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条例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点滴

  现在在食品监督的各个部门,食品安全无小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是经常挂在嘴头上的话,也是他们日常监管的主要工作。说实在的,这些监管部门的人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与反弹,工作也十分敬业,心里也很着急……。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在有些地方应该说比较严重。那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越低,那里越贫穷,那里的食品安全问题一般越严重。在我们的周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食品安全问题司空见惯,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个法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监管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实实在在是个全民的问题,又常常是道德的问题。我有时想:在遥远的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也不高啊!那时候的人们也要吃饭啊!但史书上也没有什么关于食品安全案例的记载。看来,食品安全问题又不仅仅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问题。

  下面,我从一个博友的文章中,摘录点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十六个),大家看看,也观察一下自己生活的周围,把自己的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起来,也把社会的食品安全关注起来。形成一个全民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使有安全问题的食品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挥拳打之。

  1.水果上色

  这是位于福州市南郊红星农场里的一个水果储存仓库,仓库里堆满了成箱的橙子,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浓重的霉味。老板则拿出一个小药瓶挑出一些红色粉末,倒进一盆无色油状液体里进行调和。盆里的油状物很快就变成了深红色,这种深红色的油状物被涂抹在盆子里的海绵上。随后,晾干了的橙子被放进了盆里。据老板介绍这么做是为了给橙子打蜡上色。这种红色的粉末是一种色素,而这种油状物则是石蜡。

  加了明矾就能使甜蜜素、味精、酒精、水分等快速渗入到桃子果肉里,既能增加重量,又能使还没成熟、味道酸涩的桃子变得清脆香甜。专家:明矾是不能加的,为什么呢?就是明矾当中,我们前几期节目已经谈到过,很明确,因明矾当中含有铝,这种物质对小孩影响智力,除了这以外,这整个制作的方式,这个水,就是(水中)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杆菌一定超标。所以往往会造成我们的消费者腹泻。

  2.瓜子制作令人震惊

  太平街市场是安徽省蚌埠市最大的瓜子批发市场,这里销售的瓜子品种繁多,倍受消费者喜爱。这家摊主向我们介绍,这些瓜子都是当地加工的,与其他地方生产的瓜子相比,由于卖相好,颜色鲜亮,而且不容易受潮变软,所以一直卖得很好。

  在蚌埠市真香炒货厂记者看到,仓库里堆满了用来加工瓜子的原料,上面落满了灰尘。(空镜)老板告诉我们,他们正在加工的是白瓜子。一名工人往正在煮瓜子的锅里倒进了一种白色粉末状的东西。

  记者:你放的这是什么东西

  工人:明矾!

  记者:你这锅放多少明矾

  工人:随便放多少!

  据这名工人介绍,用明矾煮瓜子是为了使瓜子不容易受潮变软,保持好的口感。

  瓜子生产工艺专家来明乔:消费者在购买瓜子的时候,如何鉴别优质的瓜子与加了滑石粉的、石蜡的瓜子呢?就拿西瓜籽来说,我们首先看它的外观,优质的西瓜子中间颜色是黄色的,四周是黑色的,两个颜色界限非常分明,劣质的产品它往往表面颜色模糊不清,同时一些加了滑石粉、石蜡的瓜子呢,他表面还有白色的结晶(物),因此它会有比较滑的感觉。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实验,这里是两堆瓜子,当我们慢慢地抬起这个平板的时候,当这个平板达到45度左右的时候,有滑石粉的一堆瓜子就(滑)下去了,而好的瓜子它还是不动的。

  3.勾兑黄酒

  记者:师傅你怎么用嘴吸啊?工人:不用嘴吸怎么能流出来呢?流不出来。记者:用嘴吸卫生吗?工人:不卫生那也没什么办法,把酒搞出来,不用嘴吸流不出来,是不是

  工人正在往酒池里兑自来水。这个酒池的能装3000公斤左右的黄酒(用棍子量空镜)。但是记者用棍子丈量后发现,倒进的黄酒的深度还不到酒池深度的四分之一。

  既然兑水是为了降低黄酒的酒精度数,那么为什么在兑水之后反而加入大量的白酒和酒精呢?技术员最后向我们道出了实情:兑水其实就是为了提高产量,水卖出了酒价钱,但是由于兑水太多,所以不得不加入酒精和白酒提高酒精度。兑了自来水的黄酒口感和颜色比纯粹酿造的黄酒差了许多,因此还要进行特殊的勾兑。技术员开始调酒的颜色。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黄酒调制时除焦糖色外,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不过,为了把兑了自来水后淡而无味的酒调出味道来,还要加入各种各样的添加剂。记者发现,用来溶解甜蜜素和盐的水竟是用来泡酒瓶的水。

