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招商引资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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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合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引资合同,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合同范本栏目。
招商引资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人:甲方:
乙方:
引进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乙方在江西省定南县兴办企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企业规模:总投资,注册资本金:。(注:投资可分期,但所供土地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展期一年)。
3、生产经营规模:。
4、经营期限:年。
5、经营范围:。
二、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
1、乙方兴办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2、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约亩[具体面积以供地红线图(含带征地)为准],土地挂牌底价为5.6万元/亩,土地使用期限伍拾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乙方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并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所涉费用由甲方协助解决。
4、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预付土地款20%即:万元,并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开户名称:定南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帐号:0021010400028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定南县支行营业部。其余土地款应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支付完毕。
2、乙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定南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定府发[2011]5号)。
3、乙方须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开工建设,并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否则,乙方不享受定南县的优惠政策。
4、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乙方可自行设计企业厂房规划,但应符合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在建设中乙方如需变更,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6、乙方须办理好环评手续,搞好企业排污处理设施,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
7、乙方生产的产品须以当地注册公司的名义出口或销售。
8、乙方必须保证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乙方所取得的土地需经过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合同其它条款的承诺,并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需的费用进行补偿给甲方。
2、若甲方违约,未能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在江西省定南县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引资单位和定南县政府办各执一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引资单位(公章):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招商引资合同参考格式文本(市政府法制办提供,供我市相关部门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借鉴)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密山的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密山市投资项目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协议。
(注:市政府可以授权招商局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资框架协议书)
一、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1、、企业名称与建设地点:乙方拟建项目的企业名称暂定为:
根据密山市城市规划,双方原则上拟定项目公司的建设地点。
2、建设规模与内容:
3、投资额度:
4、建设期限。
5、用地性质与规模:
(注:以上尽量具体详细,便于明确违约责任)
二、土地供应
1、甲方将项目用地按照净地方式出让,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乙方拟建项目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2、乙方先期支付征地补偿款,如乙方未能如期获得约定地块土地使用权,甲方负责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十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投资,并将招拍挂土地出让金溢价中,甲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作为乙方投资回报,支付给乙方。
(注:第一,土地出让及价格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政府不是土地出让的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无权约定土地出让及价格的具体事宜;另一方面,从2007年9月21日起,国家明确规定,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且必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一宗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价格怎么会确定?因此合同中只能约定土地的面积和方位,具体出让程序及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项目用地,四至及价格由乙方与甲方土地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第二,土地利用的相关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方面《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与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等;另一方面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再者《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必须执行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也要求,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要约定最低限指标,且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因此,建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此外还应当明确约定总投资额和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利于在投资方投资不到位时甲方可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对此作更为详细的约定,且要与本招商引资合同做好有效衔接。因为投资方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衔接不好,将不利于政府在投资方违约时对土地的控制。)
三、优惠政策
1、项目享受密山市现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该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3、甲方承诺对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所定事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签订补偿协议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项目可以特事特办。
(注:1、招商引资合同往往是政府的权利约定的少,义务约定的多;而投资方却相反。过分强调了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忽略了投资方的义务。有些合同政府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担保贷款、资源配置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义务约定上给予了对方“超国民待遇”,甚至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尤其表现在补充合同中,政府把在主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如收取土地出让金)又大比例给予返还。
建议在合同中要区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出口创汇及吸纳就业等,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分期投资的还应当分期约定,防止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后投资不到位。这一方面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另一方面也防止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确实需要支持项目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表述为“甲方为支持乙方建设公益事业(公园等),定期为乙方提供发展基金。
数额不低于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和3年内乙方交纳的相关税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招商引资合同中常出现“乙方建设工程可以边开工建设边办理有关手续”,从法律上讲,乙方在地上承建项目不办理手续将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该建设工程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者怎么敢建?所以应当加上“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二)乙方
(注: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招商引资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非常笼统和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约定,甚至于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没有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建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条设定,详细规定。
政府的义务主要应体现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和维护上;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应当是从开工到投产的进度、额度及利税都要明确具体约定。在合同的履约主体上,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的工作,一般涉及到土地、住建、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等多个行政主体,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建议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
如果在主合同中不能详细约定,也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完成时限及工作标准等。)
五、违约责任
1、因项目公司自身的责任未按期开工建设,可视情节每日按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出让金的0.5‰的标准收取乙方违约金;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工三年内未完工视为项目搁浅,乙方以放弃项目土地和未完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益作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补偿,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公司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置或对外招商。
2、如因甲方责任致使其未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时间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土地,影响了乙方的投资和建设的,视情节每日按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出让金的0.5‰收取甲方违约金。甲方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履行承诺。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鸡西仲裁委员会裁决。
(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还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仲裁一裁终局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建议协商不成由鸡西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一、其他事项:
1、乙方具体履行本协议向下的权利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年月日
二、招商引资中什么是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
合同外资额通常指直接利用外资合同外资额,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外方投资者应缴付的注册资本。包括外方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对企业的再投资以及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外方股东贷款(2002年以前还包括以企业名义从境内外借入的其他外资)。
实际利用外资是指我国在和外商签订合同后,实际到达的外资款项。只有实际利用外资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实际直接利用外资和新增对外借款。实际直接利用外资是指合同外资额的实际到位资金。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新增对外借款是指报告期内对外借款的提款数额。
三、招商引资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
招商引资是属于行政协议的,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由一方当事人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分民事协议和行政协议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便利性、纠纷的解决的有效性、判决结果的权威性等等,都是地方法院考虑的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