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我想是的一定是的!记得刚开学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多名男同学的勾引之下,我们班的9名男女同学一起来到了距离学校很近的网吧去玩电脑游戏。到了网吧,只见这里烟云吐雾似的笼罩着,最上方还挂着一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本网吧”这几个显眼的个大字。乍一看,有95%以上的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座位满满当当的。这时网管赶紧过来招呼说:“同学们,玩多长时间的?开几台机子啊?”这浓重的外地口音里还夹杂着浓重而又虚假的善意。“我们开9台,一小时……”说完,事办好后又连忙招呼其他学生去了。就在这时,一个同学的妈妈匆匆忙忙地跑来了,把她的孩子狠狠地训了一顿,还拧着他的耳朵去找网管,愤怒地说:“不是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吗?为什么还接待?”网管说:“那能怪我们吗?是你的孩子自己愿意来的…”就在这时,执法民警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了过来。果然,网管显现出了不知所措而又惊慌的神情。于是,他赶紧给每个学生几元钱,连忙把他们轰走了。于是,民警郑重地说:“你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吗?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并处罚金1000元。”管理员再三请求,但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的确,让未成年人随便进入网吧这件事,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确实应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的明确规定。通过这件事情,就能够看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为我们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开辟了绿色的通道,是一些孩子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开始。其实,我们也应该深思、反省一下:既然法律对这些违法人员进行约束,我们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呢?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给我们营造了很好的条件去完成学业,我们是否也该自觉遵守一下不去网吧的规定呢?这样,我们才是一个守法、懂法的中学生,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不管你是小孩还是大人,一个不文明的动作,一句不文明的语言,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警钟长鸣,让我们共同唱响一曲遵纪乐曲,传达一脉思法情,做一个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和捍卫者。
作文在讲道理时,能够联系实际,用身边同学们发生的事情为例,把道理讲解得比较具体、浅近、易懂。
以法律为题的作文
法律这个词在我心里既严肃,有庄重,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了法律,社会会变成什麽样子。如果没有了交通法,车辆可以随心所欲的行驶,这样又会酿成多少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了《刑法》,又会有几个好人不会变成坏人。如果没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会有多少孩子无法上学呀!
法律这个词也有它可怕的一面。它可以把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撕成两半。那是多麽可怕的呀!可是那些人又有没有想过,法律的可怕是建立在人们的贪念和嫉妒上的,如果能够先想到法律的可怕而不是个人的贪念和嫉妒,就没有那麽多人犯法了。
爸爸、妈妈从小就教育我一定要守法、懂法、绝不犯法,因为这样才是遵记守法的好公民。而我也做到了,并且一直记住了这句话。
法律这个词,再好人身上是温暖的,但用在坏人身上就是冷酷无情的。所以做个守法的好公民吧!
关于法律的作文 法治在我心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什么是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我和妈妈去朋友家做客。我在朋友家周围四处溜达,无意间看到了触目惊心的一幕:一个父亲因为孩子考试不及格,对他孩子拳打脚踢,一直逼到墙角。那个小孩脸色苍白,手臂上全是血印,蜷缩在墙角,身体抖得厉害,面目狰狞。那个父亲的眼里闪过一丝狠毒的眼神,嘴里叨咕着什么,撇撇嘴,拿起一根木棍狠狠地向小孩子身上砸去……我的心颤抖了一下:世上还有这么无情无义的父亲?真是太可恶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她懂法吗
还有一次,我走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群男生在玩一个小型“手榴弹”,那群男生中的“首领”“蹦出来,把盖子一拉,“嘣”的一声爆炸了,离“手榴弹”最近的一个男生被炸飞的弹片划伤了,鲜血不止,将旁边的瓦墙炸“黑”了……幸好还没有伤害到周围的居民,没有损失到别人的利益,没有严重损坏公共物品,不然就要犯《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爆炸罪了……他,他们,懂法吗
一个国家必须拥有自己的法律。我了解到我国很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还有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必须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法”,当一个真正的好公民。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把握住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的把握住自己的美好未来!让法治法律走进每个人心里吧!