  4.工业盐泡菜

  在四川,家家户户几乎哪天都离不开泡菜,可现在有一位泡菜厂的老板跟我们说:他们根本不吃自己做的泡菜,只给外地人吃。难道是他们改变了多年的习惯?工人直接用手把切好的泡菜、煮好的配料和保鲜水在一个大盆里充分的搅拌,再经过分装、封口就可以上市了。

  记者:这水咋是这颜色的呢?工人:兑的那个是,它就是防烂的(药)。老板:这是用开水兑的,苯甲酸钠。记者:为什么有这么多的虫子?老板:腌(泡酸菜)的时候就有虫子,打了药就没有了。过了一会,一名工人开始向腌泡菜的池子里打药。这名工人还告诉我们,为了防虫子,泡菜在出厂前每隔几天就要打一次药。记者:这属于农用的杀虫剂,是吧?工人:对,(这是)低毒的。这种“药”是什么呢?工人和老板都说不知道。

  5.平遥牛肉

  说起山西平遥,那可是天下有名的古城,而平遥牛肉就是这座古城当中有名的招牌,它以独特配方、独特的生产工艺而为人称道,不过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平遥有一位老板说,他的加工点里,不管是什么肉,都能把它加工成所谓的“平遥牛肉”来。不用牛肉也能做出牛肉来?这可够绝的,咱们一块来看一下。

  他向我们透露,把这些骡马肉和牛肉掺在一起进行加工,生产出来的肉当作牛肉卖,神不知鬼不觉,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他说,用骡马肉做牛肉算不了什么,关键是看用什么技术,只要技术过硬,无论是什么肉,经过他这里加工,都能做成所谓的平遥牛肉。为了弄清楚这位老板引以为豪的神奇技术,记者再次来到这个加工点,院子里堆满了分割好的肉,一部分是牛肉,而更多的则是骡马肉,老板在一旁正往这些肉里注水。

  记者:这刚打完水呀?老板:刚打完药。

  他告诉记者,往肉里打的并不是普通的水,而是自己配制一种特殊的药水。眼看着锅里的药水用完了,老板拿来了一个袋子,往锅里加了一些黄色的粉末,他说这就是用来调配的药,是他这里做掺假牛肉必不可少的东西。

  记者:这个是什么?老板:这是让别人悄悄带来的,抓住了要罚款的,是私盐,根本就不让卖。老板:盐是国家统购统销的,我们用的盐是私盐。

  6.老陈醋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有食醋生产企业近100家,年产陈醋、老陈醋在10万吨以上,被称为中国的“醋都”。闻名全国的山西老陈醋的生产基地——山西水塔集团就位于离县城不远的孟封镇。在孟封镇西堡村我们找到了老醯儿醋厂,这里离水塔集团不到一公里。在老醯儿醋厂的办公室我们见到了厂里的老板,据他们介绍,厂里生产的都是酿造食醋,产品敢跟“水塔”牌相媲美……

  记者:为什么要加色素?技术员:陈醋的颜色应该是深色的,这个原醋颜色太淡。记者:加了色素颜色就深了,像陈醋似的

  记者:你用嘴裹该多不卫生。你用嘴裹卫生吗?工人:卫生。怎么不卫生。记者:卫生啊?工人:卫生。

  从洗瓶、灌装、到贴标、包装,都集中在这个仅有七八十平米的房间。车间里杂物堆积。“食品安全”标识也被丢在地上,任工人践踏。

  7.火锅底料

  朝天门小食品批发市场是重庆市最大的食品批发市场之一。在这个市场里,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就有当地的特产:火锅底料。据了解,在重庆市,生产这种袋装火锅底料的厂家虽然不同,但包装却很相似,大都标有"重庆特产","重庆火锅,麻辣烫"等字样。这里的老板告诉记者,火锅底料质量的好坏,很难从包装上看出来,但是可以用手摸出来。

  记者:凝固剂是什么东西?老板:凝固剂是加硬度的。记者:凝固剂是什么东西?老板:化工原料……这位老板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才含糊地透露了一点其中的秘密。

  记者:这个是什么?刘鑫食品厂老板:这个是食用(石)蜡。记者:就是石蜡?记者:石蜡一般起什么作用?工人:起硬度!记者:硬度?工人:对!

