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论文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有关法律的作文

  法律就像是大海上的一艘船,上面可以自由地活动,但是它也有底线,一旦超出了底线,就会落入大海。说起法律,它让我想起了7岁时那天发生的事情,直到现在,那件事让仍我心有余悸。

  那天天气清新,阳光明媚,我和妈妈一起去郊外野炊,我妈妈把包放在副驾驶上,我坐在后排。在途中我们遇到了三个男人,看上他们去应该三十几岁的样子,那三个男人直直地在公路上向我们走过来,眼看车近了,他们并没有要躲的意思。妈妈急忙刹车,其中一个男人突然蹲下,眼看近了,妈妈急忙下车,说时迟,那时快,一个黑影闪了过去,妈妈感觉不对劲,回头一看,手提包不见了。我们急忙去追了几个男人?我边跑边喊:“救命啊,有人抢包了”。这时有几个好心的人走过来,他们了解情况后,也去追坏人,可是坏人已经跑远了。后来,妈妈报了警,几天后,那几个男人被抓住了。

  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是正义之火,是和谐之音,是文明之花,我们一定要学好法律,用法律保护好自己,就像妈妈当年一样!如果不报警,那个坏人也不会被抓,妈妈的包和钱也就不会回来了。

关于法律的论文

法律们的争议作文

  某日,忙得一塌糊涂的法律们聚在一起,它们七嘴八舌的谈天说地,不知不觉中,大家谈到了对人类的贡献,不知谁叫了起来:“不如我们来评平那部法律对人类的贡献最大?”大家同意后有七嘴八舌地夸奖自己对人类的贡献怎么怎么大,一时间这里就变得如同闹市一般。

  “好了,大家都静静,这样吵下去也不是办法啊,不如我们一个个来说,再请大家评。”民法喊起了它的大嗓门。慢慢地,大家都静了下来,但又想自己先说。这时,法律们都变得跃跃欲试。“我先起个头吧。”民法又喊起了它的大嗓门,“我,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事实践,制定本法。”民法在这里停了停,望望大家,露出得意的神色继续说下去:“所以,没有我,社会将变得十分混乱,人民的生活将变得十分不安。大家评评,我该不该登上这对人类贡献最大的宝座?”

  “我说民法大哥啊,你也等别人说完后再说嘛~~。”刑法站了起来,说:“我刑法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的具体经验及实验情况,制定本法。”刑法在这时,也停了下来。劳动法立刻站了起来说:“俺,劳动法……”刑法就急了:“哎哎,我还没说完呢,劳动法你急什么急啊”“我~我……”劳动法想解释,但刑法不理它继续说下去:“社会没了我,人的犯罪的频率将直线提高,人民的生命财产将会损失惨重。社会也将变得十分混乱”

  “呼,刑法你终于说完了,快憋死俺了。”劳动法拍着胸口说:“俺大家都知道了吧,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说俺是劳动人民的象征,有了我那些劳动人民才不会受那些老板的鸟气啊,劳动人民的利益才不会受到威胁”

  这时,角落里传来了幼小的声音:“到我了,到我说了。”这时大家的目光都注视着墙角的那本法律。“我叫未成年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恩恩,所以呢,我的主要的工作就是保护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栋梁,别让他们受到社会的影响和保护他们的自身安全,让他们成为新一代的四有新人。”为成年人保护法一口气说完后,望了望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着手掌说:“为成年保护法弟弟说的好啊。听好了,我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着胸口说:“我维护人民在购买时,买得放心,用得舒心,吃得安心。保护着人民的消费权益,让那些不良商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好,我也来凑热闹,我……”

  “我……”

  ……

  最后一部法律说完后,大家埋头商议,但也没评出什么来。“不如我们来投票吧?”合同法说道。

  “不错,这个主意好啊”

  “恩恩,我也同意”

  ……

  “那好,请大家把自己的结果写在纸上吧”合同法说,“在交到我的手上。”

  等结果出来,大家都傻眼了,平手!谁的票数都是一样的是一票。原来大家家都投了自己一票。在大家都目瞪口呆的时候,法律们的母亲宪法走了过来。看到儿子们的样子感到奇怪,就问在附近的民法。

  等民法把事情的经过一一说清楚后,宪法笑了。望着自己的儿子们说:“孩子们,我看这件事你们别争了。我们法律家族呢,就是要保护人类、保护人类的利益着想。而且在我们这个家族里缺了那个都不行,所以我认为只要大家认真工作监守自己的岗位,用心去为人民服务,那大家都是对人民贡献最大的法律了。”

