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法制教育黑板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法制教育黑板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法制教育黑板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

  法制教育黑板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学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争做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我做起。全社会都希望我们少年儿童健康的成长,将来成为祖国的栋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

  在开展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活动中,我作为一名三年级的小学生,必须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时时、事事、处处都不能忘记,在出操、集合、课间、放学时不在走廊、过道内追打嬉闹、不在阳台、垃圾箱上坐、站。在校园里不与他人吵架、打架、不拿棍棒和各种利器追逐打闹。

  在学习期间,不无故旷课,严格遵守学校制度,不私自外出、逃学、出走、上放学路上不在路上停留。

  不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不损坏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遵守交通规则,行走靠右、不抢逆、不在公路上打闹,骑自行车不带人,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争做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成为一个懂法、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是每个人必知的东西;法,是每个人必学的东西;法,是每个人必用的东西,那么法到底是什么呢?,法就是来规束每个人的东西,法就是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就是来制裁坏人的东西。

  可总是有的人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了后悔终身的遗憾。 最近,我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农村的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的成绩也很不错,老师经常表扬他,他也很体贴父母,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网吧,“好刺激啊!好好玩啊!”他兴奋地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渐渐地,他跟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向朋友借钱上网,很久都不还。后来他的朋友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给他钱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始是偷同学家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因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一个正是

  青春年华的孩子就这样断送了前途,是多么令人心痛!

  在我们身边,又何尝没有法?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这是禁止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工厂随意排放污水,是违犯了环境保护法……法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啊。这正是学法,懂法的表现。

  法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不懂法,不利用法,又怎能保护自己呢?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我们的法律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护法,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们青少年一定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成为一个懂法、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各位小朋友们:

  今天我以法制副园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

  (六)、遇到什么情况拔打110

  110系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报警电话,可以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可以拔打,交通事故112、火警119、(三台合一),拔打以上三类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的情况,尤其是案发现场及犯罪分子逃离方向,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类型号牌,便于公安机关调配警力,指挥较近的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及时处置。但要说明的是110是一个指挥机关,他不担负出警任务。

学法、懂法、做守法的好公民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世界都是如此。而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千里之堤往往毁于蚁穴,遵纪守法要从小事做起。比如说不携带管制刀具、过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不吸毒赌博、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

  据统计,当前国内14至25岁的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24.38%,而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在押犯中所占的比例却高达35.15%,这一数字正可谓令人怵目惊心,惶恐难安。无知的人最可怕,无知才会妄为,无知才会导致悲剧,法制观念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则这样的新闻:有一个初二的中学生,他小学时成绩名列前茅,可是由于在初中迷恋上了网吧,不能自拔,成绩直线下降,还学会了打人、骂人,以至于最后结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人们问他时,他后悔地说:“当初我沉迷于网络,就觉得就感到打人骂人是‘合理合法’的事,敲诈一个人可以得到一些钱,并且来得也很轻松。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这样了!”可惜没有如果,等待他的将是漫长没有自由的监狱生活。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每件小事做起,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

  一直以来,学习法律知识是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小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可自从学校里开设了《普法教育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为什么我们制定这么多法律啊?”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我还是不明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

  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做起

  说到法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社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生活地如此安定。

  比如说:与我们小学生有关的有《未成年保护法》;消费者有关的有《经济法》;与环境有关的有《环境法》;与结婚有关的有《婚姻法》;除此之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

  去年9月5号是我姑姑大喜的日子。所以姑姑宴请了许多亲戚朋友。他们有很多是家里有车的,但那天却为了防止酒后驾车没有开车来。开车来的几个人都自觉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满了饮料,没有一个人倒酒,因为大家都知道,喝过酒的人是不能开车的。交通法有规定:酒后驾车最轻处以200元的罚款,重则被扣分甚至刑事拘留。虽然有些司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内心存在侥幸心理。可是他们却不是这样,因此,不管别人怎么劝,他们都坚决不喝,一个劲的和劝他喝酒的人打圆场,最终真的是滴酒未沾,我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们——这是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表现,可见这些叔叔阿姨们肯定是无论做啥事都会很负责的。我为姑姑有这样的亲戚朋友而感到自豪!

  然而,同样是交通规则方面,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表现。我每次去龙泉,都会看到很多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爸爸妈妈都会再三叮嘱我:“千万不要乱闯红灯,你看,多危险呀!出了交通事故最受伤的日呢还不是你自己!”

