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推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本条是关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体系的框架,其中具有基础性、最能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特色的制度,就是本条所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一、以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战略思想,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将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列为首要任务,并作出了逐步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标准指标体系的顶层设计。本条规定将《意见》提出的政策构想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关于国务院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规定有四个要点。第一,指导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体现具有在全国范围内保障基本、统一规范的功能。第二,标准的性质是指导性的,特点是主要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发挥兜底线、指方向、做示范的作用。这是因为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作为国家层面的“底线标准”,需要给各地留出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足够空间。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但与基本养老、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相比,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受益范围广、信息复杂、地方特色鲜明等特点,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相对较低,因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决定。第三,制定指导标准的依据是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四,指导标准应动态调整。我国首个《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于2015年初发布,内容包括三大类14项22条。

  三、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本条规定,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地方实施标准,主要考虑四大因素:一是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含义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不能少于国家指导标准,数量和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指导标准。二是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新增项目的遴选确定、服务的数量和水平指标,要有效对接当地群众的实际需求。三是财政支撑能力。原则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当地公共财政的支撑能力相匹配,对纳入标准的服务所需资金应进行科学测算,确保落实。四是地方文化特色。所提供的项目、内容,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特色,把更多的植根于老百姓生活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样式、文化活动纳入地方实施标准。目前,全国省级人民政府都已经出台了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本条是关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分散、效能不高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首先提出来的就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协调机制的建设目标: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本条是将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规定包含四个要点: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主体是国务院,体现了权威性。第二,协调的范围是“综合”。所谓“综合”,一方面是说协调机制要容纳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的所有中央部委;另一方面是说协调的事项范围广泛,从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到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三是协调机制的功能是指导、协调和推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四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也就是文化部承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的职责,负责协调机制日常的具体工作。

  2014年3月19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正式成立。到2016年底,成员单位已包括26个中央部委。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1)协调推进重大公共文化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3)协调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4)统筹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5)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惠民项目;(6)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7)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督评估机制;(8)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他重大事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立以来,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会商机制、共同调研机制和督察机制,成为整合各部门优势资源、共同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平台。

  二、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法律没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公共文化协调机制,但规定其应承担起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的职责。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有要求,目标是探索整合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到2016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政府和大量的地(市)、县(市)政府都组建了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组织,政府通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正在形成。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解读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原则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方向,二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方针。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方向。首先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就是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它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国外文化有益成果,构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公共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以文化人”是文化的本质功能,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以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方式方法,通过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其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确立人民创造文化、人民分享文化的理念,让人民群众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人;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树立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理念,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有效对接。第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内核,是当代中国的价值共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一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都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精神文化产品育人化人的重要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了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鲜明的价值导向。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方针。公共文化服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内容建设是根本。产品的创作和生产是内容建设的源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内容建设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多层次、多样性、个性化相适应,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需要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既要有阳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既要顶天立地,也要铺天盖地,以具有广泛包容性的产品和服务来适应老百姓多样化的需求。第二,文化的本质功能是“以文化人”。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对弘扬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体现主旋律的产品和服务应给予明确的鼓励、有力的支持。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对不同内容、不同样态文化现象的基本态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本条是关于政府保障责任的规定。

  一、保障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最重要的方式,是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本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工作,是具有战略性的总体纲要。我国宪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审查和批准执行情况的职权。其内容经过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与审查,其产生经过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其执行情况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保障原则。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特点。公益性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主要由公共财政支撑,是公共文化服务区别于其他文化服务最主要的特征。基本性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尺度。目前阶段,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的内容,就是“基本”的具体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均等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要求。文化由全体人民共同创造,文化发展的成果也理应由全体人民共享,政府承担着为全体公民创造文化享有环境和条件的责任。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条件。公共文化服务是老百姓身边的文化服务,没有便利性就没有可及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四性”写入法律,标志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点由理论概括、政策表达上升为法律规定,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责任,应体现与公共文化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原则。

  三、保障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内容主要是三大方面:一是加强设施建设,二是完善服务体系,三是提高服务效能。

  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载体。公共文化设施是典型的公共设施,因此,规划、建设和投资主体是各级政府。本法第二章用6个专门条款(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规范,有的是将以往行政法规、标准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有的是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和系统建设的统称。“体系化”程度不高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另一方面存在着设施闲置、资源浪费、效益不高的现象。所以,政府履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责任,必须着眼于完善服务体系,切实弥补体系建设上的短板。

  效能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将提高服务效能纳入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是因为服务效能的提升,不仅仅取决于公共文化机构自身的努力,更取决于制约效能提升的关键性要素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起一种理念:提升服务效能必须从强化保障、完善体系、突破制约性要素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有了法律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亮点一:科技助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亮点二: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亮点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亮点四: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亮点五:违法必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解读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广泛讨论、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二是着眼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三是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实践经验,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等。四是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责任,如经费保障、人才保障、监督管理等。五是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管理责任等。此外,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是本法立法中始终坚持的首要、基本原则。法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宗旨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同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明确的重要制度

  一是着眼于统筹协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二是着眼于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上下衔接的标准化体系,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三是着眼于文化惠民,明确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四是着眼于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明确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着眼于提高效能,明确建立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等。这些重要制度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定

  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法律第二章共13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主要有: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建设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二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是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五、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方面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法律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同时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强调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人口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二是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四是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专业化水平。

  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规定

  社会化是我国公共文化发展的活力源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了渠道。法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政府支持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在培育社会主体方面,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在志愿服务方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在财税政策方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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