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哪些合同属于委托合同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哪些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以及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一、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来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与基础,同时委托合同因为是以信任为基础,所以它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具体是属于哪一种合同,就要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

一、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又分为哪些类型?

(一)概括委托

1、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二)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三)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四)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所以在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是可以签订委托合同的,不管是签订无偿委托合同,还是有偿委托合同,都可以。通常经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那么由受托人来代替委托人履行或者处理一些相关的委托事务,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如果出了岔子,那么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二、按照《合同法》,( )属于委托合同。

【答案】:A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三、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1]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中文名

委托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s for commission

来源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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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种类

合同终止

区别

范本

注意事项

单方撤销权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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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责任

受托人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3]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3]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特征

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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