以法律为话题的作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啊,在当今社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经历了数不胜数的改革,主要是法律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是要对人民思想的改观。自西周到百日维新,再到五四宪法的颁布,中国的政治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不断完善。
我很幸运,生活在21世纪,作为一名青少年,我们在学校学习知识,在生活中践行法律。尽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会听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拥有一颗守法的心。我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自懵懂记事起,我就跟着父母看电视,当看到某某人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时,我不解的问:“妈妈,什么是有期徒刑啊?”妈妈笑着说:“就是把他关在一个房子里,认识自己的错误,不让他见父母啊。”我那时还小,听到犯了错就见不到父母,不禁担心起来,问妈妈:“我如果犯了错,是不是……”妈妈说:“法律只会惩罚犯了大错的人,只要你不犯大错,不会抓你。但我心中还是有一丝敬畏之情。
长大后,在学校中体验了免费午餐,我愈加不解,为什么要给我们提供吃的呢?到底是谁要这样做?老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国家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所以,要使你们茁壮成长,早日成为祖国的栋梁。”我惊叹道:“原来法律也会呵护我们啊!”我于是对法律产生了感激之情。
而现在,随着知识的不断拓展,我还了解了《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又是打击违法犯罪而制定的。因此我得出结论:法律就是既保护人民正当权益,又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种强制性准则。法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纵观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有的同学也许会说:“我们是未成年人,法律离我们还很远,它保护不了我的权益,也约束不到我。”其实不然,清晨我们吃早餐时,因《食品法》的保护,我们才能吃到放心可口的早饭。上学过马路时,有了《交通法》,我们才能一路平安,安全到学校。而你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则是《教育法》保护。
在我们生活中,有的学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未经15岁的初中生秦某的同意,出版商未经他同意,将其作文集结成书盈利,侵犯了他的智力成果权。他于是与之协商,未果。请求相关部门调节才拿到了报酬。但也有同学不知法,更不懂法,做了令人惋惜和痛心的事,某中学生为了买智能手机,偷窃入狱,这些案例让人触目惊心。但法律不会因为眼泪而改变,他们必须付出代价,牺牲青春。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当代的青少年,我们更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心中有法,法律便是我人生路的轨迹,在它的约束和保障下,我才能驰骋人生。
法在我心中!
以法治为话题原创作文:法治伴我成长
自韩非子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以来,法治的雏形开始出现。只是,当时所谓的“法”仅仅是服务于地主阶级的统治。而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健全的法制,是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上,为人民服务的制度。
其实,我们应该窃喜,自己生活在这个法治健全的年代。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身处封建社会之中,并且含冤入狱,那会是一番怎样的情景?有冤无处申,甚至是含冤至死么
(一)
法治,于我们而言,似乎太过遥远,却又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社会竞争激烈,某些无视国家法律的人,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因而,法治建设方面显得尤为严峻。
譬如,一犯罪团伙在8天里杀死3人,疯狂抢劫数十次。当记者问其所谓“老大”为何抢劫时,他直言:“家里没钱,想弄点生活费。”在第一次抢劫未被捕之后,便壮大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抢劫,还威胁其周遭的人跟他一起抢。此种行径,怎不令人鄙夷
成年人尚且如此,那么青少年呢
每年,学校都会对学生们开展法治教育。为的是让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话虽如此,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事件还是屡增不减。
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深圳某地,6名初三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觉得心情不好想发泄。看到拿手机的受害人时,顿起歹念,和其他伙伴一商量,便冲上去围住对方一顿狂殴,趁机抢走手机,还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青少年会此种行为,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这6名学生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抢劫只因心情不好。此种理由,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近来,校园暴力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园暴力频繁地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之中,此类视频也在网上争相曝光。更有甚者,以拍校园暴力的视频为乐。教育专家指出,制造校园暴力的学生,心理上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大多是学习成绩差而被同学、老师忽视的群体,自认为通过暴力可以克服自己的自卑感。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了校园暴力的频繁出现。
而那些传播视频的人呢,到底是为了什么?有心理医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动机已经不能单纯地解释为好奇和好玩,传播视频的学生可能存在心理上的障碍。
不可否认,当代的有些青少年心理太过于脆弱,往往经不起或大或小的打击。易冲动,喜模仿,盲目追求刺激。又因暴力游戏的盛行,暴力视频的传播,使得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误入泥潭,无法自拔。那么,社会大众该如何引导他们走上正轨?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所谓法治,必是有法才能治。因而,最主要的是要普及法律知识。
(二)
有法让我长大,为治赐我成才。
我很庆幸,我生在一个民主的时代,一个法治的时代。
在民主时代中,没有封闭思想的束缚,没有行为举止的限制,一切都是那么的自由。
在法治社会里,没有君主专制的统治,没有统治阶级的压迫,一切都是那么的平等。
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家里,都能接触到法制教育。老师总是一遍又一遍地强调:冲动是魔鬼,千万不要知法犯法。”父母总是一再叮咛:“千万别跟那些不良少年打交道,千万不能误入歧途。”甚至于看下电视,上个网,都能看到诸如此类的话语。法制教育,还真是无处不在啊。
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对我们而言是如此重要。
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有安宁美好的生活;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一路畅通无阻地健康成长;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才能共享知识财富.