  刘鑫食品厂的老板虽然承认在火锅底料里添加了石蜡作凝固剂,但是又解释说添加的这种石蜡是可以食用的。

  8.速冻饺子

  天津兴达食品厂其实就是一家小作坊。外边的一间小屋,算是绞肉车间,里面灯光昏暗、墙上落满了灰尘。一台绞肉机和几口大缸是这里的主要设备。(空镜)这位戴眼睛的年轻人自称是厂里的技术员。他说,他们使用的猪肉都是杀猪时丢弃的下脚料。

  记者:这是什么肉?技术员:用刀划下的下脚料,杀猪的不要了。

  记者:你怎么用手搅拌呢?技术员:手比棍子得劲,棍子面积小,手还灵活。记者:这样卫生吗?技术员:卫生,什么东西不是用手做出来的,吃的东西都是用手做出来的。

  操作台上落满了灰尘,工人只是擦擦了事。这里的生产过程完全是手工操作。用来生产饺子的双手,工人也懒得洗洗。记者:怎么不洗手啊?工人:我们自己又不吃。

  正在包饺子的几个工人也都说,她们没有洗手的习惯。土制炉子里冒出的烟灰,把小屋子搞得尘烟飞扬、乌烟瘴气。这位工人还在吞云吐雾。记者:你抽烟烟灰掉到饺子里怎么办。工人:没事,一和,照样吃……

  (有时候面对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我都觉得汗颜。因为,毕竟我也是一个食品安全的监督人员。但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仅仅是个监督部门的问题。中国人的贫穷,中国市场经济的无序与趋利,使我们享用安全食品的道路任重道远。)

  9.中国特产“毒大米”

  我国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地市场上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部分省公布的“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所抽检样本的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均严重超标。

  问题食品每天放倒500人——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严重的食品后可出现发热、腹痛、呕吐、食欲减退,严重者在2至3周内出现肝脾肿大、肝区疼痛、皮肤黏膜黄染、腹水、下肢浮肿及肝功能异常等中毒性肝病的表现,也可能出现心脏扩大、肺水肿、甚至痉挛、昏迷等症。

  原料米已霉变发臭米中布满蛹丝。

  10.变态香肠令人作呕

  长虹食品大市场是南京市有名的副食品批发市场,春节日益临近,在位置显眼的香肠批发点前,摆满了各种色泽鲜艳的香肠。大批的香肠还在不断地装卸着,生意很是红火。但是记者却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这里的香肠不仅价格差别很大,而且有的香肠价格比猪肉还要低很多……

  为了了解这些香肠的质量究竟有什么差别,按照摊主提供的地址,记者直奔江苏省泰兴市,在紧邻泰兴市的南通市如皋县城公路边的一个加工点,工人对我们的突然出现很是戒备。记者随后来到不远处的一家冷库。远远地就能看见,工人正从冷库里往外抬着碎肉。车间里,工人正用铁锹把地上的肉泥铲进铁桶,院子里已经晒了一些香肠。在另一个车间里,满地都是猪头和碎肉。

  这些碎肉就是槽头肉,槽头肉是猪舌头后面的肉,老板告诉记者,他们这一带不少加工点都用槽头肉做香肠,而附近的泰兴市有一个叫野竹村的地方,几乎家家户户都用槽头肉做香肠。

  亚硝酸钠在食品加工中主要作为发色剂和防腐剂使用,它的最大用量为每千克加0.15克,而老板在500斤肉里就加进去了100克亚硝酸钠,超过最大剂量的两倍多。但是老板也知道亚硝酸钠加多了不好。老板:这个东西(有)剧毒随你多好的身体吃这么一点就死了。

  接着老板又从柜子里拿出来一个红红的瓶子,往桶里又倒了一些红色粉末。记者:这是什么?老板:食品红调色的。老板把水桶提到操作间,接了一桶水。随后整桶的食品红溶液被泼到池子里的肉馅上。工人迅速地开始搅拌。

  灌好的香肠拿到架子上去晾之前,还要到放进门口的大盆子里,浸一下,工人说这种特殊的处理是为了防虫。工人:(香肠)容易粘苍蝇。记者:那你们怎么办?工人:用药水来(防蝇)用打蚊子的药水一打(在水里)就不粘了!

