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
行业准入门槛低互联网金融隐现危机
行业准入门槛低互联网金融隐现危机2014-01-1400:00:00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刘宝亮1月7日,P2P网贷平台富豪创投发布公告称,由于股东内部分歧,平台遭遇筹措资金困难。这是P2P网贷行业进入2014年后,7天内出现的第四家提现困难的平台。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一抹亮色。然而,由于存在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高、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诸多先天和后天的不足,自去年四季度开始,便不断曝出平台兑现难、网站倒闭、老板跑路等问题,这更将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超速发展埋隐患,行业呼吁政府监管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第三方监测机构“网贷之家”了解到,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量为490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23.24%;共有74家网贷平台出现大面积提现困难,拖欠投资者投资款超过10亿元,其中,有近60家发生在第四季度。“这跟整个行业准入门槛低、发展过快有一定关系。很多互联网P2P网贷理财平台经营者并不具备从互联网运营到金融管理各个层面的专业知识,对风险把控、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网站信息安全等关键业务环节没有概念,这样的网贷理财平台出现问题也在情理之中。”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银客网CEO郭新涛认为,政府监管对整个行业长远发展很有必要,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业内人士认为,P2P网贷与传统的小额信贷公司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却具有更低的门槛。根据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的放贷金额最多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5倍,而P2P网贷平台却没有明确的政策限制。据公开资料显示,去年成交额近77.5亿元的“温州贷”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在缺乏外部监管的同时,平台的粗放化和小作坊方式也是高风险的主因。“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13年,国内P2P网贷平台已增至800家。规模大的网贷平台员工超过2万人,而小规模的网贷平台只是几个人的“草根”班子,不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只要购买网站模板稍微修饰一下就能上线。而这区区几人,连搭建一个完整的风控团队都不够。”一位业内人士说。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2013年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9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央行条法司负责人建议,应当在鼓励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央行的发展建议,是真正站在保护行业健康发展角度提出的。”郭新涛表示,“以银客网的模式为例,我们和拥有银监会认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平台自身不提供任何担保。由担保公司在线下对借款人进行征信和实地考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此基础上由银客网再次审核,未来还将接入权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调查其银行征信记录进行信用评估,之后再通过互联网推荐给投资人。”保障平台投资安全,需借助多方力量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调查目前已出现风险的P2P网贷平台发现,预期年化收益率大都超过20%,其中有家去年8月初倒闭的平台,开业4个月集聚7.8亿元,其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40%~50%,以常规的商业逻辑判断,极少的企业可以承担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其中明显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借款利率越高,违约可能越大,担保业务风险也越大。”浙江省经信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谢建国表示,个别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率的投资项目来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股东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在行业迎来规范发展期之前,P2P网贷平台如何才能既满足投融资需求,又能保证每个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除了要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外,还要设置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那么就算发生老板跑路的情况,也不会对投资者有太大的影响。”郭新涛说。业内人士指出,在P2P网贷平台之上的投资安全,单靠平台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必须结合多方资源,汇聚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征信公司等多方力量共同完成。银客网合伙人张天乐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银客网采用资金第三方托管的方法,已经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使用“汇付天下”为P2P平台定制的用户资金账户托管系统,由“汇付天下”为每个用户开设一个专属、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同时仅允许用户本人对该账户进行充值、提现、投资等操作,平台方无论何时都无法动用资金,保证了交易业务的线上化、透明化,全程可监管、全程可追踪。“除了做好银客网本身的风控外,我们还计划成立一个投资人法律援助基金,投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这个基金可以帮助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郭新涛表示,未来他们还将联合多家P2P网贷平台进行深度战略合作,共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只是时间问题。有业内机构预计,到2015~2016年,随着行业的影响加大,洗牌和重组会更加激烈,届时80%~90%的平台会消失。
互联网金融应设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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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0日12:54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保存到博客
齐鲁晚报
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行业规范相对迟滞造成这个行业乱象丛生;小微企业依然存在融资难,商业银行服务小微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热点难点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四份提案积极献言献策。
建议网上货币基金缴纳存款准备金
