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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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吗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通常是指一种担保合同,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保证合同通常是一种单独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另一份合同的履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在保证合同中,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原合同的履行无关。因此,保证合同和单务合同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保证合同签署的流程如下:
1、确定担保方式:根据需要担保的对象和担保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担保方式,比如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2、确定担保金额:根据原合同的内容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3、编写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编写保证合同,明确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4、签署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签署保证合同,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5、提交注册部门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保证合同提交注册部门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您需要签署保证合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您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为什么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法律主观:
保证不一定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保证合同不一定是无偿性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可以是无偿担保,也可以是有偿担保。
担保是有偿还是无偿的,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如双方没有约定担保费用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偿担保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法国、德国、日本对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中国所颁行的民法典中对于保证合同的名称和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5、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6、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大多数的人都是无利不起早的,关键是为他人做保证人是承担着--定的法律风险的,假如有担保费,很明显就不是无偿的。同时,切勿为了一笔担保费随随便便的替他人做担保,在做担保之前要充分了解一-下双方合作的事项以及担保人有可能会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