  虽然院子里苍蝇到处乱飞,但是用药水浸过的香肠上,却一只苍蝇也没有。几只死苍蝇散落在装着药水的盆子里。晾晒一阵子后,香肠被送进了用砖砌的、简陋的车间里进行烘烤。

  老板还介绍说,他这里的肉还算是不错的,村里还有一些加工点做香肠用的肉,比他用的还差得多,有的根本就不能吃。按照老板提供的线索,记者又来到野竹村的另一个加工点,看看老板说的“不能吃的肉”究竟是什么?加工点里,几名工人坐在窗子底下分割肉。院子里到处堆着成堆的肉块。

  11.毛发酱油

  按照热心观众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湖南省常德市的澧州食品城的一家批发店里,找到了这种名叫"红帅"的酿造酱油。据店老板透露,这种很受学校食堂等单位欢迎的酿造酱油,的确不是用传统工艺酿造的,而是用一种特殊的原料勾兑的。

  他就向记者展示了用这种氨基酸液加工酿造酱油所采用的特殊工艺。只见他一边加热氨基酸液,一边往锅里加一种白色片状物。这种东西一加进去,锅里马上就冒出一股强刺激性的气体。在车间的墙脚,记者发现,装着白色片状物的袋子上,赫然写着工业用"氢氧化钠"。

  这些酱油并没有被立即灌装,而是被转移到了楼上的一个大储存罐里。技术员又往罐子里加了一些增稠剂和酱油香精,所谓的酿造酱油就配制完成了。

  工人:我们这里的人,看见做这个很脏的,一般都不吃酱油的。一般我们搞这个事的,晓得,就不吃!哈……

  他告诉记者,毛发里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简单的酸解后就能提取氨基酸,厂里多年来生产的氨基酸液其实都是用毛发来加工的,每天消耗的毛发都在10吨左右。

  记者:什么地方收过来的?工人:全国各地都有。记者:天天都要卸货?工人:天天都卸。

  经过简单分拣,这些污秽不堪的毛发不再作任何处理,就直接被送到机器里打松,然后打成包拉去投料。随后,记者又跟随拉毛发的板车来到了生产氨基氮液的投料车间,一名工人正大把大把地把送过来的毛发塞进反应釜里。

  据副厂长介绍,这种粉按1比3的比例兑水溶解后,就还原成了氨基酸液。用它来配制酱油,除了能迅速扩大产量外,与酿造酱油相比较,用氨基酸液配制酱油至少可以降低一半以上的成本,因此,一些做酱油的企业和"新生源"建立了长期固定的业务关系。

  12.“乡巴佬”卤制食品黑幕

  浙江温州市的苍南县,以生产卤制熟食闻名省内外,这里生产的卤制食品有鸡腿、鸡翅、鸡蛋等,品种繁多。记者在当地的市场上采访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这里的卤制熟食厂生产的品种虽然各不相同,但产品的名称却惊人的相似,有叫香不佬的,有叫鲜巴老的,还有很多厂家都叫乡巴佬。据当地人介绍,因为在苍南县最早生产这类卤制品的厂家用了“乡巴佬”这个名称,以后大家群起效仿,久而久之,“乡巴佬”就几乎成了当地生产的卤制熟食的代名词。

  记者来到沪山镇,走访了十几家食品厂,看到一些厂家连起码的防尘、防蝇措施都没有。记者来到了华都食品厂,这家厂是苍南县中等规模的卤制食品加工厂。院子中间堆放着冷冻的鸡腿和鸡翅,很多包装袋已经破损了,工人们很随意地在上面踩来踩去。在卤制车间里,卤好的鸡翅掉在了沾满油污的地上,又被工人捡起来,扔回锅里继续加工。

  身在中国无法改变,唯一要做的是适应环境——老板告诉记者,卤制食品的味道主要来自这些添加的佐料,产品的颜色也很重要,如果调得不好,就会很快褪色、变色,卖不出去,所以颜色一律要进行特殊的调制。他还介绍,在苍南县,卤制的鸡腿和鸡翅主要有红色和黑色这两种颜色。

  这个“糖色”学名酸性橙,是一种化工染料主要用于皮革纺织物的染色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随后,记者再次来到佳利食品厂调查,在卤制车间里,一名工人正在稀释酸性橙。用工业染料染出来的鸡腿、鸡翅,看起来果然色泽鲜艳诱人,经过真空包装后就可以出厂了。经销商:销得特别好我们家货都销空了现在拿货也拿不到价格涨得吓死人!