幸运的我们,也该抛却任性,自觉学法守法了吧。
(三)
有法无治要法何用,有治无法治有何为。
我国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难免会有所残缺。我们不必执拗于在所难免的残缺。相反,我们应该本着爱国主义精神,对国家领导人持有信心,相信他们能够合理运用我国既有的法制,且不断加以完善,并以此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
法与治,紧密相连,两者缺一不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法治已经成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治国方略。因而,建设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是同步的,亦是刻不容缓的。
我们作为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更应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出一份力量,更应该自觉学法懂法,知法用法。
与法律有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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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作者:陈冰芳
[内容提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总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需要中国市场经济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b5E2RGb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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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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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情势变更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立法一般都给予确认,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空白,不利于权利的主张,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p1EanqFDP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和意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至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原有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事人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若继续维持则显失公平,须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1]。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DXDiTa9E3d
2.情势变更的沿革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法律原则,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既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下不再存在,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称为“情势不变条款”(也称“情势变更条款”或“情势不变更条款”)。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到18世纪后期,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价值,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自然走入低潮。继起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所以情势不变条款更加丧失其重要性。情势变更问题后来受到重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发的物价飞涨,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产生这一问题,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德国等通过判例学说重新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相继确立了“不能履行”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继而形成涵盖以上两类原则的合同落实制度,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这样,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RTCrpUDGiT
(1).大陆法系的“交易基础废止”
在法国,起初立法者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有悖于契约自治和契约神圣而对之持保守态度。一战后情况有所不同了,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律事由,但仍然没能成为一般原则。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合法外衣的。他们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以纳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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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荷兰的新民法典从正面确认了以情势变更为由而变更合同1。(2).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jLBHrnAILg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术语是“合同落空”,在概念上与大陆法系的对应词语大同小异,它也要求(1)外来事件的不可预见性;(2)不是当事人的过失引起的;(3)履约的不可能性和困难性。上述情形的出现摧毁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因而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xHAQX74J0X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实难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LDAYtRyKfE
国际层面上并没有给情势变更下过准确的定义,但这不等于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事实上,各国法律上的冲突融合充分体现在国际政治经贸领域,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应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国际诉讼与仲裁实践。Zzz6ZB2Ltk
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总结,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dvzfvk
(1)法律行为基础说。此学说是德国学者奥特曼在1921年提出的。奥特曼在《法律行为基础》一书中将法律行为基础定义为:“法律行为基础是缔结法律行为时,当事人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者,多数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共同预想。基于这种预想,形成缔结法律行为的意思。”,2,rqyn14ZNXI
(2)默示条款说。该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中提出来的。主要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该合同据以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变为基础而使合同有效存在,且当事人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所以,在合同中默示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款,主要表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那么可依此默示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E
(3)诚信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合同成立后,如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作出变更或解除。梁慧星认为:“从产生的根据来看,情势变更原则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实现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以,情势变更旨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其理论根据当然应为诚实信用原则。”,3,SixE2yXPq5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不至于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事人间产生不公平。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一致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恪守诚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它人的合法权益。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遇到非因当事人原因造成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不公现象,为了避免不公现象的产生,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6e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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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从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严肃性出发,这些情势应当以持续、一般的状态而存在,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且为一切普通个人所能共同认同。所谓变更,是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是指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丧失,以致于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一种新的情势,例如战争引起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大陆法系倾向于考虑债务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英美法系则侧重于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我认为,我国应综合借鉴两大法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kavU42VRUs
(2)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通常是由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如果情势变更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y6v3ALoS89
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如果情势变更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而不是在履行完毕前,因为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然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了。M2ub6vSTnP
(4)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则表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而不能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没有预见,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预见,那么当事人同样也不能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没有预见的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适用,但其应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0YujCf
(5)在结果上,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严重不平衡,包括使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利益失衡。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消灭或减轻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质性条件。在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时,应依据理性人的客观看法加以判断。eUts8ZQVRd
