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我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应制定直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2、使用的直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一个学期两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3、明确专人为师生直饮水管理员。并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4、直饮水机处应通风良好,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霉材料。
5、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6、在校内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7、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8、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并节约饮用水的好习惯。
9、直饮水机专人专管,责任到人。
直饮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停水)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直饮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电视台、宣传栏等介绍有关“直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直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3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二、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直饮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
A、因停自来水而造成师生饮用水停水的,应立即报告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到大型超市采购由名优企业生产的瓶装水分发到每个班级。
B、因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教育管理组织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卫生行政门,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如校内饮用水被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水源,或突发校内停水,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总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就近调水。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卫生绿化管理制度
一、经常保护库区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储粮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区域,美化库区,为建立文明仓区奠定基础。
二、建立卫生区包干,定区域,定人员,结合“四无粮仓”检查,切实做好仓区的清卫工作,仓区严禁堆放杂物,保护道路平坦通畅,及时清理基建废料及垃圾,明沟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坚持仓区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半月彻底扫,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沥青的涂刷,仓内坚持出一仓清一仓,消毒一仓。
四、厕所、洗刷间各科室轮流天天打扫,责任到人,保护清洁。
五、绿化区域要专人负责,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浇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时做好防病防虫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过冬的措施。
六、花坛要经常保护清洁、整齐,严禁在花坛上堆放杂物,绿化区的花木要定期修剪,专门造型,严禁攀折,为造就一个花园式仓区而努力。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管理处办公室。
第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条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五条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整体形象符合<基本服务礼仪标准>中的仪容仪表要求。
第六条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七条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第八条上班时间内不得用餐、吃零食;
第九条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第十条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游烟,吸烟的员工应注意他人的感受,控制吸烟量及避免在女性面前吸烟;冬、夏季开启空调期间,禁止在空调房内抽烟,须到有外窗的洗手间或指定场所进行。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关闭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五条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第十六条办公区内不得擅自添加办公家俱。
第十七条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洁公司管理制度
1、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懂礼貌,讲团结。不做违反公司形象的事。对不尊重领导、出言不逊的保洁员,公司将按现行制度予以考核。
2、爱护工具,摆放整齐,节约耗材。保持工具的干净,每日清洗干净所有擦洗擦布方可下班。为明日工作作好准备。
3、保洁员上班一律佩带胸卡,工服整洁、干净。
4、保洁员要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5、领班要作到每日工作总结,不断加强工作的完善性、及时性、有效性。
6、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职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7、为保证安全,保洁员上班时间不许喝酒,在使用登高器具时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方可操作,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
管城2005年5月30日)
一、文件审批制度
大队收、发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凡上级来件、下级请示报告件、同级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记。
2、原则上对紧急、重大或难处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队长批阅。
3、对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直接批阅。
4、对需传阅、学习的文件,须按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的顺序,逐级传阅、学习,并实行登记阅览制。
5、对上述一切批阅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档案管理员。
6、谁遗失、丢失、损坏文件,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对印章管理按照“郑环监[2004]41号文件关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办公室主任严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除领导签发公文外,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一律填写管城大队用印登记表。
2、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续,方可登记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3、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4、已废止的章,应立即上交支队办公室。
5、印章管理员违反上述规定用印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三、财务管理制度
办公室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郑环保[1997]77号文件“郑州环保局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大队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
1、对办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项目,需立即报请支队办公室等待批示。
2、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前,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大队长批示并填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3、凡购置小额办公用品,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共同签字,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后,内部方可给予报销。
四、劳动纪律制度
严格按照郑环保[1995]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的补充规定〉,规范管理。
1、按时到岗和休息。上班前要提前到达打扫所属责任区卫生,到下班时间方可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须向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
2、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扑克,个人不准打游戏、看碟片、收听广播,不准办私事、干私活。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开会时间不准中途无故退场、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材料。
4、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或吵嘴斗架,对严重违犯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报请大队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回日期报办公室。返回后及时填写销假条,报于大队长。
五、文印管理制度
办公室对文印管理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禁止浪费”的原则,按支队下发的[2005]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要求,规范管理。
大队复印、打印业务,须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实行复印登记、开票、签名制。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大队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违者后果自负。
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网站管理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团结协作能力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塑造良好的部门形象,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网站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内部建立综合管理、信息发布、网站建设、系统维护、网页制作、安全管理等六个岗位,把网站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身上,使每个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建立合理的、有效率的工作秩序。
