援。
第 8条按规定使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后的处理办法
凡符合《技规》(第 253条第四款情况之一者)规定需使用列车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时,列车有关人员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客运乘务人员使用紧急制动阀后,应做到:
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⑵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
⑶尽快组织开车;
⑷现场取证;
⑸返程后向段派班室汇报。
第 9条遇有滥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的处理办法
《事规》规定: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即构成行车一般事故。遇有滥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的情况时,应做到:
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⑵立即组织开车;
⑶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
⑷取得责任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书面材料及旁证材料,必要时会同乘警共同取证;
⑸立即向本段汇报。
第 10条发生行包偏载或超载造成钩差超限时的处理办法
列车长接到行包超载、偏载及行李车钩差超限报告后,应及时赶赴行李车组织列车和车站进行整理或卸载,直至消除隐患、钩差恢复到规定限度内,由检车员确认后方可开车。必要时要向前方停车站拍发电报,通知前方停车站停止向本列装车。
第 11条列车超员压死弹簧或钩差超限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列车长接到弹簧压死或钩差超限的报告时,要立即前往问题地点,协同车站及检车人员联合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对因严重超员造成的问题,要与车站密切配合组织疏散旅客,消除隐患,经检车人员检查确认弹簧及钩差状态恢复后方可开车;如属车辆设备原因时,应由车辆乘务员提出处置办法,列车长和车站配合做好相关具体工作,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第 12条对精神异常(精神病)旅客的应急处理办法
列车上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异常旅客或多名精神异常人员同乘一车等情况时,列车长应将异常旅客安置在适当位置,指派专人看护,锁闭相关的车窗。异常旅客去厕所时,要防止其把厕所门锁死而发生意外。列车长要及时通知乘警检查本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中有无凶器,清理周围物品,防止发生意外。编制客运记录移交到站或换乘站处理,不得转交中途站。如不能判明其到站时,可交前方三等及以上车站处理。
有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乘车时,列车员应对护送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通知列车长,作为重点经常巡视,了解掌握动态,防止发生意外。
第 13条发生挤、烫、砸、摔、碰等伤情时的处理办法
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挤伤、烫伤、砸伤、摔伤、碰伤后,列车长应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伤情、积
极救治、查明原因、收集旁证材料,需要交站处理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并及时拍发事故电报。
第 14条发生石击列车造成旅客伤害的应急处理办法
列车长应会同乘警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旅客伤情、积极治疗、收集包括受伤旅客本人在内的证明材料,编写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并及时拍发事故电报。
第 15条发生旅客跳、坠车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发现有人在列车上坠车时,应按规定立即停车(特快列车不危及本次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列车长会同乘警必须亲临现场调查了解坠车原因、时间、地点、车票、车次、姓名、性别、年龄、伤情等。如坠车者死亡时必须清查死者的遗物,并通知就近车站对遗体进行处理,同时列车长应编写记录、收集证明、派人与乘警下车进行事故处理,并拍发电报。如坠车旅客受伤,应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立即抬上列车给予积极治疗,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的车站处理,同时拍发事故速报。如旅客跳车后失踪,应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当地车站,搜集跳车旅客物品,妥善保管。
列车接到车站通知有人坠车时,列车长会同乘警在就近车站下车,返回发生地(或车站)。了解掌握受伤旅客情况。在列车上的列车长、乘警要立即了解情况,收集不少于二份以上的旁证材料,并确认坠车位置。如有目击者应以乘警询问笔录的形式形成材料(如有同行人必须取得同行人的材料)。
第 16条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或病危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本车厢乘务员应及时汇报列车长。列车长会同乘警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病情,通过列车广播寻找大夫救治。需要交站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发病旅客及车票一并交站处理,要取得救治人、同行人及旁证旅客的证明材料。
⑵列车上发生旅客病危时,列车长、乘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病情,调查原因,迅速通过列车广播寻找大夫救治。检查保管旅客物品,收集救治人、旁证旅客等二份以上的证明材料,有同行人时必须取得同行人的证明材料。
⑶列车长须采取措施提前通知前方接车站作好接车准备,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停车站救治。
第 17条对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的处理办法