(6)在程序上,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就情势变更产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没有协商的合意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擅自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sQsAEJkW5T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效力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而当事人不用承担不履行原合同的违约责任。GMsIasNXkA
(1)变更合同。也就是变更合同的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继续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主要方式有:(1)增减履行标的数量;(2)变更履行期限,如分期或延期履行;(3)变更标的物;(4)拒绝先为履行。TIrRGchYzg
(2)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消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的结果,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当事人获得公平的结果时,才允许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7EqZcWLZ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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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得对此请求赔偿。
据此,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基本功能是消除因情势变更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实现合同目的的公平、正义,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也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功能而采取的方法,而不是设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lzq7IGf02E
三、情势变更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作如下定义:“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通常包括三类: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政变、罢工等。一定条件下的政府行为,如颁布封锁、禁运的措施或法律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zvpgeqJ1hk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相同之处
二者的事实构成都具有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不可预见性;二者都只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二者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二者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任有差异NrpoJac3v1
a.二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外在表现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
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可能由自然或社会两种因素引起。前者如水灾、地震、台风、火山爆发、泥石流等,各国民法都承认,当事人也愿意接受其法律后果;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革命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并不一概承认,实践中主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些灾难性事件的出现,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即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不可抗力规定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假如合同并非不能履行而是履行的结果将显失公平,则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如果引起变更的情势并不构成对当事人行为的根本阻碍,如SARS等的影响,合同一般也非绝对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则应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no
引起情势变更的还有一个经济因素,比如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币值的大幅度升降、市场的异常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重大变化等,都是一种无形的存在,是不应被我们忽视的。fjnFLDa5Zo
b.二者的适用范围、免责情况及其对履约的影响不同
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即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时,可相应地解除合同关系,或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而不可抗力既可以适用合同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其结果是唯一的,即免予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tfnNhnE6e5
情势变更是“裁量免责”,即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则是“当然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Hb
因此,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虽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不可抗力是合同免责的原则,而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两者在合同法中处于不同的地V7l4jRB8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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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为的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对另一个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双方明显不公平,表现为一方蒙受重大不利,另一个获得显然超出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取的利益;(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受害一方所为民事行为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思,或是屈服于对方的优势,或是缺乏经验过于轻率等。83lcPA59W9
相同之处:二者都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二者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二者的权利性质都是请求权。
不同之处:(1)利益失衡的原因不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的显失公平要有主观要件,如利用优势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义务,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而情势变更造成的“显失公平”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不能有过错的。(2)产生的时间不同。显失公平在合同成立时是就已经存在了。而情势变更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通常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撤销时使合同自始无效,而情势变更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般没有溯及力。(4)诉讼时效不同。显失公平的时效是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而情势变更的主张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行使,履行完毕后的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AVktR43bp因此,情势变更看似与显失公平相似,但它们有着不同的规定,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制度,是不能混淆的。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因此,由于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在这种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一种法律的救济。既然司法实践中有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立法上却又对其根本不曾提及,未免使情势变更原则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合同法》中应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ORjBnO
首先,不能因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机会少就将其从法律中删除,只要尚有适用的可能性,就应该使其存在,否则,一旦发生情势变更之情形,岂不要面临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困境。情势变更界限的划分确实较难,但不妨参照国外经验,对基本适用要件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出来,其他细节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2MiJTy0dTT
其次,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在允许情势变更原则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于合同法中规定该原则的基本要件而又允许法官适用该原则,倒会授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滥用权力不仅不会起到遏制的作用反而会推波助澜。再次,如果在经济生活激烈动荡的条件下适用该原则易引起“连锁变更”而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那么是否将该原则取消就能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gIiSpiue7A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不是彻底否认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较好的方法还是在《合同法》中对其做出明文规定。uEh0U1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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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法律不足”使得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这使得立法的滞后与经济生活中情势变更不断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确立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势在必行。IAg9qLsgBX
[注解]
[1]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
[2]、[3]同上,第300页。
[4]郑玉波《民法实用》,1969年初版第109-111页;引自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W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44页。
[6]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8-79页。
[7]同[6]第76页
[8]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
[9]、[10]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作文:法律伴我成长
法律伴我成长小时候我有一个要好的朋友,叫“虎虎”。 小时候我经常和他下棋玩。我们下的是象棋。记得有一次虎虎和我下棋,我由于前几次连赢,渐渐有些骄傲。接下来的几局我一直输,虎虎也有些骄傲了。这时虎虎说:“咱们来赌一赌如果这一局你赢了我下次玩‘摔泥锅’(一种游戏)的时侯,我就把我的泥巴分给你一点,怎么样?”我有一些犹豫。虎虎见我有一些犹豫便说:“那再加5元钱,不过你输了就要给我5元钱,怎么样?”在那时5元钱对我来说已经很多了,不过我听妈妈讲过赌博好像是犯法的。虎虎见我不说话,就问怎么了。我说妈妈说赌博好像是犯法的,话还没说完虎虎就说:“胆小鬼!