  “对啊,母亲大人说得真对……”

  “嗯,我同意母亲大人的看法……”

  最后,大家闲聊了一会后,都回到自己的岗位上了。

与法律有关的作文

  在学校里,我们除了每天学习文化知识外,还要和同学们相互沟通、互相相处,在相处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增强法律知识。以下是法律作文栏目为您带来的《与法律有关的作文》,希望我们的作文能让你喜欢。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8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撅水、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和爆炸。”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以法律为题的作文

  法律这个词在我心里既严肃,有庄重,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了法律,社会会变成什麽样子。如果没有了交通法,车辆可以随心所欲的行驶,这样又会酿成多少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了《刑法》,又会有几个好人不会变成坏人。如果没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会有多少孩子无法上学呀!

  法律这个词也有它可怕的一面。它可以把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撕成两半。那是多麽可怕的呀!可是那些人又有没有想过,法律的可怕是建立在人们的贪念和嫉妒上的,如果能够先想到法律的可怕而不是个人的贪念和嫉妒,就没有那麽多人犯法了。

  爸爸、妈妈从小就教育我一定要守法、懂法、绝不犯法,因为这样才是遵记守法的好公民。而我也做到了,并且一直记住了这句话。

  法律这个词,再好人身上是温暖的,但用在坏人身上就是冷酷无情的。所以做个守法的好公民吧!

浅谈“法治”作文

  “以法治国”乃战国思想家韩非子的主张,韩非子是法家代表,生活年代距今约30XX年,算得上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开山鼻祖”,其思想内蕴深远。从战国到现代中国,都离不开“以法治国”。

  法治自古以来便是各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大法宝。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什么“顺其自然”、“兼爱非攻”、“仁义礼智信”……铺天盖地。各国统治者都有其“偏好”,但最后只有因商鞅变法强大起来的秦国灭六国、大统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由此可见,“仁”并不能治国,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强大起来。多数人知道,明朝后期,女真族崛起,其部落首领努尔哈赤英勇善战,夺取明朝辽东七十余城。但多数人也知道,清军入关,接替明朝,并非努尔哈赤所为,而是顺治帝。原因很简单,努尔哈赤的确很能打,但他没有政治头脑,没有建立一个有健全法制和社会体系的国家,没有社会生产力。所以终究只能像强盗一样,抢了东西就走;东西不够了,再去抢。而顺治帝能入关,得拜他父亲皇太极所赐。皇太极在入关前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有健全的法律,经济得以发展,最后到顺治帝,国力强盛,得以一统中原。所以,只有一个国家拥有健全的国家体系和法律,才能取得飞跃性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典范,它充分顾及到人民的利益,而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妇女、小孩、老人、残疾人……法律更是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就拿我们初中生来说吧,现在我们能在教室中津津有味地听老师讲课,在旅游景点能够以半价、甚至更低价格游览名胜,就连贫困的孩子也能上得起小学、初中……都是法律的馈赠。因为我们还未成年,还属于生命的开始阶段,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特意设置了特别的法律。要知道,国家的未来就是我们的呀!试想,要是没有这些法律,我们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保护,那国家、民族的未来又何处去寻呢?由此看来,法律须尽可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所以,法治很重要,而依法治国也就更加必要了。

  中国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各个阶段,而各个阶段的法治,自然也有所不同。奴隶社会有维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封建社会有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民国有君主立宪制……到了现在,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了。纵观历史,各个时期的法治皆与当时的社会情况,人民需求相适应。如奴隶社会,那时人们的觉悟还比较低,觉得人分三六九等,有贵贱之分。所以奴隶制便应景而生。现在看来,奴隶制自然是弊端横生,但你在那时跟人们说马列主义,他们听得懂吗

  “无规不成方圆”,治国亦是如此。只有有了真正符合人民的需求,与其社会实情相适应的法律,国家才能富强,社会才会发展。而法治的重要性正是如此。

以法治为话题原创作文:法治伴我成长

  自韩非子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以来,法治的雏形开始出现。只是,当时所谓的“法”仅仅是服务于地主阶级的统治。而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健全的法制,是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上,为人民服务的制度。