列车上发生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烫伤、挤伤、砸伤等伤害时(打架、斗殴等治安问题除外),列车应按规定编写客运记录,连同双方人员一并交站处理。对于旅客要求协商解决不下车处理的,应由旅客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列车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意见。达成协议后,列车长必须要求双方旅客在已编好的客运记录下方注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不下车处理,今后出现问题与铁路无关”。并签字盖章(注意妥善保管,保存期三年)。
第 18条特快列车临时停车下交伤病旅客的应急处理办法
特快列车上发生旅客伤病危及生命安全需要立即下车抢救时,列车长应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由运转车长负责向机车乘务员报告有关情况,由机车乘务员报告调度员,请求前方站临时停车,并做好相关移交准备。其他事项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 12号令)及《郑州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补充办法》(郑铁客〔2005〕226号)办理。
第 19条遇少数民族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死亡的应急处理办法
遇有少数民族旅客发生疾病死亡时,首先要按规定移交车站处理。因少数民族习惯出现抵触不能按规定移交车站时,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激化矛盾,对死者遗体要提前通知前方站采取措施。同时尽可能安排该车厢其他旅客回避到其它车厢,对该车厢进行隔离,动员其他旅客不要对少数民族习惯进行指责或评论,以免扩大事态。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听候指示。
第 20条发生旅客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及时报告。列车发生 3名以上旅客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向有关部门及时拍发电报,主送处理站及处理站所属铁路疾病控制中心,抄送路局客运处。
⑵安置病人。列车长做好记录移交车站,由车站及时将病人送当地有救治能力的医院进行抢救。
⑶保护现场。稳定旅客情绪,封存可疑食物、呕吐物样品,停止销售可疑食物,追回售出可疑食物,等待卫生(防疫)监督人员到现场查验。
⑷调查取证。调查发病原因及其餐饮食物,取得被取证人包括发病人证明材料,多人发病时取证发病人材料 2份以上、同行人或周围旅客材料二份、有关工作人员材料一份。
⑸在运行途中列车长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听取指示要求;返乘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有关取证材料一并上交。
第 21条列车上发生旅客分娩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旅客在列车上分娩时,列车员应及时汇报列车长,列车长会同乘警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通过广播找大夫救治,并尽可能提供场所,为旅客创造好的条件。同时通过运转车长或其他方式告知前方停车站(三等以上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列车长要做好相关材料及物品的移交准备,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
第 22条列车途中甩车的应急处理办法
遇有车辆故障途中需甩车时,应做到:
⑴故障车的茶炉、采暖炉熄火、电器断电(采暖期内对采暖炉及水箱排水);
⑵收取故障车的备品、卧具(并视具体情况指派专人看车);
⑶向有关车站及相关路局拍发电报,停止出售故障车的车票;
⑷妥善安排故障车的旅客继续旅行。对软卧变硬卧、硬卧变硬座、软卧变硬座等降低票价的要编写客运记录,作为旅客到站退还差价的凭据;
⑸立即向本段汇报。
第 23条客车塞拉门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遇断风、断电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解锁后必须立即复位。
⑵运行中塞拉门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乘务员及时处理。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由车辆乘务员采取措施关闭车门,并做好封闭、防护工作,在未采取有效的封闭、防护措施之前,本车厢乘务员必须严守车门,防止发生旅客意外伤害。
⑶库内及途中严禁用水冲刷塞拉门翻蹬轴及下道轨,避免造成列车绝缘不良。
第 24条列车夜间运行中突然停电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乘务员立即宣传:严禁明火照明;
⑵立即通知检车人员检查处理;
⑶稳定车内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⑷乘务员坚守工作岗位,锁闭两端直门,加强车内巡视,防止发生意外;
⑸如不能及时修复,应通过运转车长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就近车站报告客调,听候命令。
第 25条运行中车辆发生异常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听到异音。听到车辆走行部有拖、拉、击打声、上下振动声、连续磨擦声等异音时,本车厢乘务员应立即汇报列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列车长、车辆乘务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迅速判断,不需要立即停车时可以通过运转车长、机车司机、沿途车站给予监控,需要停车处理时立即通知运转车长与司机。
⑵发现异状。遇有车辆突发剧烈上、下跳动,车体剧烈摆动,连接处明显下垂,走行部有剧烈连续的磨擦震动声,立即通知列车长及车辆乘务员。列车长、车辆乘务员迅速赶到现场检
查确认,需要停车时,立即通知运转车长与司机停车检查。严重威胁列车运行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对一时不能修复但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由检车人员临时处理并监护运行,预报前方客列检处理。
⑶闻到异味。遇有车辆发出烧焦,橡胶、塑胶熔化产生的异味时应立即通知列车长和车辆乘务员。列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查明产生异常气味的位置,根据异常气味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