  13.米粉

  甘荫塘市场是贵阳市最大的粮食市场之一,在市场东南角有一个巨型仓库,里面堆满了成袋的稻谷,(空镜)这里的工人告诉我们这些谷子都是很长时间的陈谷子了。工人:起码得有7、8年了。记者:起码得有7、8年了?工人:应该是,这米都黄了。记者:这米打出来应该有黄(曲霉素)了吧?工人:应该黄,打出来应该含黄(曲霉素)了!

  黄曲霉素的毒性是xxx钾的10倍,是xxx的68倍。而且黄曲霉毒素有很强的致癌性。这正是国家不允许xxx流入口粮市场的主要原因。工人告诉记者,由于陈化米颜色发黄,外观上与新大米的差别十分明显,因此他们这里的陈化米都要拉到别的xxx米厂里经过加工才能往外卖。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这位老板告诉我们只要添加一种化工原料,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让又黑又黄的陈化米做出又白又亮的米粉。经过了几天的观察,记者发现,工人们在加工米粉时,每次都要把这个水桶里的白色液体加入米浆当中。这种液体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老板告诉我们,这就是他们使用的化工原料,他还说这种原料原本不是液体而是固体,随后一名工人从屋子里拿出了几块白色的东西,扔进桶里溶解。

  14.腐肉猪油

  对怎么熬猪油大家恐怕并不陌生,因为它很简单,只要把锅烧热了,放下肥肉就可以熬出猪油来,可在深圳市宝安区的一些炸猪油作坊,炼起猪油来就像做实验,一会儿倒些液体进去,一会儿倒点粉末进去,猪油的颜色也随之发生变化。放进去的都是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炼出来的又能是什么呢

  记者:(你们)炒菜也用这种油吗?老板:炒菜不用记者:你们自己吃这个油吗老板:我们吃花生油不吃猪油。

  15.红薯粉条的“新”工艺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是我国南方红薯粉条的主产区之一。在县城的城东和黄土铺镇一带遍布着大大小小的红薯粉条加工点和工厂。这些加工点生产的红薯粉条通过县城的集贸市场批发到全国各地。记者在这里采访时发现,在每一个摊位上,都摆放着几种不同颜色的红薯粉条。这里的老板告诉我们,这些不同颜色的红薯粉条是有差别的。另一位老板也向记者透露,他们当地人只吃一种颜色深的红薯粉条。虽然这种粉条看相不太好,但却是正宗货。而那些看相好的红薯粉条都批发到外地,当地人从来不吃!

  过了一会儿,一名工人从里屋抬出一袋淀粉倒进了一口大缸里,并从墙角拿出一根木棍开始搅拌,而这口大缸里的水正是刚才那个工人洗完手的水。搅拌完淀粉浆,工人把洒落在缸边的淀粉用勺子一点点地收集起来,倒进和好的淀粉浆里。据工人介绍,除了玉米淀粉外,其它淀粉也可以掺进红薯淀粉中。他们还能通过控制不同淀粉的混合比例,让一般消费者吃不出掺了其它淀粉。

  老板所说的这种没有问题的化工原料到底是什么呢?他不肯讲,我们始终找不到答案。在另一个加工点,一名工人无意间透露说他们一般在后半夜开始生产时,才往红薯粉里加化工原料。记者决定夜里到这家加工点继续调查。

  我们在这家加工点开始生产前来到了这里,在昏暗的灯光下,工人正在配料。工人从角落里的拿出一个水瓢,把里面泡好的一些液体倒进已经调好的淀粉浆里。记者注意到,水瓢里还残留着两块没有完全融化的白色块状物。工人始终不肯告诉我们这种具有神奇增白效果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原来,所谓的特殊处理就是在淀粉浆里添加色素。又过了一个晚上,我们在这个加工点里看到了加过色素的粉条。其颜色果然鲜艳诱人。对此,工人颇为得意地说,没有他们调不出来的颜色。

  记者:粉丝都销到哪里?工人:主要有广东、广西、湖南!老板:全国各地都有!