自2011年5月我国首批27家互联网企业获得央行发布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互联网金融以其开放的平台、尊重客户体验、低交易费用、交互式营销等先天性的优势迅猛发展,目前全国共有220多家企业获得支付牌照。但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客观上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明、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乏等所导致的监管缺失,给我国金融行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近日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提案中指出,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金融企业,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及专业人才,因此建议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业务要上缴存款及风险准备金,以风险准备金作保障,同时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以防违约风险的出现。
董文标认为,在目前利率化市场化尚未完全实施之际,可以参照商业银行既有标准,对开展小贷业务的网络公司设定贷款利率最高限,同时要求其设立存贷比及风险拨备制度,以保证与银行的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同时,建议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审查制度等,以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另外,董文标在提案中建议监管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他认为,监管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小贷公司及参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备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加强对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政策支持
近两年,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务院及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大为改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从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本身来看,面临服务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压力较大、监管环境有待改善和积极性明显下降等问题。为大力促进小微金融可持续发展,对小微金融服务机构出台扶持政策日益迫切。
董文标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服务小微客户的运营成本提升压力较大,在当前条件下,仅靠行政手段促进小微贷款的增长难以为继,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业务在征税上区别对待,用税收减免手段调动商业银行开展小微贷款、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董文标在《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政策支持的建议》的提案中表示,对符合条件(如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减免征收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小微业务净收入的所得税,税收减免征收额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池,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此外,董文标还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建议包括,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阶段向常规化发展阶段转变,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实现业务常规化发展。同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基金管理条例》等,以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立法规范的类型,明确证券化交易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式,以及会计处理和税收原则。扩大发起人范围,允许更多的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另外,董文标还建议鼓励民营资本控股城市商业银行,推动政府从城商行中退出,彻底切断地方政府对地方银行的行政干预,将城商行改造成真正的民营银行,制定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控股。
(财金记者王小平)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这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系统性地评述现行监管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支付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
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王倩,刘桂清.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6,(3).
[3]唐婧.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由曦,宋玮,刘琦琳,袁满.交战互联网金融[J].时代金融,2013,(1).
[5]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
作者简介:冯娟娟,女,江苏南京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研究处《金融纵横》编辑部副主任。
互联网金融进万家“新家规”之下P2P行业成长之路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这句耳熟能详的互联网金融标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活跃分子——在“新家规”之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p2p个人理财、p2c投融资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加强公平性,线上线下标准将一致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加强规则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不同政策。一些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应按照现有规则进行监管,并在实践中完善。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线下线上按照大致一致的标准来监管,这对整个p2p网络投资理财行业是好事。一是防止监管套利,各平台都能平等竞争;二是p2p平台能享受更多金融击鼓服务,例如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等。
风险积累过度,严格监管将抑制发展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积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监管容忍度、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行业发展。
按市场化兼并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
潘行长讲话中提到,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宏观、战略层面的研究,鼓励从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一个多月的社区行活动的逐渐渗透,科煌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更能够接受互联网金融,并且能够深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网贷之家希望能透过“金融译时代社区行,互联网金融进万家”活动让网贷理财贴近百姓,成为百姓生活的“理财宝典”。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行“负面清单”
“做好负面清单,就避免了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风险。”前述官员表示。而在整治对象中,P2P和股权众筹属于“重中之重”。事实上,这些相关的监管红线早已划定,只是现在将更为严格执行。
