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单位名称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流程名称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层次 2 任务概要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单位 总经理 分管领导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用人部门 员工

  节点 A B C D E

  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标准

  任务名称 节点 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 时限 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劳动合同书》

  C3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劳动合同 15个工作日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制定企业劳动合同中具体的实施条款,明确公司及员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个工作日

  A3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劳动合同报公司领导审批 1个工作日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 3个工作日

  重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

  标准

  严格、合法

  劳动合同调整管理程序《合同续签申请》

  D8 合同的续订:经双方同意,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签 即时

  D7 合同变更需依据法定条款和协议条款 1个工作日

  D9 合同解除如出现争议,需经过调解、仲裁、诉讼等进行裁决 根据实际情况

  合同终止,双方不再保持劳动关系 1个工作日

  重点

  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标准

  合法

  劳动合同文档管理程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统一由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管理 即时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标识、存档 1个工作日

  重点

  文档管理

  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涂改及损坏

  标准

  公平、准确

  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节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九章员工关系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1.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签订

  3.1新聘员工,公司将根据岗位性质与员工劳动关系,予以用工。

  3.2 公司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一年期劳动合同:适用于一般员工;

  二年期劳动合同:适用于公司急需人才、在校园特殊招聘的人员;

  三年期劳动合同: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在合资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变更

  4.1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调整员工的岗位,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相应变更,公司将不再另行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以《岗位变动通知书》为准。

  4.2岗位变更,公司与员工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续签

  5.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可决定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

  5.2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运作的实际需要,合同到期员工本人意愿及是否符合岗位条件等,提出是否续签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6.辞职

  6.1在合同期内,员工申请辞职,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6.2员工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合同终止

  7.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7.2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

  7.3 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8.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一些专家的观点,为避免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规范。如一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措辞不规范,列为“生活补助费”,实务中易引起纷争。一些单位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近似,但陈述中“遭受损失”与“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情节不一致,不够准确。个别企业规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混淆了严重违反劳动规定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区别,回避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必经的***协商程序。基于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设定为以下几个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工作岗位待安排,长期病假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尚未与公司确定正式人事关系的特殊人员无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符。应作这样规定:甲方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时起1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的人,乙方本人签章,并加盖甲方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生效;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甲方行使解除权规定时间方面的限制。建议设定为:甲方于试用期结束之前做出是否继续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甲方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解除(体现甲乙双方试用期内行使解除权中时间限制的一致性);若甲方未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则乙方在试用期满成为甲方的正式员工。同时,甲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应予以具体明确,避免产生争议,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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