  16.注水有新招肉牛变“水”牛

  山东省聊城市每年屠宰的肉牛有五六十万头,市区附近的茌平县洪官屯乡有一家屠宰场,在当地颇具规模,这里每天车来人往,生意很是红火。老板:我这里一个孬货也没有,我狠把质量关,所以我的客户拉回去一百个放心。老板:这里的牛肉是最好的。她说我们这里牛肉是全中国一流的,最好的牛肉。

  在屠宰场记者看到,工人正在先将一根1.8米长,比大拇指还要粗的塑料管,通过鼻子插到胃里,然后接通水管。记者:这是干什么?工人:在洗胃。记者:洗胃,为什么洗胃?工人:胃里脏,你看这些脏东西是从胃里出来的。

  几个小时后,这些接受“洗胃”的活牛,肚子被灌得滚圆滚圆的,四脚朝天,直翻白眼,发出痛苦的哀鸣。面对已经是奄奄一息的活牛,屠户们仍不肯罢手。他们接着将一根十多厘米长,小拇指粗的锋利的钢管插入牛的胃里。

  但是这些被灌了一肚子井水的活牛,根本来不及消化,就已经奄奄一息了。那么屠宰场给活牛洗胃到底是为什么呢?这位老板最后向我们说出了其中的秘密:所谓洗胃,就是为了增加牛肉的含水量。一头300公斤重的牛经过“洗胃”,要灌进100公斤左右的井水,宰杀后能有大量的井水残留在体内。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

  “诚信为本,信誉为天”。这句话我们常常挂在嘴边,虽然人们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在知识爆炸的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可偏偏有的人素质逐渐下降,不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他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把先进的科学技术用在了歪门邪道上,为了谋取暴利,打起食品的坏主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饮料中添加塑化剂,面包中添加漂白粉,火腿肠中添加敌敌畏,甚至生产人造鸡蛋,染色馒头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们的饮食都得不到保障,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自己心里都没数!人们对生产商了失去了信心,还谈何诚信与信誉。

  近几年来,三鹿奶粉造成的危害影响力最大。商家为了追逐金钱的利益,罔故人的生命安全,将致命的化学物质三聚氰胺添加到奶粉中,为了使蛋白质不达标的奶粉通过食品有关部门的检测验证,做出这样违背良心的事。多少个婴幼儿饮用之后,变成结石娃娃可怜地躺在医院里,甚至有些儿童被夺走了无辜的生命。事情被曝光之后,三鹿公司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付出巨额的赔偿,名誉扫地,而且公司破产,生产商被绳之以法。

  “诚信为本,信誉为天。”个人诚实守信,会受到尊重,企业诚实守信,才能赢得市场。

  诚信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孩子的笑声,为了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关于食品安全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开,那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但要想做到这些,首先的前提是安全。安全犹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如果有一天,这根线断了,首先断在一食品的安全上。

  常听老爸老妈们说:“该吃些什么好呀?吃什么最安全呢?哎,真是愁死了。”这也难怪,现在已经曝出猪肉里注水,蔬菜里残留农药,制造火腿用的是死猪肉,喂奶粉的孩子一定会喂出一个大头娃娃,这一系列丑恶的事实。一件件丑恶的事被揭发,一家家毒辣的饭店被查封,一起起惊悚的中毒事件在不断发生。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就有一个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中毒事件。工地里住着几十个建筑工人,工人们在建筑工地的自助食堂用餐,由二位大妈供应工人们的伙食。有一天,工人们用餐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几十名工人先后出现头晕、呕吐、昏厥等现象。汗珠一颗颗豆子似的从额头上滚下来,他们脸色发青、嘴唇发白,脸上没有一丝血色,还时不时的发出撕心裂肺的叫喊声。看着都叫人心酸。工人们疼得无法工作,还好抢救及时,只造成了一人死亡。有些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一条人命吗?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但是,这可是一个鲜活的人呀,说没就没了,多可惜呀!一场因饭菜中的农药引起的中毒事件,对工人们及家属造成了惊吓,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悲痛,同时也给工地带来了损失。

  其实,不需要说到这么远的程度上,就说说我们的校园好了,也存在着食品的隐患。第一,就拿我的学校来说,我们学校旁的小卖铺星星点点,一到放学时间,便可听见大叔大婶们的声音:“小朋友,这很香的,一包才5角钱呢。”一个个小同学就被骗了,大家你一元,我五角的落入了这香喷喷的陷阱。其实又看新闻的人都知道,五角食品中含有大量染色素,防腐剂。这些都是化学物质,吃了对人体可是有害的,轻者:头晕,呕吐,重者则要住院。其二:我们的学校大都都会有一些小青年来买豆花。有一次,我看见好多同学围在一个角落,我也过去凑个热闹。一位同学说:“老板,我的豆花好了没?”这时,老板正在数钱,又在做豆花,手上会有多少细菌落入豆花中,其次,这位老板是否洗过手才开始做豆花的。一连串疑问在我的脑海中浮现,我害怕得撒腿就跑。

