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医疗保险半年工作总结

  2009年上半年,我县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参保单位逐渐增加,人员不断增多,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均有不同程度的积累,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得到保障,医保制度得到社会认同,大家对医保的满意度不断攀升。

  一、基本情况:

  1、参保人数。截止2009年6月,全县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达294家,参保人数达21200人,其中基本医疗统账结合13946人,单建统筹7254人。全县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各21721人。

  2、收支情况。截止2009年6月,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收入509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基金收入4097万元,单建统筹基金历年收入983万元。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支出298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基金支出2781万元,单建统筹支出200万元。

  二、主要做法。

  1、积极运作,稳步推进,使参保规模不断扩大。全县上半年共新增参保人员1551人。(市目标任务:全年共新增参保人员2000人

  2、提高征缴审计力度,使医保基金做到应收尽收。一是严格申报基数制度。今年的3月份调整缴费基数,此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再予以调整。各单位在申报的同时,需附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年报表(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之一。二是严格审计缴费基数。为防止少报瞒报和漏报,我们组织专人,深入各单位,严格审计工资基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上门宣传教育,收到了明显效果,县工商局在原工资基础上平均每人增加缴费200元,建设银行增加300元。

  3、加大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使基金支出阀门得到有效控制。一是完善定点协议。我们在年初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要求各定点医院,一定要确保控制好以下六项指标。医保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应分别达到:西药80%、中成药50% ;门诊处方均值不得大于50元以上,单张处方不超过80元;大处方量应控制在20%以内;大型检查阳性率要大于65%;自费药品费用不得占总医疗费用的10%以上;所有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大力治理门诊“三乱”现象。认真检查门诊病人病历管理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处方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使乱开大处方、乱开搭车药、乱换药物等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严格住院费用核对制度。对定点医院存在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乱收费用等违规行为,组织专人,定期不定期调阅联网微机、走访住院病人、核对费用清单等,杜绝各项不合理的收费,达到减轻个人负担、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目标。四是从严审核各项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与流失。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亲朋好友和普通病人,做到一视同仁,凡不符合医保规定的待遇,坚决不予审批,凡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坚决不予报销。五是奖惩考核紧密挂钩。医保年度考核,对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分别进行了评比打分。对年终考评得分较少的医疗机构,我们还扣除10%的风险金,对得分较高的,我们视基金情况予以奖励。

  4、健全完善医保制度,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不断规范。对门诊慢性病人员、大病人员、转外人员、居外人员、特检特疗人员我们及时制度了就医制度,指导他们求医问药,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节约了有限的基金。如对慢性病人员规定,凭证、历、卡、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必须使用IC卡进入微机处理,以医保专用发票为准,其他形式发票不予报销。经批准的慢性病人在门诊就诊时,其用药应与相关病种药品相对应,超出范围部分,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对转外人员规定,凡未经医保处审批同意前擅自转外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转外住院期间所转自发生的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居外人员,规定未在居住地指定的二所医院就诊购药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扩面工作压力很大,三项保险覆盖面较窄。一是卫生、水利、广电、国土等系统下属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县属企业参保困难。目前,我县县属企业200多家,参保不到20家,还有近三万人没有参保,其中退休人员7000多人。 县属企业因经济效益差,工资发放不正常,养老保险费连年拖欠,因此再参加医疗保险十分困难,改制、破产企业的退休及不足五年退休人员,因企业资不抵债,虽我县的参保费用很低,但也无钱参加医疗保险,因此我县面临的扩面压力将加大。三是工伤、生育保险市配套文件还没有出台,所以我县相应的操作办法也无法制定。

  2、县财政负担的单位工资基数偏低,造成参保人员待遇较低。目前,我县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但因为县财政紧张,每年调资部分,没有相应调整,实际缴费基数较低。同时公务员补助政策也没有实行。乡镇财政负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每年拨给一次,年底前往往不到位,造成当期征缴率偏低。