  其实,我们应该窃喜,自己生活在这个法治健全的年代。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身处封建社会之中,并且含冤入狱,那会是一番怎样的情景?有冤无处申,甚至是含冤至死么

  (一)

  法治,于我们而言,似乎太过遥远,却又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社会竞争激烈,某些无视国家法律的人,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因而,法治建设方面显得尤为严峻。

  譬如,一犯罪团伙在8天里杀死3人,疯狂抢劫数十次。当记者问其所谓“老大”为何抢劫时,他直言:“家里没钱,想弄点生活费。”在第一次抢劫未被捕之后,便壮大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抢劫,还威胁其周遭的人跟他一起抢。此种行径,怎不令人鄙夷

  成年人尚且如此,那么青少年呢

  每年,学校都会对学生们开展法治教育。为的是让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话虽如此,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事件还是屡增不减。

  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深圳某地,6名初三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觉得心情不好想发泄。看到拿手机的受害人时,顿起歹念,和其他伙伴一商量,便冲上去围住对方一顿狂殴,趁机抢走手机,还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青少年会此种行为,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这6名学生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抢劫只因心情不好。此种理由,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近来,校园暴力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园暴力频繁地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之中,此类视频也在网上争相曝光。更有甚者,以拍校园暴力的视频为乐。教育专家指出,制造校园暴力的学生,心理上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大多是学习成绩差而被同学、老师忽视的群体,自认为通过暴力可以克服自己的自卑感。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了校园暴力的频繁出现。

  而那些传播视频的人呢,到底是为了什么?有心理医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动机已经不能单纯地解释为好奇和好玩,传播视频的学生可能存在心理上的障碍。

  不可否认,当代的有些青少年心理太过于脆弱,往往经不起或大或小的打击。易冲动,喜模仿,盲目追求刺激。又因暴力游戏的盛行,暴力视频的传播,使得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误入泥潭,无法自拔。那么,社会大众该如何引导他们走上正轨?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所谓法治,必是有法才能治。因而,最主要的是要普及法律知识。

  (二)

  有法让我长大,为治赐我成才。

  我很庆幸,我生在一个民主的时代,一个法治的时代。

  在民主时代中,没有封闭思想的束缚,没有行为举止的限制,一切都是那么的自由。

  在法治社会里,没有君主专制的统治,没有统治阶级的压迫,一切都是那么的平等。

  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家里,都能接触到法制教育。老师总是一遍又一遍地强调:冲动是魔鬼,千万不要知法犯法。”父母总是一再叮咛:“千万别跟那些不良少年打交道,千万不能误入歧途。”甚至于看下电视,上个网,都能看到诸如此类的话语。法制教育,还真是无处不在啊。

  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对我们而言是如此重要。

  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有安宁美好的生活;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一路畅通无阻地健康成长;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共享知识财富.

  幸运的我们,也该抛却任性,自觉学法守法了吧。

  (三)

  有法无治要法何用,有治无法治有何为。

  我国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难免会有所残缺。我们不必执拗于在所难免的残缺。相反,我们应该本着爱国主义精神,对国家领导人持有信心,相信他们能够合理运用我国既有的法制,且不断加以完善,并以此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

  法与治,紧密相连,两者缺一不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法治已经成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治国方略。因而,建设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是同步的,亦是刻不容缓的。

  我们作为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更应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出一份力量,更应该自觉学法懂法,知法用法。

以法律为话题的作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啊,在当今社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经历了数不胜数的改革,主要是法律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是要对人民思想的改观。自西周到百日维新,再到五四宪法的颁布,中国的政治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不断完善。

  我很幸运,生活在21世纪,作为一名青少年,我们在学校学习知识,在生活中践行法律。尽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会听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拥有一颗守法的心。我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自懵懂记事起,我就跟着父母看电视,当看到某某人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时,我不解的问:“妈妈,什么是有期徒刑啊?”妈妈笑着说:“就是把他关在一个房子里,认识自己的错误,不让他见父母啊。”我那时还小,听到犯了错就见不到父母,不禁担心起来,问妈妈:“我如果犯了错,是不是……”妈妈说:“法律只会惩罚犯了大错的人,只要你不犯大错,不会抓你。但我心中还是有一丝敬畏之情。

  长大后,在学校中体验了免费午餐,我愈加不解,为什么要给我们提供吃的呢?到底是谁要这样做?老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国家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所以,要使你们茁壮成长,早日成为祖国的栋梁。”我惊叹道:“原来法律也会呵护我们啊!”我于是对法律产生了感激之情。