  20XX年第三季度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65起,中毒2382人,其中死亡50人。才3个月便死了这么多人,真是叫人揪心呀。

  所以,大家一定要安全饮食。虽说:“心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但大家也不能饥不择食。要为食品安全,我们的安全构建一片和谐的蓝天呀。

食品安全你我同行

  二十一世纪,是个经济发展迅速,拥有先进技术的世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不再有饥饿,现在虽然没有了饥饿可是人们又为另一件事而烦忧:怎样才能吃到绿色食品,健康食品而发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可忽视,它关乎人们的健康,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生命!

  有人会问:“那吃什么好那?”是呀!应该吃什么那?鸡、鸭、鹅中会有工业盐,蔬菜中会有残余的农药,饮料里会有色素,就连猪肉都被注水。我们还能去吃一些什么呢?应该去吃去什么?餐桌上的菜你还敢不敢吃

  电视上经常报道,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等。就连三鹿奶粉也被说是“毒奶粉”有些不法商贩为了减少成本竟然用可以导致致癌的工业盐充当食用盐。这些致癌食品它们打着“廉价”的旗号,来销售给那些不知情的人。虽然已经查封了许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但是还有许多不法厂家没有被查封,危险还隐藏在我们身边!

  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我们虽然不能制止不法商家但是我们可以不去买三无食品,所以我们应当选择安全食品,有生产日期,有qs号等食品。我想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在买东西前看看生产日期,选择有qs的食品那么就不会让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

  2月6日,中国首次特别设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务院29个部委中的15个。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我相信每个人只要不被蒙骗,加上管理局的管理,不法商家就会不攻自破!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

  9月20日至10月9日,为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国庆佳节,县质监局把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国庆安全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了国庆期间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该局在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检查了节日旺销食品,特别是把老百姓密切关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乳制品、粮、肉、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食品、旅游食品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查处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20余家,排查处理食品安全隐患2处。

  为确保国庆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该局在继续扎实推进特种设备“三项行动”和现场巡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国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重点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医院、酒店、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深入检查,共检查特种设备30余台。

关于食品安全

  所谓食品安全,就是食品里不含任何对人体有害物质。如果食品变质或者含有毒物质,就会给我们身体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劣质食品极大得危害了人的健康,轻则拉肚子腹泻,重则中毒昏迷,更有甚者可能会引起死亡。的确,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学校周边有许多小店,那诱人的“美食“发出阵阵香味,同学们抵挡不住零食的诱惑,你五角,我一元地买了许多零食,结果有些买零食的同学都因为买了不卫生的食品而拉肚子。

  记得有一次我在电视里看到了一个新闻:某一知名酸奶品牌因为某种原因,把过期的酸奶重新包装了一遍,还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及时发现,不然后果不堪设想。看看这些厂家,多么毒辣,为了市场上的竞争,竟不顾消费者的健康。

  以上事例都足以证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不安全的事件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食品监管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相信有关部门能够严肃处理,严格管理,给大家一个放心的食品食用环境。而我们作为一名小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也应该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尽自己的绵薄之力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饮食,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民以食为天”。但是,“食以安为先”,食品是否安全也同样重要。这些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苏丹红”、“瘦肉精”、“牛肉膏”、“红心鸡蛋”、“三聚氰胺”、“爆裂黄瓜”、“人造‘新鲜红枣’”、“洗衣粉馒头”。一件又一件事故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让越来越多的人深思:现在吃什么才安全?就连矿泉水都怕水里有化学物质。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

  “叮铃铃!”随着清脆的放学铃声响起,同学们蜂拥而上,目标便是学校对面的小店。为什么这些小店那么吸引人呢?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一进小店,映入眼帘的是各种五花八门、花花绿绿的食品,每天中午放学和下午放学,总会吸引来许多同学争相购买。回头看看货架,什么辣条、即食面、薯片、肉干、奶茶、汽水,应有尽有,价格大都在五角到一元之间。别看这些食品“物美价廉”,但仔细看看零食包装袋,上面除了品名、图案,就什么也没有了。其实,这些就是所谓的“三无”食品,制作的环境肮脏不堪,吃下去极容易生病。在此,我劝同学们停止购买、食用这些零食!