  除此之外,学校也给我们看了许多因为违章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无数事实证明,一个国家,只有法制全,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文明进步!我们今天是未成年人,明天就是祖国的栋梁之才,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守法,将来才能依法治国。

学法,懂法,做守法小公民

  播音员乙:哎,你知道本月4号是什么日吗

  播音员甲:当然知道了,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

  播音员乙: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没有规矩的人将无法在社会立足。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播音员甲: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增强,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播音员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小学生,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播音员甲:邓小平同志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播音员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播音员甲: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2、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3、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老师家长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4、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

  播音员甲:同学们,认真的想一想,今天,我们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为我们今后的成长创造了有利的学习条件,平时有父母的衣食之奉,老师的谆谆教诲,机会难得,来之不易,大家不要辜负了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那种期盼之情,不能辜负了老师对你们的培养,更不要辜负了国家和人民寄予你们的厚望。

  播音员乙:只有珍惜今天,努力学习,勤奋刻苦,奋发向上,才能谈得上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对得起老师,对得起养育自己的父母。

  播音员甲: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合:本次广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懂法,守法,学法

  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必知的一科,有些青少年不知法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有些人就是因为小事情就打架,结果两败俱伤,导致双方都没获得好处。他们为什么不好好想一想,只要认个错,道个歉没有什么好丢脸!我还看到过一些人吸了毒,无法自控,使脑子里的神经混乱,最后杀了人。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叫李明的学生经常与别人打架,老师去批评他,他屡教不改,明天又与别人打了起来。老师多次打电话给李明的家长并且把他的家长叫进学校里,只见他的妈妈教训了李明几句,李明便对他的妈妈大吼起来,指手画脚。老师问他:“为什么去打自己的同学?”李明说:“我看他不顺眼,还打了我最好的朋友”。看看,就是为了别人打自己最好的朋友而打架。为了江湖上所说的义气,和社会上的小混混有什么区别呢?社会上不好的气息都已传到文明,干净的学校来,暴力也成为学校的阴影与麻烦事情之一了。

  很明显,案例中的李明打别人纯粹就是为了帮他的好朋友“报仇雪恨”。哥们的脸面一定要维护,管他三七二十一的,打了别人再说。

  我还从报纸上看了一篇吸毒事件:主要是讲只有初中文凭的周某因八岁时因父母离异,只有她的后妈还有他们的三岁儿子陪伴他成长,他的其父又要为他的儿子还有自己的夫人赚钱,所以长时间都在跑长途,长年没有对他进行关爱与教育,以致周某发生错误没有人及时对他进行批评与纠正。周某在家经常骂他的后妈,欺负后妈带来的三岁儿子,后妈根本就管不了他。周某经常旷课,不交作业,不好好学习,常常与他的朋友去网吧。据周某所说,他第一次吸毒是因为看到自己的朋友吸毒,一时好奇。谁知周某一吸上,从此就成了瘾君的生活。他为了得到吸毒的费用,就向自己的父亲谎称学校要叫这个,又要交那个,向父亲那里骗到钱。随着毒瘾的加大,钱也不够用了。先是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去卖,又是干偷鸡摸狗的事情。有一次,他在学校的附近抢劫一名学生,持刀杀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案例中的周某其实不应该有这种的好奇心,这种好奇心只会危害到自己,没有帮助,只有伤害。

  所以,法制是人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要学会利用,也要学会掌握,才能成为真正的懂法,守法,学法的好公民。

学法,懂法,守法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一个和谐安宁的国家,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可有些人却无法无天,最后注定是一个悲剧。这个世界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我作为一个儿童却对法律一问三不知,于是我下定决心,开始学法。 我在书店找了好几本关于法律的书,回到家,我想一口气把它全部读完,妈妈说我囫囵吞枣;我又想读到天荒地老,爸爸说我是书呆子。于是我规定自己一月读两本,经过了两年的努力我终于成为了一个开始懂法的人。

  有一次,我看见我的同学黄志成正在私自摘人家的桂花,我立刻制止了他,他却说:“不就几片桂花嘛,人家送给我还不要呢!”我说:“这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人家种的东西,最重要的是人家没有同意,你已犯了偷窃之罪。”黄志成如梦初醒,惭愧地说:“任志远,我只道错了。” 还有一次,我正在超市里,看见一个服务员正往一位男士的购物袋里硬塞物品,我见了立刻跑了过去说:“他并没有要买,你这样是强制购物,停止吧!”服务员说:“是啊!我以后下不为例。” 在我的法律之路上,有着许多诱惑,比如说:有一次,一个人掉了100元钱,我真想拾来自己用,但这样就犯了贪财之罪,我好不容易才忍住,我开始守法。 经过学法——懂法——守法这一系列过程,我已经算是一个“小法官”了。

  每次同学们问我关于法律的问题,我都回答的头头是道,那“口水直流三千尺”的气势,肯定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吹捧我自己。而是让更多人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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