  3、保障水平层次不高,较高医疗需求难以满足。由于受财政承担能力的影响,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难以实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还没有普遍开展,目前我县医疗保险水平还很低,还不能满足人们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

  4、医疗机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根治。部分医生未严格核对医疗保险证。未在病历上认真填写病人病史,存在着挂床住院、搭车开药、冒名开药等现象。特别是住院乱收费情况比较严重,抽查发现,定点医院存在多收抢救费用、吸氧费用、褥疮护理费用、静脉注射、肌肉注射费用、一次性注射器费用、换药费用等现象,在我们指出后,虽有所好转,但也不尽如人意,人均住院费用仍然偏高,个人负担加重,引起病人不满。定点药店普遍存在 以药换药、分解处方等违规现象。

  5、转外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监管手段缺乏。由于一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受经济利益趋动,违规操作,致使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居高不下。既加重了病人的个人负担,又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大量浪费和流失。对于我们县级医保来说,管理难度确实很大。对县内定点医院我们可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把不合理费用尽快降下来,但对转外医院的监管就显得力不从心,无从下手。如丙类药品全部自费,不予报销,病人个人自负比例又太高,个人负担又太大。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1、加大扩面稽核工作力度。一要加大扩面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扩面计划,不断扩大覆盖面,保证三项保险稳中有进,不断发展,确保年底完成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各新增2000人的目标任务。二要加大缴费基数的审核力度。深入各单位,严格审计工资基数,确保三项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三要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做好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基金及时到帐,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

  2、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定点管理,优质高效服务,重点把好“四关”。一是把好定点关,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竞争,引进各类医疗机构,对严重违规和屡次违规的定点机构,要大胆处罚,直至撤销定点资格。二是把好监控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把好审批关,防止基金浪费与流失。把有限的基金用在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上。四是把好服务关,及时报销各类费用。以病人为中心,积极为病人服务,优质高效,文明办公。

  3、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参保人员自觉约束自己,按需就医取药,树立医保观念,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基本医疗保险

论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合作医疗等,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免受因疾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社会制度,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而基金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其相关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新的经济发展时期,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有关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方面的研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日渐完善,但是某些问题依然客观存在,阻碍了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立法不全.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需要完善的立法作保障和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条文都是分散在各"规定"、"办法"当中,尚未建立一套独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导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不力,基金审核程序杂乱无章,漏洞频出."宜粗不宜细"是我国立法的基本主张,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各地的执行权限,但是相应的也存在局限性.

  原则性的法律条款居多,而其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较少,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带来了诸多争议和不便,为不法分子"钻法律空挡"创造了机会.纵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他们都是立法与前.法律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提供了准绳和依据,其进一步的细化是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建监管体系完善的重要任务。

  (二)审查不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收缴、审查、批复等多个环节.现阶段,审查不严是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影响了整个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造成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查不严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信息化程度不高、工作人员素质低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逐渐渗透到了各行各业,这其中也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牵扯到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信息又是基金监管的重要依据,它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问题,能够使监管者、缴费者以及受益者对整个运行系统一目了然。然而,由于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信息管理杂乱无章,极易出现疏漏,最终引发信息披露失真或不全,影响了职工的投保热情。另外,人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主导,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影响了监管工作实效性的发挥。

  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建议

  笔者结合上文对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健全法制建设.我国政府应该加强法律层次上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具体而言,国家立法部门需要认真分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建设存在的漏洞或不足,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系统化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将每项规定尽量细化到具体行为上,保证各地职权的同时规范保险基金监管行为.与此同时,各地各级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有关法律的研究,严格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行事,有效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努力创造良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执法环境.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政府还需要根据自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分析其中蕴藏的风险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与之对应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唐山为例,《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效保证了监管体系的实效,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二)完善信息披露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监管并非某个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而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信息披露的目的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营的透明度,保证基金审核、审批的公平公正.

