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总对总哪几个诉调对接,最高院指导案例有哪些类型

互联网 2024-05-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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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总对总哪几个诉调对接,最高院指导案例有哪些类型

五险一金纠纷的12个最高院裁判规则

法律分析: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三、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不予受理。四、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五、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六、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七、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要求现金补偿的,不予支持。八、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九、职工代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十、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十一、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十二、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什么是诉讼担当最高院解释包括了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院指导案例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1、主要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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