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2020最新版本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4、师范类专业、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学生优先录用;5、荣获“三好学生”、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荣誉者优先录用;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薪酬及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职工聘用合同的规定,学校职工由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费构成。学校职工的基本工资分为专科(含以下)和专科以上两档。专科(含以下)的基本工资为600元每月,专科以上基本工资为800元每月。
第十三条补贴费由课时补贴、毕业班补贴、跨课头补助费及其他岗位津贴组成。1、课时补贴,抽考、统考科目每课时为30元;每班按规定不低于25人,班级人数每多一个每课时补贴增加2元,班级人数每少一人每课时补贴降低1元(最低不低于25元每课时);其他科目课时均按20元每课时计算;2、高三年级任课教师每月增加毕业班补贴200元。
3、跨课头、跨学科补助费:语文、数学、外语各100元每月;物理、化学、生物各80元每月;政治、历史、地理、通用、信息各60元每月。
4、如果担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工作及其它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补助费。
5、假期如学校不安排任何工作,只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五条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六条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职工请假应当严格遵循学校请假制度,否则一律记作旷工。第十八条学校职工因以下原因而请假的,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当批准:1、影响教学、需要医疗的疾病;2、人身安全事故;
3、女性职工例假,影响教学的;4、紧急且重要的个人私事;
第十九条因十八条规定的原因而请假的,职工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学校主管人员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因突发状况而来不及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人员。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相关主管人员的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不论原因一律记作旷工。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四天以上,学校应当辞退该职工。有旷工记录的职工应当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和补贴,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可追究相应责任
六、考评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工考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据详实、审核严格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学校职工考评结果是晋升涨薪、实施奖惩的依据,考评应当严格按照具体的项目考评细则实施,以下内容应当给予考虑:1、出勤率;2、工作水平;3、工作成绩;4、工作态度;4、违纪情况;5、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考评总体上应当遵循如下程序:1、考核;
2、职工发表意见;3、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
具体项目的评选可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和特点在遵循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程序。
第二十四条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对评选申请做出审核决定,必要时,应当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考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校建设、学校招生、教学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勤恳、成绩优异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应当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经推荐并递交申请;
2、人事主管部门审核;3、校长审批;4、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职工有以下行为的,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依据不同情况可给予口头批评、记过、留校察看、辞退的处分: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学校行政工作;2、体罚学生;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4、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5、其他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职工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人事部门调查;2、人事部门做出处分意见;3、校长审批;4、人事部门执行。第三十条学校职工对经校长审批后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八、附件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经学校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备案。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谓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拟定相关实施细则,经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校务执行委员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 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有毒物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 健康检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1、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及年度经营发展需求,拟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订包括招聘、劳动合同、培训、薪资、社保、绩效考核、员工关系管理、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系统化。
3、负责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人力资源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包括:员工入职/离职与任用、员工报酬、员工培训与教育、社保处理、员工的绩效评估、处理员工咨询和劳动争议等等。
4、贯彻执行各类人事管理决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定期向公司报送各类人事、劳资、培训等相关方案和报表。
5、合理营造企业自身的文化和精神,提高团队进取协作精神。
6、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班级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勤实行学期满勤奖励,学期满勤奖励500元。
第二条 按照作息时间上、下午第一堂课前到教导处签到。
第三条 无故旷职半天的扣伍拾元,旷一节课的扣贰拾元,迟到半个小时以上的扣拾元,每周一的政治业务学习,病假、事假的扣伍元,无故缺席的扣伍拾元。
第四条 有事请假,病假须出具相关证明,事假每学期不超过五天,超过五天的每个半天扣拾元。
第五条 领导公出须有上级通知及相关证明。
第六条 55周岁以上的老师可推迟半小时到校(不含有课)。
第七条 签到代签的,责任双方各扣伍拾元。
第八条 工作期间不许打牌,不许在电脑上玩游戏,发现一次扣伍拾元。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裁定。
卫生服务中心考勤考绩管理制度
为加强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全体职工必须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根据本系统相关规定,所有职工均需参加考勤签到。签到每天4次(早8点、中午11点、下午12点。50分、下午4点),下午上班签到时间最多只能提前10分钟(即13:00上班,需在12:50分后才能签到),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各种假期类别介绍及考勤工资核算管理
1.法定休假职工考勤管理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员工考勤管理
职工患病,持有二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可核予病假。
3.事假职工考勤管理
(1)因个人家庭等其他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并记入员工考勤。
(2)根据社区领导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事假将只发80%的工资,特殊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可发全额工资。
三、请假审批权限
本单位所有职工请假的均须向主任办公室按照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提出请假申请,由办公室呈送主任批阅。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则按旷工论处。
四、考勤管理
1.主任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职工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职工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职工考勤日志记录,主任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抽查员工出勤状况。
2.单位职工因公外出公干不能及时回来签到的,须在"考勤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未签到的事由、地点,由其科室负责人审核,其"考勤情况登记表"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核准,于月末报送主任审批。
3.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
4.旷工一次,先扣除当日工资再加扣50元。
5.每月迟到累计达6次、上班忘记签到超过6次,予以扣款500元。
**市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考勤管理制度通知
各队、站、中心: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在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制度通知。
一、考勤管理
(一)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单位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签到、签退。
(二)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及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含5次)按旷工半天处理,10次以上(含10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0次及以上、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请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推荐后备干部资格。
(四)工作人员每周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于下周一、二在公告栏予以公布,如有异议,请在公布期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每月将全体干部出勤汇总情况上报局主要领导。
二、请销假办法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时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再经局长签字后,将假条交到办公室,方可离岗。需延长请假时间或因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返岗后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履行销假手续。
注: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是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出勤进行考察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是否迟到早退,有无旷工请假等。其包括排班管理、请假管理(带薪年假管理)、补卡管理、加班申请管理、日出勤处理、月出勤汇总等等。下面是具体范本: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范文就来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找范文就来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8、各事业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