  为此,我国应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相关机构则需要建立网络信息披露平台,通过媒体、媒介向参保职工披露有关监管信息.同时,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参与主体,如药监局、物价局、企业、个人等,应该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组成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保证整个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单位或部门还需要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渗透到各个环节,完善和优化审核程序,搜集和整理各环节产生的数据信息,并建立电子档案予以保存,一旦保险基金运营出现问题,及时通过电子信息档案追溯其产生的根源,并逐一进行解决,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实效性的发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参保信心,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积累,为人们的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三)加强人员培训。新的历史时期,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基石.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始终离不开人才的支持.

  简单来讲,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监管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执行力和职业素养.所以,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监管单位应该明确人才的标准和要求,清楚本岗位的职能定位,认真分析眼前的严峻形势,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找出他们综合素质和能力方面的匮乏,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行动.

  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监管单位可以定时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活动,请业内专家担任讲师,丰富受训员工的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操守,促使他们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与此同时,监管单位还应该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员工监管制度,需要包括培训制度、操作章程、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等,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适度奖励,而对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的员工予以严惩,从思想上转变工作人员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激励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促使其自我约束和管理。

  三、结语

  总之,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未来,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可能会暴露出其他问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希望其他学者或专家继续加强对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工作的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意见或建议,以期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做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康。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0.3.

  [2]刘娟。全民医保进程中完善基金监管的路径选择[J].中国医疗保险,2010.6.

  [3]黎友隆,罗顺均。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水平合理化研究[J].广东经济,2010.7.

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明确,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整合后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此次明确,统一后的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同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各地年底前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现行的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覆盖人数已经超过13亿人,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由于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医保参保率将进一步提高。

  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主要焦点

  为何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到2014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实际筹资409元。人均财政实际补贴324元,占人均筹资的79.3%,个人缴费为85元,占人均筹资的20.7%。财政压力过大将造成医保不可持续。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一方面是财政无法持续支撑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居民医保逐渐丧失社会保险属性变成一种福利制度。

  医疗保险一部分是个人的责任,政府筹资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宜过度失调。不过,社会保险属于第二次分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前提应该在第一次分配时就做到公平,即提高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和个人的筹资比达1:1,但也要看到这些国家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高。”

  为何建立统一城乡医保

  中央在“十三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提出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统一城乡医保,正是为了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险体系。

  多地推动异地医保结算工作。城乡统一后,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同一制度下,更有利于实现医保异地结算。

  两项制度合并还有一个作用,在于提高了医保的抗风险能力。医保的参保人数越多,风险的分散程度就越大。

  医保待遇是否会提高

  根据《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未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保持在75%左右。同时,《意见》也提出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医保的钱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通过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减轻财政负担使医保更可持续,同时也要在这个基础上让医保待遇不断改善。

  医保支付方式上,《意见》也提出,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重点解读

  看病报销不再分城里人农村人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此前医保制度不统一带来的问题主要在于“三个重复”: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只是一方面,还需发挥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多项制度的合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医疗“服务包”向较高标准看齐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其中包括医保报销的范围扩大和医保用药范围的扩大。

  此外,随着整合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参保居民就医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吴光表示,假设农村居民老王此前在新农合的政策下是县级统筹,整合后提升为市级统筹,那么以前他到市里的医院就医属于异地就医,整合后就不是异地就医了,保障待遇也相应会享受本统筹地区的政策。

关于办医保的作文

  这个暑假,我奉妈妈的命回家探亲,我的老家在南京,我每逢假期都会回去看望我的奶奶。南京给我的印象是一年一个样。越来越繁华,充满着都市气息。

  这次去南京,其实另一方面还要去完成一项任务——办医保。爸爸说,他和奶奶都有了医疗保险,只差我了。

  我一开始还没有明白医保到底是怎么回是,可是从电视上,我开始明白:医保是一种医疗保险,其优惠之处在于它可以解决看病贵这个问题,国家可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天,我就兴高采烈的和爸爸去了居委会。推开居委会的门,哇!办医保的人好多啊,宽敞的大厅都挤满了排队办医保的人们,有的人忙着填保单,有的人忙着照相,还有的人排队等候通知……尽管开着空调,可是人们脸上的汗珠还是不听话的往下淌。从老年人的交谈中,我才知道:原来他们在这里已经等了很久了,一个上午都在排队,迟迟等不到通知。可是,我从他们的脸上,也看到了真心的笑容。

  之后,我也开始经历了“填保单→排队→照相→等候通知”这漫长的时期,可我还是很开心。结束后,已经到了下午,推开居委会的门,我看着耀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条幅,沐浴着温和的阳光,踏上回家的道路。

  啊,生活真是越来越美好啦!