具体而言,将要求P2P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
对于股权众筹,要求不得虚假标的,不得明股实债变相集资,不得夸大实力和项目业绩等。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产品,不得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了法定人数限制。
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
在2016年初一线楼市疯狂飙涨后,此次专项整治也特别提出,将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业务。
据财新记者了解,为避免查处期间出现更大的风险,《实施方案》也强调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包括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者经央行认定合格的少数商业银行。
同时,本轮专项整治也建立了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3月底北京市金融局表示,对被采用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按照评定等级发放奖金,最高奖励10万元。但对于“重罚”,目前尚无量化标准。至于已经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则按相关刑法处理。
职责分工
据一位接近央行人士确认,在职责分工上,持牌机构自然由发牌机构进行整治;不持牌但明显具备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子方案进行整治;不持牌也不明确具备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的机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对业务性质进行界定,以落实整治责任。
关键在于第二类的认定,即非持牌机构具备了金融性质。谁来识别这些机构是否明显具备P2P或者股权众筹等业务特征?据财新记者了解,这可能是“双条线制”,由各省金融办(局)组织该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跨界的金融业务,则由该省的央行分支机构配合认定。对于跨省的金融业务,由监管部门协调各省进行认定,比如对于跨省的P2P,则由银监会协调省政府进行摸底排查。
因此,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仍按照央行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
但实际上,“谁的孩子谁抱走”这样的监管理念,正是非法集资的制度温床。央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卜永祥在《中国改革》撰文指出,监管部门把非自身批设的新兴金融业态与业务当作“别人的孩子”,既然无需负责“抱走”,则听之任之。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
此前财新报道,地方政府有经济诉求,打击非法集资动力不足。往往默许各类机构成长,当地官员参与站台,给投资者造成极大误导,直至风险兜不住暴露。“同一件事,因为不同的名字,归属不同的机构,制定不同的监管规则,就会有监管套利,最后形成所谓的创新来制造风险。”一位资深监管层对财新记者总结。(见《财新周刊》 2015年第49期“集资风险显露 高层严令排查”)
“每天都在加班,各地方政府和监管分支机构也在政策消化期。”一位监管相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乱象到了“不整治不行”的阶段,但目前确实还在理顺机制的过程中。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自从4月14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全国各地都开始启动整治工作。国务院也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整治工作的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以及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房地产金融产品。另外,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据了解,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非持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开展资金清结算业务;P2P领域将重点整治以网络借贷为借口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股权众筹领域则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都将暂停注册。
深圳市投壶网络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EO赵妍昱介绍,去年底,深圳就已经开始这样规范注册了:
赵妍昱:去年的年底深圳就已经开始强化这个层面的审批,就是去年年底深圳就已经停止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了。还有一些投资类的、咨询管理类的公司性的,有些合伙登记呢在国内几个大的城市也都开始陆续停了。其实从整个行业来说我们都能够感受到外围有一些政策的出现。但从管理的层面来说目前还只主要基于自律和强化跟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
互联网金融公司捷越联合副总裁张雅珺说,北京也在去年底就开始执行这样的规定,正规公司希望看到这样的状况:
张雅珺:我们知道这个规定,并且这个规定在北京地区早在年初就已经开始执行,其实比此次全国专项行动启动时间还要早,对已经在运行中的金融互联网平台来看实质影响并不大,可能在个别方面会有一些影响。比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想要进行业务拓展时,如果想向其他金融投资有关的领域拓展的话就会有所限制。当然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案,如果业务确实有这方面的需要的话,可以对现有的存量公司进行并购。但这个事情整个对金融行业来看其实是一件好事,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相关公司转入,对现有公司进行甄别可以肃清行业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现在我们正规公司希望看到的。
投壶网CEO赵妍昱说,去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股权众筹平台也受到过类似监管,她认为,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应急功近利,而应用长远眼光给自己定位:
赵妍昱:在去年的7月到8月之间的时候呢,针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呢国家相关的部门发了一系列的自查的和相应的引导性的规章制度的通知,包括就是在名字中不允许现存的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在,名字中直接包含“众筹”两个字。所以在那个阶段的时候呢我也的确观察了在业内很多平台纷纷在各种媒体包括自媒体上去表明自己正在积极响应相关政策的管理的规定,改名,比如他们前期叫某众筹网之类的,他们都会针对行的改掉众筹两个字。本来从业务发展的流程包括我们看行业的角度来说,我们还是觉得应该以长远的发展为契机,不管是从业务的层面到公司整个的商业定位包括战略布局,都应该眼光更长远。
在过去的10年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大起大落。2007年到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还处在缓慢发展、逐步破土的阶段,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这个新的业态开始如潮水般涌入市场。
然而,2015年之后,尤其是进入2016年,以e租宝、泛亚、中晋、大大集团等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酝酿风险的土壤。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业内人士都对这次专项整治表示欢迎。有人说,在当前伪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量存在、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的状况下,下决心重拳整治是正确的是必要的。还有人表示,专项整治能推动行业合规化发展,帮助良币驱逐劣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名。
互联网金融心得体会
六月25号和六月26号连续参加了我公司组织的两次关于互联网金融线上营销培训,聆听了资深专家沈溪老师的精彩授课,使我受益匪浅。
