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生报到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报到往返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途中丢失、被窃。

  2.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3.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

  4.带来的现金、支票,应当日交清各项费用,余款当即存入银行,学生个人身上存放现金不得超过100元。

  5.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强看管,注意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边过夜。

  6.学生不能佩戴手饰、手机等,已带来的让家长带回去,不要放在身边,防止丢失。

  7.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8.新生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诈,外出活动不准进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

  9.注意妥善保存购饭菜专用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微机房挂失,防止卡上钱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实验室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办学质量,学校的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也

  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

  化学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

  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

  扶等工作。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有相关处室主任、教师参加组成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

  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

  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3、班主任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

  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消除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4、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要对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预以补救和解决。

  5、政教处要加大对违纪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

  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6、任课教师做到每节课点名,发现情况及时告诉班主任及德育处。体育教

  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

  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7、教学处要加强实验室器材、药品尤其剧毒药品保管、使用。教师在实验室上

  课,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校,谢绝校外车辆入校,进校车辆在

  上课期间需熄火推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教师私家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日领导、教师、午休值勤老师、要核对就寝学生数,发现未到学生及

  时联系,寝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严防学生打架、行窃,

  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及时通报班主任及学校领导。

  10、总务处要加强对校内食堂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

  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定期安

  全检查,加强消防器材、电力器材的保管和维修,保证器材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及时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车管理,

  对车辆定期检查,对驾驶员定期培训。要加强对特殊设备的检查、维修。

  11、全校教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时制止学生不安全文明行为。发现安全隐患

  ,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当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和伤害事故时都有责任采取措施及

  救护伤害学生。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方案

  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如有发现,安全主管部门必须予以收缴。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与公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绿色通道”。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制度,推行持证接送幼儿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11、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是人员密集场所,属于重点要害部位,各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学校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堵塞、锁死门窗。学生宿舍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统一拉闸断电。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煤气罐、蜡烛等明火,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不得饲养动物,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尤其对女生宿舍要严格管理。男、女宿舍不准留宿异性。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寄宿制学校坚决取缔煤炉取暖,防止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

  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如有租用当地民房住宿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不出现安全事故。

  学生宿舍每间要严格控制在8人以内。因条件限制,对宿舍超员不能及时整改的学校,要严防死守,加强管理,制定并落实各种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应加强对住校教职工宿舍特别是女教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必须执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集中在楼房教学或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的中小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顺序和时间并教育学生有秩序疏散,学生下课疏散时要有老师值守,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1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学校要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要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杜绝恶性竞争事件发生。

  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竭力遏制食物中毒事态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并保留现常

医院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凡直接面向病人开展各类检查项目的医学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临床检验项目准入管理

  1、承担为临床服务的实验室的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实验项目比对或其它验证方法必须符合北京市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对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实验室应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值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2、符合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其检验结果必须能与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口,检验项目结果可以在检验科及临床科室终端设备查询。

  3、医院应对检验结果报告单统一设计格式,出具报告时间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2个工作日)。

  4、上述实验室应能够为临床提供检查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三)医学实验室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及控制要求

  1、检验科:负责全院所有为临床提供服务检验项目的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和指导,负责贯彻行业管理规定和接待有关行业检查;负责对实验室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定期检查;对其业务管理要等同于检验科各专业组质量管理要求。

  2、实验室:为临床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检验科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向检验科报告质控结果。

  3、医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所有临床检验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在检验科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定期质量监督工作。(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特殊检查室

  (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二十九、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盛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盛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并麻风并精神并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化学实验室规则

  1、根据理论与实践统一的原则,实验前要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实验方法。

  2、遵守纪律,准时上课,对号就位,保持安静,注意安全,听从指导,注意节约。

  3、要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积极思考问题,及时做好记录。

  4、根据原始记录,联系理论知识,深入分析问题,认真整理数据,按时写好实验报告。

  5、爱护公共财物,实验前后应对本组仪器进行检查(包括数量,完好程度及清洁情况),在实验中如有破损,要及时登记补领(如拒不登记,经查出则加重经济赔偿分量)。

  6、纸屑、棉花、火柴梗等固体废物,以及具有强腐蚀性、强毒性的废液,应投入废液缸(桶)里。

  7、实验完毕,必须清洗玻璃仪器,按原定位置有序放置好,清洁桌面,洗净凉好毛巾,对电挚、水挚进行安全检查,最后由值日生清理废液缸(桶),拖洗地面,关好门窗。

  物理实验报告·化学实验报告·生物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格式·实验报告模板

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易爆、易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危险化学品专用铁皮橱要设置明显标志,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现三人管理制度。

  六、使用危险时要有借出和归还登记

  七、对危险品,要做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全,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他残存物,应做妥善处理,不要乱仍乱放,以防发生事故。

化学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1.化学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2.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不随地吐痰,实验室中的废纸、火柴等必须放在指定容器中,实验完毕后按教师要求清洗仪器,做好各项清洁工作,仪器、药品安放整齐,桌面、地面保持整洁。

  3.进入实验室后,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玩仪器、药品,实验前,在教师指导下检查仪器药品,如有缺损,及时报告教师。

  4.保障实验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听从教师指导,按时完成实验,不得乱倒实验废液,不得擅自做规定以外的实验,取用药品,不得超过规定用量。本文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爱护实验室的一切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物,若损坏了仪器药品,必须及时报告教师,说明原因,必须酌情赔偿。

  6.上述规则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校纪处理及赔偿物质损失。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及运输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着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四、提高意识,加强学习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实验室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安全,我不明白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明白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明白“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职责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杯具发生,工作前必须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安安全全回家来”,因为安全职责重于泰山。所有六月,是全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可见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资料,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到达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所有伤害”,也个性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必须要不断地加以改善。电力事业是充满朝阳的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无私……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初一家长寄语

ppt的制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