7月1日起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

  7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将运动疗法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定门诊支付范围,按《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1年版)》中“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具有康复服务资质的康复机构确诊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暂定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东莞市(虎门)工伤康复中心、东莞市(桥头)工伤康复中心等3家康复机构为东莞市社会保险指定康复机构。

  根据通知,参保人住院接受康复服务,相关的康复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接受康复服务的,按照二类特定门诊管理并支付费用,费用限额标准不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最长支付时限所需费用。2011年7月前参保人相关费用不予补报。

  通知规定,已纳入社会救济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纳入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本市收费标准执行。

  据了解,9项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分别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以及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7月1日起东莞医保年度报销额上调至20万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温龚锋)7月1日,举国上下共庆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这一天,东莞市委市政府给东莞市民送上了一份厚礼。东莞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涉及5项待遇,参保人年度最高报销额上调5万元提至20万元,同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到参保人家属。

  7月1日下午17时30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收到东莞市政府上述调整政策批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利好消息。在“七一”这个特殊的日子,东莞市上调医保待遇标准,彰显东莞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务实之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深化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从2011年7月1日起,东莞市正式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涉及医保5个方面的待遇和政策。

  政策一:将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目前,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参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人年,根据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7月1日起,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20万元/人年,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社保部门经过测算,提高年度报销额度后,东莞社保基金每年需为此项政策调整增加支付8000万—1.4亿元,提高支付限额对东莞市的社保基金运行不会产生影响。

  该项政策调整后,东莞医保综合报销待遇将领先全国。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梁冰表示,尽管最高限额在全国来说不算最高,但是东莞的综合报销比例却达到了全国领先水平,这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保障了他们实实在在的利益。“东莞医保2%的费率,给参保人带最大化的实惠,这在全国其他城市所没有的。”梁冰笑着说

  政策二:取消部分一类特定门诊社区就诊费用限额

  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一类特定门诊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患一类特定门诊疾病需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病种限额4000元至6000元每年。

  据悉,近年来,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功能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在慢性病跟踪管方面的优势逐渐突现,为了进一步方便特定门诊患者在社区就医,更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参保人慢性病健康管理和服务的优势,从7月1日起,东莞市社保局进一步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1类一类特定门诊疾病下放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患这11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参保人不再需要办理任何申报手续,并且不再设限额,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

  东莞市社保局副局长张亚林告诉记者,此项政策调整后,放宽了群众合理在社区看病就医,小病在社区解决,根据病情医治需要,报销额度可上浮更高。

  政策三:参保人家属可共享医保个人账户

  目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仅适用参保人本人支付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使用范围较窄,部分参保人个人帐户结余额度较大。

  社保部门表示,近年来国家和省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要求各地探索提高医保个人帐户使用率的办法。因此,市社保局决定从7月1日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本人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还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张亚林举例表示,如果参保人住院花了1万元,如果报销了7000元,那么剩下的费用可使用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支付。新政实施之后,只要个人账户余额充足,参保人看病或许都不用花自己一分钱。

  张亚林介绍,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参保人本人,而是扩大到参保人家属。这一措施也大大提高了医疗个人帐户的使用率,也有利于减少违规使用个人帐户的现象。

  政策四:新生儿出生后到参保前医药费用可补报

  按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参保缴费满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许多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都难以完成入户手续,在没有入户的情况下,参加医疗保险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出生6个月内的新生儿很难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解决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决定从7月1日起免除新生儿参保储备期,并允许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7个月内完成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对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特定门诊医药费用给予补报销。