  再来说说我们的一日三餐吧。很多人觉得,不吃零食,正常地吃饭,身体就会健康。这个观点没有错,但购买健康的食品仍有一番讲究。首先,注意食品本身是否有问题,比方说,要看大小是否正常,气味是否怪异,颜色是否过于鲜艳,青菜要看看有没有虫蛀。

  其次,要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过期食品无论如何都不能食用了。还有些人看到快要过期的食品打折,买来后认为自己占到了便宜,既省了钱,又能吃到安全的食品。殊不知,那些快要过期的食品和已经过期的食品基本相同,已经不卫生了。

  最后,还要看看添加剂的种类和多少和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发现有对人体伤害较大的添加剂,或添加剂种类过多,还是少买或不买为宜。没有食品质量安全标致的食品也别买,这意味着食品本身和食品的制作环境都是不干净的。

  食品安全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愿每一个人都有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也希望那些黑心商家能金盆洗手,关心一下大家的健康。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

  “君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跟随着祖国腾飞的步伐,经济蒸蒸日上,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就是想吃就吃,但自从一庄庄触目惊心的食品案接连爆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了,转变成了想吃而又不敢吃的问题了。

  有幅对联说得很对:“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人生最重要的财富, 没了它就如同行尸走肉,但是仍旧有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食欲,去一些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上买东西吃,可是他们在品尝的同时,也许这些“美味”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自己的健康。

  现在每天放学后,学校附近的小摊上,同学们总是蜂拥而至。摊主嘹亮的吆喝声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学生,里三层,外三层。看到同学们吃得这么津津有味,我也情不自禁地走上去凑热闹。“老板,我要……”还没等把我把话说完话,他就说:“你等一等!”说着,她用抹布随手一抹,便摆弄一些油炸食品。不经意中,我看到:油腻的抹布上停着苍蝇,在同学们手上的除了油炸食品就是三无食品,所谓三无食品,也就是无生产场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每每看到这个场景,我都想冲上去大声说:“你们别吃了……”,可是看着同学们吃得津津有味,我怯步了。

  我看过一部名为《给我最大号》的记录片,在这部记录片中,年轻的美国导演摩根?斯普尔洛克用自己的身体做了一个实验:连续30天,他三餐只吃麦当劳的食物,只喝麦当劳的饮料。结果,在拍记录片之前,身高1米9的斯普尔洛克身体健康,体重不到84公斤。在试验了两个星期之后,医生说他的肝受到严重损伤,应当停止试验,但他没有听从医生的劝告。三周左右,他的心脏开始异常,一个月后,他的血压大大提升,体重也增加了11公斤。中国营养学会理事李庆天指出,第一大“杀手”就是炸烤食品,炸薯条之类的油炸食品是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元凶。而烤鸡翅等烧烤类食品含大量的致癌物质,会加重肾脏、肝脏负担。有研究说,1个炸鸡腿等于60支香烟的毒性。高脂食品尤其会损害孩子正在发育的神经通道,可能对孩子的大脑和思维素质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雏鹰,是祖国的新新之火,我们的生命就像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儿,只有健康是我们生命唯一的选择,决不能让危害健康的食品在我们身边有一席之地!零食问题相当于冰山一角,可这一角不留意了也能撞沉铁达尼,我们在卫生监管部门的大力整治时,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毕竟,我们管不了别人的良心,就只好先管住自己的嘴巴。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

  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这一问题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民众密切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反映出我国现目前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存在很多的不足。为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检测体系,对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食品检测体系和方法不够完善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存在的首要问题,对食品安全体系建立的投入不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也只是运用抽查的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食品进入到经济市场中,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能够全面展开的主要原因,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对全部食品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市面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从现食品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形式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只注重形式,存在走过场现象。在监管的对象上,也注重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进行监管,而对食品市场上的小型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区食品检测实验室的分布情况也存在差异,尤其是落后地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还不够完善,甚至还没有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当前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根本原因还是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较低。在检测的方法上较为单一,技术水平低,也没有较高技术的检测手段进行应用。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够完善,一些食品行业现在食品生产标准上使用两套方案,一套用于食品生产,一套用于食品销售。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这重复检测机构的情况,在没有先进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监管力度条件下,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我国食品检测机构的投资额度,还严重影响了正常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6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内容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 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 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注:由于字数控制的原因,第七章至第十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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