第 26条遇有群体无票人员强行乘车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根据铁道部《关于站车做好查验票工作的通知》(运营监督电〔2004〕1436号电报),无论旅客民族、身份,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凭票进站乘车。遇有群体无票人员蓄意强行乘车时,列车乘务员要坚持验票上车制度,列车长立即通知车站,由车站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坚决将无票人员阻止在车下;对凭短途车票强行越站乘车拒不补票的,列车要及时拍发电报通知前方站及公安所采取措施,由前方站组织足够的警力将无票人员尽快带下车;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发现无票人员闹事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在问题未得到解决前,要以保证其他旅客安全为前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已造成严重后果时,要立即通知前方站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
第 27条列车上发生旅客斗殴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立即报告列车长和乘警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解工作,制止打架斗殴,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公安调查了解事件原因及经过,收集旁证材料。对受伤者进行救治,按规定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 28条列车上发生抢劫案件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迅速报告列车长、通知乘警长。了解失主被抢物品的种类、数量,提供抢劫罪犯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段和逃离方向。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列车长应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和有关派出所拍发电报,通报案件情况,请求追逃案犯。电报应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 29条列车上发生盗窃案件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迅速报告列车长,通知乘警,向报案人(失主)了解失物品名、数量、物品特征、丢失经过。观察了解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走访知情人,提供案犯特征,协助公安追堵查找。
重大案件应及时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并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 30条列车上发生凶杀案件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犯罪分子在车内行凶,乘务员要机智勇敢制止犯罪行为,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迅速向乘警报案。对受伤者及时抢救,做好稳定旅客情绪工作,视旅客受伤情况编制记录交前方站进行救治。
第 31条发生聚众拦截列车事件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遇有聚众拦截列车情况时,列车人员应做到:
⑴稳定旅客情绪,在区间被拦截停车时应组织旅客锁闭车门、关闭车窗、严守岗位、防止不法分子上车;
⑵列车长、乘警长加强车厢巡视,保证列车治安;
⑶及时通报运转车长立即向当地所属路局调度报告,不得扩大事态;
⑷立即向本段汇报,听候指示。
⑸及时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并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 32条发生水害断道、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在区间被迫停时的应急处理办法
⑴加强车厢巡视,保证治安秩序;加强宣传组织,稳定旅客,安置重点旅客;乘务员要严守
岗位。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基本原则是什么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基本原则是什么介绍如下: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
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准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本单位领导统一组织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三、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制定
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的核心,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的类型、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是应急处置的保障,是指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和人员。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包括指挥部、工作组、应急队伍等,负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各个环节。
三、应急处置流程
应急处置流程是应急处置的关键,是指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响应和处置。应急处置流程应当明确、清晰,包括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环节。
四、应急宣传教育
应急宣传教育是应急处置的基础,是指向公众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应急宣传教育应当包括应急预案讲解、应急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内容。
五、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是应急处置的检验,是指通过模拟突发事件,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包括模拟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以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第三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第十六条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