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咨询律师
劳动合同争议咨询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为深度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在实施“兴企业促发展”、“兴三农保增收”两大工程中,省工商局在合同监管执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纸合同,充溢着工商人无尽的社会职责,无尽的社会担当。省工商局融入到每一个工作角色当中,当普及合同常识时,他们就成了教育者;当引导农民签订规范合同时,他们就成了指导师;当巡讲时,他们又成了培训师……
建立帮扶网络 引导社会风气
在合同帮农的工作中,省工商局在全省338个涉农工商分局(所)建立了“合同咨询服务指导站”,在村屯或较大的涉农企业设立联系点2000多个,形成了工商部门指导协调下的合同帮农组织,使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及时得到反馈,诉求及时得到处理。
这时候,工商执法者的指导师的角色得到了充分地发挥。镇赉县工商局通过发放合同维权宣传册、上门现场指导、免费印发合同示范文本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长岭县工商局实行帮扶组织、行政指导、参照文本推广、合同调解监管等机制,依托28个合同帮农咨询服务指导站,发挥合同宣传、培育、审查、调解、查处等职能作用,大力促进订单农业发展,为农民带来直接经济效益3000多万元。
目前,合同咨询服务指导站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涉农企业发展致富的智囊站、依法经营的培训站、为“三农”保驾护航的维权站。
省工商局大力推进“企业+合同+农户”生产模式,引导农民改口头约定的习惯为签订规范合同,增强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和签约基本知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把签约行为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2009年以来,指导签订涉农合同68.58万份,履约合同68.16万份,合同履约率达到98.1%。
帮助企业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知识
在合同帮农行动中,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既是指导师,又是宣传员,还是培训师。长岭县工商局除了自身举办培训外,还拨出专项培训经费,从劳动、司法、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请来授课教员,组织全县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负责人及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村经纪人举办“涉农合同专题培训班”,重点讲解《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营销管理等政策法规知识,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参加培训的农户详细讲解常见的合同违约案例、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企业包括农村经济组织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知识,2010年,省工商局组织到各市州进行巡讲,组织了13期3100多家企业参加融资培训班,编辑并免费发放《商标权质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融资知识问答》手册2万册。各市州局还将授课实况刻制成光碟登在网上,实施远程宣传、培训。
结合实施融资平台建设工作,他们采取向各类企业发出《致各级各类企业的一封信》、提供《融资指南》、制发《融资服务联系卡》、发送“融资需求服务短信”等多种方法,广
泛宣传工商能助企融资的服务措施、公示咨询服务责任人及电话,产生一种规模效应。2010年底统计,办理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150亿元,同比增加了39%,助企融资工作受到吉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充分肯定。
指导农民签订订单合同书
为了规范基层工商分局所合同帮农工作的内容,省局在基层工商分局所全面推行“一所五书”工作法,指导签订农业订单合同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出具解决合同争议调解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考核推荐书、查处合同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珲春市工商局专门成立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研究制定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等9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涉农合同条款的检查,规范统一订单合同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是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省工商局执法人员研究探索土地托管模式,介入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对7大类33种涉农合同集中整理,制定了10种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双方相应权利与义务,为缺少合同知识的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提供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仲裁律师
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写人:蔡建辉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8日,张某到A公司任驾驶员,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每月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2000元标准支付了10月及11月的工资。当年12月25日,公司以驾驶技术不过关,未通过试用期为由,口头辞退张某。
2009年1月12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970元;2、2008年12月1日至25日工资25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元。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000元、2008年12月的工资1747元、终结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元。
张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诉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试用期,月工资应为2500元,坚持仲裁期间的请求。
一审中,A公司辩称,2008年11月16日准备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发现张某仍领取失业保险金,即通知张某待其退领后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张某亦认可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是2000元,不应按照2500元标准支付。因张某驾驶车辆不稳,多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不胜任工作,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诉争焦点
一是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成立;二是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能否适用;三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张某入职时,A公司即应收取劳动手册,以核对张某的情况,但A公司并未做到。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应支付2008年11月18日至12月2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不适用。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250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2008年12月的工资。A公司未证明已将终结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张某,且就张某驾驶技术不佳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判决A公司支付: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18元;二、2008年12月工资2184元;三、终结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元。
判决后,A公司认为即使试用期约定不合法,前三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也是双方确认的,不应以2500元计算,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建立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受以下后果。
其一,一个月之后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称已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张某在领失业保险金,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无法签合同。张某则称,由于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担心患病的治疗费用,才***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的理由看起来都合乎情理。然而,仔细审查发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A公司应当于11月17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日期是11月26日。可见,A公司若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没有障碍的。由此可推定A公司称“由于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属实,A公司违法在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所难免。
其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尽管本案中劳动者讲诚信,认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但诉讼中其又称试用期不成立,其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才能约定试用期。本案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虽有约定,但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产生劳动法律上的试用期的后果,“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不成立将对用人单位产生两项风险:其一,“试用期”不成立,当然不存在试用期月工资标准,该约定的整个内容(包括工资标准为2000元)都不能适用。其二,本案中,A公司正是发现“试用期”不成立,转而提出张某不胜任工作。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还需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A公司并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该理由解除仍违法。
其三,没有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尽管本案中没有劳动合同,但如果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结劳动关系,A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理由是,虽然法律有关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针对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立法时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并未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即认定为违法终结劳动关系。张某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工资,而赔偿金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由于张某只主张1250元的赔偿金,法院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