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合作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大家好,关于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合作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合作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
这种文书旨在表明一种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协议。所以它的签署方式比较随便,通常可有二种方式,第一种是单独签署式,只由出具意向书的一方签署,但文件一式两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第二种形式是联合签署式。
虽然这只是一种意向的表达,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协议的形式,也就是在书面上出具合作双方的职衔及代表人姓名,由双方分别签署,各执一份为凭。
特点
其一是协商性,其二是灵活性。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一经签约不能随意更改,意向书比较灵活,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的意图和目的提出意见,在正式签订协议、合同前亦可随时变更或补充,最终达成协议。其三是简略性。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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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若订立协议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说协议的内容违法,那么合作协议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想要协议有效,需要满足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法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签名或盖章确是各方亲自签署或加盖的,且无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等的,就是有效的。
1、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则是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不是法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看你自己的实际情况而言了,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签订合作协议。
3、这种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该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生效,原则上不需要,当然,公正的话更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作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若订立协议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说协议的内容违法,那么合作协议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想要协议有效,需要满足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一、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应吗?1、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协议无效: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民、单位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的,若是想要使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保证协议的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强迫他人去签署协议,对于被强迫签署协议的情形,可以在强迫情形消失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