  而现在,随着知识的不断拓展,我还了解了《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又是打击违法犯罪而制定的。因此我得出结论:法律就是既保护人民正当权益,又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种强制性准则。法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纵观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有的同学也许会说:“我们是未成年人,法律离我们还很远,它保护不了我的权益,也约束不到我。”其实不然,清晨我们吃早餐时,因《食品法》的保护,我们才能吃到放心可口的早饭。上学过马路时,有了《交通法》,我们才能一路平安,安全到学校。而你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则是《教育法》保护。

  在我们生活中,有的学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未经15岁的初中生秦某的同意,出版商未经他同意,将其作文集结成书盈利,侵犯了他的智力成果权。他于是与之协商,未果。请求相关部门调节才拿到了报酬。但也有同学不知法,更不懂法,做了令人惋惜和痛心的事,某中学生为了买智能手机,偷窃入狱,这些案例让人触目惊心。但法律不会因为眼泪而改变,他们必须付出代价,牺牲青春。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当代的青少年,我们更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心中有法,法律便是我人生路的轨迹,在它的约束和保障下,我才能驰骋人生。

  法在我心中!

与法律有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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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作者:陈冰芳

  [内容提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总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需要中国市场经济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b5E2RGb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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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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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情势变更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立法一般都给予确认,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空白,不利于权利的主张,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p1EanqFDP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和意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至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原有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事人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若继续维持则显失公平,须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1]。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DXDiTa9E3d

  2.情势变更的沿革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法律原则,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既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下不再存在,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称为“情势不变条款”(也称“情势变更条款”或“情势不变更条款”)。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到18世纪后期,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价值,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自然走入低潮。继起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所以情势不变条款更加丧失其重要性。情势变更问题后来受到重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发的物价飞涨,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产生这一问题,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德国等通过判例学说重新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相继确立了“不能履行”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继而形成涵盖以上两类原则的合同落实制度,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这样,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RTCrpUDGiT

  (1).大陆法系的“交易基础废止”

  在法国,起初立法者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有悖于契约自治和契约神圣而对之持保守态度。一战后情况有所不同了,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律事由,但仍然没能成为一般原则。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合法外衣的。他们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以纳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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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荷兰的新民法典从正面确认了以情势变更为由而变更合同1。(2).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jLBHrnAILg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术语是“合同落空”,在概念上与大陆法系的对应词语大同小异,它也要求(1)外来事件的不可预见性;(2)不是当事人的过失引起的;(3)履约的不可能性和困难性。上述情形的出现摧毁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因而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xHAQX74J0X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实难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LDAYtRyKfE

  国际层面上并没有给情势变更下过准确的定义,但这不等于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事实上,各国法律上的冲突融合充分体现在国际政治经贸领域,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应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国际诉讼与仲裁实践。Zzz6ZB2Ltk

  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总结,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dvzfvk

  (1)法律行为基础说。此学说是德国学者奥特曼在1921年提出的。奥特曼在《法律行为基础》一书中将法律行为基础定义为:“法律行为基础是缔结法律行为时,当事人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者,多数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共同预想。基于这种预想,形成缔结法律行为的意思。”,2,rqyn14ZNXI

  (2)默示条款说。该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中提出来的。主要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该合同据以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变为基础而使合同有效存在,且当事人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所以,在合同中默示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款,主要表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那么可依此默示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E

  (3)诚信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合同成立后,如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作出变更或解除。梁慧星认为:“从产生的根据来看,情势变更原则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实现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以,情势变更旨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其理论根据当然应为诚实信用原则。”,3,SixE2yXPq5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不至于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事人间产生不公平。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一致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恪守诚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它人的合法权益。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遇到非因当事人原因造成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不公现象,为了避免不公现象的产生,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6e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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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从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严肃性出发,这些情势应当以持续、一般的状态而存在,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且为一切普通个人所能共同认同。所谓变更,是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是指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丧失,以致于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一种新的情势,例如战争引起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大陆法系倾向于考虑债务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英美法系则侧重于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我认为,我国应综合借鉴两大法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kavU42VRUs

  (2)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通常是由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如果情势变更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y6v3ALoS89

  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如果情势变更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而不是在履行完毕前,因为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然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了。M2ub6vSTnP

  (4)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则表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而不能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没有预见,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预见,那么当事人同样也不能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没有预见的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适用,但其应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0YujCf

