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筹备组需要什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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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会换届筹备组如何成立
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达成共识,先找几位在当地一样兴趣的爱心人士,组成志愿者协会筹备组。
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达成共识,先找几位在当地一样兴趣的爱心人士,组成志愿者协会筹备组,并向当地民政局社团办汇报、了解成立社团组织的相关事宜。
筹备组是为下一步工作打前站的临时组织。它的意义在于做全面准备协调工作。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条件
法律分析: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如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3、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6、18至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可以承担工作事务;
7、长期居住本小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小区委员会成立流程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综上所述,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