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日照要求在哪本规范,大学宿舍有日照要求吗

互联网 2024-04-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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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日照要求在哪本规范,大学宿舍有日照要求吗

大学宿舍有日照要求吗

没有日照要求

一般规定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学生宿舍的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布局及建筑中规定:

1、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

2、学生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学生宿舍用房一般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4、学生宿舍的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要求。

5、学生宿舍的建筑装修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的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止由建筑装修材料造成的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等室内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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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景观水利网

1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1.0.3条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2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2.0.3条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

第2.0.4条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3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

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3.1.2条宿舍多数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3.1.4条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2居室

第3.2.1条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居室类型表3.2.1

甲类

乙类

丙类

每室居住人数

2人

3~4人

6人

8人

人均居住面积

平方米/人

单层床

6

4

双层床

3

2.60

贮藏空间

壁柜、吊柜、书架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3.2.2条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50米。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米。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米。

第3.2.3条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立方米;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立方米。

第3.2.4条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0.25米,每格净高不应低于0.30米。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0.50米。

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0.80米(长)、0.60米(宽)、0.45米(高)。

第3.2.5条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3.3辅助用房

第3.3.1条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米。

第3.3.2条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表 3.3.2

项目

设备种类

卫生设备数量

大便器

10人以下设一个,超过10人时,每20人或不足20人增设一个

大便器或槽位

每20人或不足20人设一个

洗手盆

独立厕所至少设一个

污水池

每厕所设一个

大便器

8人以下设一个,超过8人时,每15人或不足15人增设一个

妇女卫生间

50人设一个隔间,每增加100人再增设一个

洗手盆

独立厕所至少设一个

污水池

每厕所设一个

(男、女)

洗脸盆或

盥洗槽龙头

8人以下设一个。超过8人时,每12人或不足12人增设一个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3.3.3条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第3.3.4条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3.3.5条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第3.3.6条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其面积不应小于8平方米。

第3.3.7条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室时,100人以下,人均面积为0.30平方米;101人以上,人均面积为0.20平方米。公共活动室的最小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

第3.3.8条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第3.3.9条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3.4层高和净高

第3.4.1条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米;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米。

第3.4.2条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米;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米。

第3.4.3条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50米。

3.5楼梯、电梯和出入口

第3.5.1条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3.5.2条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屋顶。

第3.5.3条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第3.5.4条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3.6阳台和垃圾道

第3.6.1条宿舍宜设阳台、平台或其它晾晒设施。

第3.6.2条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和高层宿舍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第3.6.3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宿舍,宜设垃圾管道。

3.7门和窗

第3.7.1条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第3.7.2条居室和辅助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米。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米。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40米,不设亮窗的不应低于2米。

4建筑设备

第4.0.1条宿舍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4.0.2条采暖的宿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采用火炉等供暖的宿舍应有出屋顶的烟道。

第4.0.3条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第4.0.4条宿舍内宜设公用电话。高层宿舍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附录一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宜”;反面用词“不宜”

二、条件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现行的各种建筑规范是哪些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建筑布局

第3.1.1条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条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5.1.1条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2。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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