”我申辩到:“我才不胆小呢。”“不但小就试试呀!”虎虎说。“试就试。”我接到。结果我赢了。我赢了钱很高兴一回家就跟父母说,谁知到妈妈不但不高兴还把我和虎虎一起批评了一顿。妈妈说;“这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事后我和虎虎再不敢玩类似于赌博的游戏了。
初一议论文:法律伴我成长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从而法律变诞生了。它告诫我们不准破坏森林,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告诫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除了一场场交通事故,使世界和平;告诫了我们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使人们成为了一个个品德高尚、行为端庄的小公民……“法律”,这个神圣的称呼,它像古时候的包拯一样“大公无私”;像正义的化生一样,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像一架天平一样,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正气凛然的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时刻扮演着当一个守护神的角色,伴随在我们身边,保护着我们;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着无知的人们走向光明的大道;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我们小学生也要遵守法律的秩序,不能破坏它。如果我们尊重法律,那么法律也会尊重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那么,它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今天,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祖国的花朵,将来的栋梁,应该从小就要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可谓是“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尤其是在大城市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多么惊人的数目呀!从危险上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有一个17岁的学生,因为父母关系不和,而心情郁闷,整天不去学校,在外面遇到了许多游手好闲的人,与他们混在一起,养成了赌博的坏习惯,后来因为没钱,走上了邪恶之路,绑架了一名9岁儿童,还多次抢劫他人钱财。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17岁的一个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这不仅仅是他的错,虽然他单纯,思想不成熟,但他还有一颗上进心在支持他坚持正义,然而,父母的关系不和,把他最后的支撑的力量给毁灭了,使他从正义之路走向了深渊,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中可以看出,我们不仅要有一颗正义的心,还要守法,不可以侵犯法律,还要学会开朗乐观地面对世界,不可以消沉沮丧!同时,父母也要为孩子的成长带来有益的帮助,而不是去破坏。
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如此美好幸福;没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会一次次重演;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修养,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对于谁,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已有的制裁,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意义,尤其在正义的一面。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怀着正义之心,我相信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都会其余你无限的勇气和力量,关键是我们要用心去对待他,要走近它,去了解它!
让我们捧着一颗真挚的心,去和法律交朋友,和祖国交朋友,和未来交朋友,让法律伴随我们每个人的心田,使每个人都为拥有法律而骄傲!
法律伴我们成长作文
韩非子曾经说过“家有长夜,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这两个小精灵守护维护着我们,但我们只有不逾越鸿沟,才能使我们更加和谐安康。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每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都不同,要想治理国家,只有依靠法律,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定,现在是二十一世纪,人们热爱和平、渴望和平,作为祖国的花朵,我们更应该遵守法律。
现在我国的留守儿童很多,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生活中少了父母的教导,缺少管教,犯罪成了上升趋势。前不久,我在《今日说法》的栏目中,看到了这样的故事:小丽、小芳是姐妹,和同学小红是很好的朋友,就是应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了起来。因此小红起了报复的心理。放学后买了一瓶可乐,并放入剧毒农药“毒鼠强”,让姐妹二人喝下。等发现时,两人早已没了呼吸,口吐白沫。这两个弱小宝贵的生命,就这样转瞬即逝,留给两个家庭沉重的打击与自责。实在让人惋惜不止。
回头看来,小小的故事能反映出大的问题,如果家长和老师能多普及一些法律知识、家长能多陪陪孩子,而不是奔波在外忙于挣钱。我想事情的结尾也不会这样。
我们都是懵懂的少年,相信在法律的保护监督下,一定会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也希望所有的留守儿童,都会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如果拥抱能消失童年父母不在的创伤,我愿意一直拥抱他们。把最真挚的祝福送给他们!
青春飞扬,法律知识伴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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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学校也不再是一个世外桃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这些无知的青少年,青少年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的同学在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
同学们可能会以为犯罪离我们遥不可及,仿佛就像那大洋彼岸的事情一样,我们只需隔岸观火,眼见火势蔓延着,却认为火势是绝对不会殃及到隔着大洋的我们。
不是的,其实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某一个村庄里,有一个小男孩在读三年级时迷上去网吧上网,导致经常偷家里的钱。有一次被家人发现了,他还坚持说他没有偷,他的父母很生气就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可是他并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因为他怕爸爸妈妈再打骂自己,所以他不再偷家里的钱。但他竟然变本加厉,去偷邻居家的钱,他的行为让他的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不管他的父母再怎样管教他,也没有用!最后,他的家人在无奈之下把他送进少年管教所……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感到惋惜的事啊,一个原本品学兼优的孩子,因迷上去网吧上网被送入一间没有欢声笑语的少年管教所里,也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世界的美丽在于人们对规则、法律的遵守。为了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让我们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我们要时时谨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