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n+1
被冤杀人高炎龙今获国家赔偿
法院向被冤杀人的农民高炎龙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531382.96元,精神抚慰金13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昨天下午,高炎龙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高炎龙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高炎龙称,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不满,且法院人员在向他宣读决定书时并未当场向他鞠躬道歉,未支持他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将继续申请国家赔偿。
不满法院人员未向其道歉
本报在2015年11月22日报道,高炎龙于1992年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罪刑拘,称遭刑讯逼供,后被起诉,1996年三门峡中院判其死缓。上诉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察院,后者又退回给原灵宝县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当年8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至2015年底再无说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炎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至此,高炎龙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
高炎龙称,昨天上午他接到了三门峡市中院的电话,按要求于当天下午赶到三门峡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高炎龙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531382.96元。
关于高炎龙要求该院为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该院称,高炎龙被判有罪,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该院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高炎龙称,昨天下午的宣读决定书现场,法院人员无人向其鞠躬、道歉,“他们说将把决定书放在他们的法院网上,相当于为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了,但我向他们提出要在省级媒体上向我道歉,他们还没给我回复”。
将继续索赔“生意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称,高炎龙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工作、生活遭受重大影响,应认定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标准过高(高炎龙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此案高炎龙被错判罪名、刑期、羁押天数等具体情况,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对此,高炎龙称,他曾被刑讯逼供,身心受到严重不良影响,13万元不足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他对此有异议,认为三门峡中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依照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对其赔偿。
此外,决定书称,关于高炎龙要求法院赔偿其经营损失及被羁押期间的家庭生活费及自己生病产生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高炎龙认为,他被抓前从事贩卖编织袋生意,该错案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三门峡中院驳回他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不合理,将继续向河南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起诉要求拆除楼顶基站赔偿损失一审被驳
案情介绍:宋湖居委会在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位于宋湖二路的综合楼一栋(共五层,每层二间),原告朱某系该综合楼第五层住户。2010年11月,被告电信公司与宋湖居委会(甲方)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被告负责基站建设管理事宜。电信通信基站定址建设在宋湖居委会综合楼楼顶。2011年7月,原告请人为其装修房屋,主要进行楼顶防水和室内墙体粉刷。2013年6月,原告称其回家后发现楼顶建设了电信通信基站并导致了其屋内渗水。为此,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楼顶上的通信基站;被告承担原告维修漏水的损失19758元(防水损失5140元,瓷粉维修13800元,交通费818元);占用楼顶费用6000元(三年);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理分析: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取得的财产遭受妨害或者侵害的,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或者赔偿损失。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前提是权利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一、原告朱某要求拆除楼顶基站支付使用费用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朱某并未举证其拥有宋湖居委会综合楼楼顶的所有权或者债权,其主张要求电信沙洋公司拆除电信通信基站及要求收取电信沙洋公司占有楼顶费用6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无证据证明房屋损害与电信公司基站有关。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应承担其装修房屋的损失19758元,因原告未举证电信通信基站的运行是否造成建筑物的物理损害,也未证实其房屋内的损失与基站的建设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自述装修房屋进行楼顶防水和室内墙体粉刷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两证人证实原告朱某于2011年7月是因房屋年久失修而修理,而原告诉称2013年6月回家后发现屋内渗水,找人装修支出了19758元,时间、事实上显然矛盾。故对该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四、电信公司不必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电信公司所建基站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按照合同在居委会拥有处分权的财产上建立基站,基站所在地楼面为居委会所有;电信通信基站没有对居委会所有的楼面造成损害,更不可能对原告的住房造成损失,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电信公司已向居委会缴纳相关占地租赁费用,不必要向原告缴纳任何费用。案件启示:建立基站应与拥有房屋、土地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依合同办事。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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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he
A、确认B、算账
C、结账D、算错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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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tatochipsB、portableco、personalco、bothBa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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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leaseco、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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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漏选均不得分)
1、Whatshouldbepreparedforaprivatesecretary
A、yogaB、PC
C、copierD、printer
2、In。A、talkingbypersonB、byphoneC、by、byfax
3、Whichcanbeorderedinarestaurantofahotel?。
A、specialspicychickenB、t–cookedporkslices
C、barbellD、snooker
4、ThefacilitiesusedinRecreationalServiceare0361f04c
劳动法辞退赔偿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哪种情况下被辞退有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标准为:
(1)xx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150%赔偿金;
(2)xx年后参加工作的,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一(08年后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法律依据二(08年前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