沈溪老师通过课堂讲述、案例分析、图片展示、详尽细致的讲述了互联网线上金融营销和我公司网站存在的问题,所授课程案例详尽丰富、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通过培训一是使我对营销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激发了学习欲望。二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三是拓展了视野,开拓了思路。
通过学习学到了利用线上进行营销,利用网上现有的社交工具,如百度知道、文库、贴吧论坛和其他导航网站进行客户的收集,同时第一次接触到百度站长和站长工具等网站进行后台的数据收集更新,通过数据的搜集可以了解到客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哪个渠道或是链接来到我们网站,什么时间的搜索量最大,什么地区的搜索人数最多,然后和优质的网站或平台继续合作,数据差的网站我们可以停止合作或是适量调整。梳理了我们网站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一一对应解决方案和负责人。
通过这次学习也深深感到自己的不足,在对于后台技术方面,可以说掌握的知识微乎其微,以后会在这方面加强,会多像希望、郭宇学习关于技术的简单知识和制作网站图片的知识,同时也会多和沈溪老师沟通学习,不懂的要及时问,及时学,积累经验和知识。同时认识到因为专业或是工作环境和任职等多方面条件,和沈溪老师存在的很大的差距,只能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的积累学习摸索,并多和相关人员多多沟通,把自己的工作做到位,日积月累,持之以恒,一定会有所成绩。
网站的营销工作并非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而是个漫长的整个团队持之以恒互相沟通协作的工作,是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运营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活动配合,如每天在知道、文库、贴吧、论坛等渠道发布广告,积累到一定的时间必然会有所成就的,风控人员严格控制风险,技术人员完善网站,维护开发网站功能,行政财务其他部门做好后勤工作,保证整个公司有个安稳的后方,通过各个部门的协作沟通网站必然会像着好的方向发展。
再次感谢授课的沈溪老师,同时更感谢公司平台给这个学习机会,学到的知识会学以致用,更好的回报公司。
互联网金融讲座心得体会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在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新业态,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为其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但鼓励创新的开放态度,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当成捞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戴着“普惠金融”的帽子,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通过庞大的线下营销队伍搞地毯式推广,部分行为与传销无异。
一旦资金链断裂,随之而来的便是卷款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首先是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足够多的投资渠道,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正好契合这种需求,加上部分媒体有意无意的“增信”,缺乏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容易上当。
其次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互联网公司的高效便捷正好填补了空白。
最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晰、监管体制不健全和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比较严重。
频繁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事件,是很好的风险警示案例。
面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者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你看中的是别人给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这句话生动地揭示了高收益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是金融行业颠扑不破的道理,“保本保收益”和“刚性兑付”的承诺万不可轻信,动辄超过20%的年化收益率,很可能是镜中月和水中花,看似美丽动人,难免一场空欢喜。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
金融监管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对市场进行干预,防止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是基本底线。
无论业态如何花样翻新,互联网金融都没有改变金融行业经营风险和管理信用的本质。
只要是金融行为,就会涉及经济金融安全和广大公众的财产安全,因此,互联网金融也要和其他金融业态一样,接受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与金融监管的技术相比,金融监管的主动和担当更加重要。
近日,多个部门联合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P2P行业的监管将逐渐完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同时,金融行业也需要反躬自省,正是那些得不到满足的强烈投融资需求,给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生存的空间,这是未来提升服务的着力点,也是找寻利润空间的突破口。
既要有面面俱到的安全,也得有细致入微的服务,从而确保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演讲稿
1、直销银行:
直销银行,是指业务直销,存款业务、银行其他业务直销,存款业务直销容易理解,客户直接通过网银定入一笔定期,这就叫直销,或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一款理财产品,也叫直销。直销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直销业务对银行来说:成本低,可以批量处理(量大)。对客户来说:速度更快、办理更方便、收益更高或成本更低。那么贷款业务,能否直销呢,可以将贷款流程创新、贷款品种业务创新,往直销银行的理念方向发展?我假设一下,在支行存量贷款业务中,三个条件:客户经营正常、金额50万元以下、抵押物为一类抵押(门面、住宅、写字楼等),在贷款到期前的一个月,客户经理进行一次贷前调查,直接提交报告至总行哪个部门,总行审查一下,直接审批,在抵押物不变、金额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直销审批通过此笔贷款,也就是说,在客户贷款还没有归还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告知,过去的一年,我们合作非常愉快,贷款已经审批,下个月您将贷款归还后,1—2天内,可以绑定新的便民卡。依照这种模式,直销审批成熟以后,再将金额慢慢放开,甚至于以后可以发展到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传统贷款的模式是总行、支行、客户经理、客户,我所提的模式是总行、客户经理、客户,或许,以后还可以发展为总行、客户最直接的直销模式。
2、互联网金融思维在银行的应用:
在上次的的互联网金融小组讨论会议上,有很多小组成员提出了“大数据”的概念,我是第一次接触这个概念,那次会议的意思是说,对我们的存款客户通过计算机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后,得出结论后,可以有针对性的,推荐银行产品给客户。
那么这个概念可以延伸到贷款领域,运用大数据系统,对我们的所有贷款客户通过计算机收集数据,收集资金进出数据、网银、手银、pos机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结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该笔贷款风险较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该客户对我行贡献较大、贡献一般、基本没能贡献;甚至于可以计算出,该客户在贷款余额低于多少万元时,风险非常小;贷款余额在某个区间时,风险可控;贷款额度超过某一数据时,风险不可控等等。
就可以得到一组客观的贷款分析数据,对贷款审批是非常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