  政策五: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有变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设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性30年、女性25年的,就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比在职时增加5%,最高支付比例达100%,且本人和单位均不必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缴足或继续按月延缴。

  张亚林说,此项政策调整改变了过去东莞医保无缴费年限的历史,单位职工没达到上述缴费年限,只可享受在职医保报销待遇。

河北省邢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参保人员闫国兴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花了2.7万元。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结算人员告诉闫国兴,他只需支付9450元,其余的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加新农合时,医疗费报的少,住院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区里报销。现在好了,只需掏自付费用就行了,报销医疗费不用来回跑。”闫国兴说的这些变化,得益于邢台市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邢台市人社局副局长孔立京说:“2015年12月,邢台市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全部纳入市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设施四到位。截至今年4月底,邢台市威县、市开发区、内丘县、广宗县等地已实现新标准缴费报销。今年年底前,全市21个县(市、区)的600多万名新农合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医保并轨待遇标准提高

  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是突破制度“碎片化”、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关键。为此,邢台市人社局从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入手。今年,该市城乡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是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是420元;父母参加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连续参加医保4年者,可折合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邢台市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制度,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或住院的自付费用,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委托各高校包干使用,负责大学生的门诊费用,超支不补,基金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是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万元。

  以参保人员闫国兴为例,他在邢台市一家三级医院治疗,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按照原新农合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邢台市住院治疗,要按照转外就医,报销比例只有41%。现在,他在邢台市定点医院看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65%,待遇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大病意外伤害有保障

  “参加新农合时,农民大病保险报销最高限额是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不统一。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后,我们建立了统一的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意外伤害治疗费的问题。”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保基金筹资水平、医保待遇水平等因素,每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在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患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在最高额度30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增加。

  前不久,邢台市威县北街村参保居民王志磊意外受伤,在邢台市住院治疗半个月,医药费花了1.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为其报销7800元。这得益于该市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支付。目前,该县意外伤害报销费用最高达15万元。

  同时,邢台市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单胎顺产5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邢台市出台了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服务办法,建立了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孔立京介绍说。

  邢台市规定,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同参保地区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与各县(市、区)交叉对账,结算差额。对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或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后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发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参保居民家属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办理入院前因同一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与转入医院的费用一并计算,参保居民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邢台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公平的同城同待医保政策,体现了医保的公平公正;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并且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查找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监督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制定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导向,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12年以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情况。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24号)的情况。

  (三)2012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划拨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进行。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组织对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由省、市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开展培训。6月下旬,厅里组织对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自查。7-8月份,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开展自查。

  (四)抽查。9-10月,省、市两级抽查。省检查组抽查2个设区市市本级及所辖的2个县(区)(其中,一个县区抽查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不少于2家)和2个行业医疗保险封闭管理单位。设区市抽查范围自定。各设区市自查、抽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总结。省基金监督机构总结汇总我省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备医学、医政等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同时根据实际,可协调纪检、审计、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当地基金支付模式,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和整改情况,年度考核及群众举报线索等,分析近期就诊、住院和费用支出异常情况,找准检查重点,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医保经办机构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作出处理,并及时追回基金,对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以处置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认真总结经验。通过这次检查,要掌握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理清检查思路,把握检查要点,熟悉检查路径,提高检查能力。同时,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 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 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 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 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 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 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 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经办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二)创新经办管理。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 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二)完善信息系统。

  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 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三)完善支付方式。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充分认 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

  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 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 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经办资源和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 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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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通知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

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一、相关政策依据

  1、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号)规定:“设区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2、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要求:“本方案下发后,城镇居民在2011年2月28日前办理2011年度新参保手续的,按规定缴纳2011年度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2011年起补缴全额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补缴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建立和使用待遇,以及统筹基金所有补偿待遇)。”

  二、办理意见

  按照省、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的规定,中途参保的居民,需从2011年度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的居民,从中断年份开始补缴。

  赣州市医疗保险局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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