  (5)在结果上,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严重不平衡,包括使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利益失衡。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消灭或减轻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质性条件。在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时,应依据理性人的客观看法加以判断。eUts8ZQVRd

  (6)在程序上,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就情势变更产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没有协商的合意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擅自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sQsAEJkW5T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效力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而当事人不用承担不履行原合同的违约责任。GMsIasNXkA

  (1)变更合同。也就是变更合同的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继续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主要方式有:(1)增减履行标的数量;(2)变更履行期限,如分期或延期履行;(3)变更标的物;(4)拒绝先为履行。TIrRGchYzg

  (2)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消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的结果,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当事人获得公平的结果时,才允许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7EqZcWLZ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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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得对此请求赔偿。

  据此,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基本功能是消除因情势变更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实现合同目的的公平、正义,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也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功能而采取的方法,而不是设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lzq7IGf02E

  三、情势变更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作如下定义:“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通常包括三类: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政变、罢工等。一定条件下的政府行为,如颁布封锁、禁运的措施或法律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zvpgeqJ1hk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相同之处

  二者的事实构成都具有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不可预见性;二者都只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二者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二者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任有差异NrpoJac3v1

  a.二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外在表现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

  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可能由自然或社会两种因素引起。前者如水灾、地震、台风、火山爆发、泥石流等,各国民法都承认,当事人也愿意接受其法律后果;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革命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并不一概承认,实践中主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些灾难性事件的出现,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即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不可抗力规定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假如合同并非不能履行而是履行的结果将显失公平,则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如果引起变更的情势并不构成对当事人行为的根本阻碍,如SARS等的影响,合同一般也非绝对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则应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no

  引起情势变更的还有一个经济因素,比如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币值的大幅度升降、市场的异常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重大变化等,都是一种无形的存在,是不应被我们忽视的。fjnFLDa5Zo

  b.二者的适用范围、免责情况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

  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即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时,可相应地解除合同关系,或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而不可抗力既可以适用合同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其结果是唯一的,即免予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tfnNhnE6e5

  情势变更是“裁量免责”,即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则是“当然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Hb

  因此,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虽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不可抗力是合同免责的原则,而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两者在合同法中处于不同的地V7l4jRB8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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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为的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对另一个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双方明显不公平,表现为一方蒙受重大不利,另一个获得显然超出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取的利益;(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受害一方所为民事行为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思,或是屈服于对方的优势,或是缺乏经验过于轻率等。83lcPA59W9

  相同之处:二者都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二者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二者的权利性质都是请求权。

  不同之处:(1)利益失衡的原因不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的显失公平要有主观要件,如利用优势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义务,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而情势变更造成的“显失公平”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不能有过错的。(2)产生的时间不同。显失公平在合同成立时是就已经存在了。而情势变更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通常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撤销时使合同自始无效,而情势变更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般没有溯及力。(4)诉讼时效不同。显失公平的时效是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而情势变更的主张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行使,履行完毕后的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AVktR43bp因此,情势变更看似与显失公平相似,但它们有着不同的规定,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制度,是不能混淆的。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因此,由于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在这种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一种法律的救济。既然司法实践中有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立法上却又对其根本不曾提及,未免使情势变更原则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合同法》中应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ORjBnO

  首先,不能因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机会少就将其从法律中删除,只要尚有适用的可能性,就应该使其存在,否则,一旦发生情势变更之情形,岂不要面临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困境。情势变更界限的划分确实较难,但不妨参照国外经验,对基本适用要件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出来,其他细节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2MiJTy0dTT

  其次,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在允许情势变更原则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于合同法中规定该原则的基本要件而又允许法官适用该原则,倒会授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滥用权力不仅不会起到遏制的作用反而会推波助澜。再次,如果在经济生活激烈动荡的条件下适用该原则易引起“连锁变更”而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那么是否将该原则取消就能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gIiSpiue7A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不是彻底否认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较好的方法还是在《合同法》中对其做出明文规定。uEh0U1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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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法律不足”使得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这使得立法的滞后与经济生活中情势变更不断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确立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势在必行。IAg9qLsgBX

  [注解]

  [1]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

  [2]、[3]同上,第300页。

  [4]郑玉波《民法实用》,1969年初版第109-111页;引自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W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44页。

  [6]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8-79页。

  [7]同[6]第76页

  [8]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

  [9]、[10]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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