二、建立定期例会制。除临时有重大或紧急的工作需要开会以外,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本部门工作例会,原则上在每个月最后一周,时间半天左右。工作例会由由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主要由各岗位负责同志汇报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讨论、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建立AB岗工作制。为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工作机制,在内部推行AB岗工作制度,即每个岗位工作的经办人除主办人A外,要有指定的协办人B,正常情况下由A负责,A不在时,必须由B代替A履行职责。AB岗责任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做好日常工作的协调与交接,对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牢固树立效率意识。网站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效率意识,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急迫性,特别是对上级单位、分管领导交办工作,以及基层单位提交的各类请示、报告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办理,做到处理、解决问题快捷、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网站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既要注重服务方式,又要提高服务质量,将企业和社会大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高低的标准,更好地更主动地服务大局、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基层,塑造良好的部门形象。
六、牢固树立协调意识。网站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协调意识,在系统内部既要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协调,积极推行AB岗工作制,又要加强与系统其他部门、上级和下级的沟通协调;在系统外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办事机构。它担负着对外接待、安全卫生、文字处理、电话、传真、信函收发、数据收集与管理、年度报表与简报等项工作。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爱国、爱校、热爱本职工作。
2.待人热情,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做到对待领导和群众一个样,对待生人和熟人一个样,对待校外客人和校内教职工一个样,对待其他单位职工和学校办公室内部职工一个样。
3.经常保持办公室、会议室内外卫生。办公室布置合理,办公桌上文件、材料放置整齐有序。
4.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因公外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外出。
5.不在上班时间与人闲谈、喧哗,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6.认真学习有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7.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不推委,不扯皮,对人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
8.办公室人员除了日常自己分管的工作外,要随时接受学校领导临时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保证令行禁止。
9.要注意办公室安全,下班前关好门窗,锁好办公桌和文件柜,关好水源、电源等。
10.全体办公室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制度。
办公设备使用规定
规定办公用品包括:桌椅、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
1.办公用品属学校财产,使用时应爱惜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禁止暴力锤击或锐物刻划。
2.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
3.计算机关机必须按程序正常关机,严禁非法操作;计算机停止使用时,计算机应用防尘罩盖住;严禁私自搬移计算机;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计算机软盘和光盘。
4.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未经允许上网(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除外)。
5.复印机、计算机、传真机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清洁。
6.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只能打印一份,如需多份应复印。
7.严禁打私人电话聊天。
8.因公需打长途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作登记后方可在专门电话上拨打。
9.办公设备损坏应请专业人员维修,禁止非专业人员随意拆卸。
办公室工作综述
学校办公室是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技术、方法,发挥秘书职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提供服务,辅助学校领导总揽全局,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各个职能部门正常运转,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服务的一个管理工作部门。
一、总论
学校办公室工作是学校的综合办事机构。它虽然同本单位各部门一样是在领导统一指挥下工作的,但它又不同于平行的其它部门。在本单位平行的各部门中它又起着综合组织各方面工作、协调平衡各部门关系的作用。
(一)、学校办公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做好“三服务”。
这是办公室工作的使命所赋予的,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体现在办公室管理中首先是为领导服务;其次是为各职能科室、部门服务;三是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二)、学校办公室管理的作用主要有参谋作用、助手作用、协调作用、枢纽作用和窗口作用。
1、领导决策的参谋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有针对性地搜集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向领导提供真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二,综合意见,汇总方案,陈述利弊,分析比较,供领导者参考;第三,在工作中,主动研究学校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针对领导需要,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工作措施等建议,在当好助手的同时,发挥参谋作用。
2、领导工作的助手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协助领导办文、办事。协助领导办理上级、下级的公文,起草档、材料,进行公务接待等,可以使领导腾出时间和精力抓大事;第二,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决策的布置落实工作,全面掌握贯彻实施情况;第三,协助校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包括对领导决策的大事、要事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也包括对文件处理和事务处理的督查,必要时出面牵头,积极协助校领导推动问题的解决。
3、学校管理的协调作用。一般是指协助领导处理管理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运用各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在上下之间、部门之间进行沟通调节,做好上令下行、下情上达,以取得最佳管理能效。
4、信息沟通的枢纽作用。信息沟通具有双向性,一方面要注意收集来自下面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动态反映,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外单位和兄弟学校的经验,全面、准确、及时地为校领导提供切合实际、正确无误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应该主动开展工作,把领导的意图传达下去,把学校的改革动态和工作经验传播出去,并运行信息反馈。
5、内外联系的窗口作用。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窗口、门面,主要体现在办事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服务的作风和态度上,无论是电话受理,还是接待洽谈,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校的思想作风、精神面貌,实质上对学校的管理起着示范作用。
(三)、办公室的工作要遵循“迅速、准确、保密”的原则。
1、迅速。办公室工作要保证领导决策的形成、贯彻、落实的高效率,要养成办事敏捷、及时高效、雷厉风行的好作风。
2、准确。具体地说是办文要准确,办事要稳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要真实。养成严肃认真细致的好作风。
3、保密。要切实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的不记。
二、学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
(一)信息工作
学校办公室要做好校内信息的定期编发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各项工作。另外,为领导提供信息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任务,搞好信息的收集,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筛选、分类、分析和整理使之成为领导所需要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以适应领导科学决策的需要。
(二)文书工作
文书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书工作总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文书事务,组织公文运转,充分发挥公文的作用,为有效地推进工作服务。
学校文书工作的具体任务是:
第一,做好收文处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
第二,做好发文处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用印、封发等工作;
第三,做好文书管理包括:保管、提供借阅、整理、归档等工作。另外还包括学校的各种会议记录。
(三)值班工作
学校办公室要做好值班的工作。负责安排值班、值班检查、值班统计;每天查看值班记录,了解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好值班人员的管理和值班室的管理工作。
(四)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是指会议的筹办、组织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工作。会务工作是使会议正常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的保证。
搞好会务工作的关键是:
1、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这是保证会议开好的前提,
包括(1)安排议题(2)确定会名、会期、会址(3)准备会议文件(4)提名与会人员(5)编辑与会人员名单(6)确定会议议程(7)制定会议通知(8)选择、布置会场及安排座位、座次。
2、会中严密组织:主要工作有(1)签到(2)文档的印制分发(3)安排发言(4)会议记录(5)会议纪要与编发简报(6)生活保障与安全。
3、会后要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主要有(1)会议总结(2)文件处理(3)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4)其它事务性处理。
做好会务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做好充分准备;
2、要进行周密安排;
3、要做好周到服务;
4、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五)档案工作
学校档案工作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学校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学校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档案知识,总结经验。
2、制定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4、做好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利用工作。
5、指导学校各科室有关人员做好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
(六)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包括安排接待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安排兄弟学校和其它来访人员的参观交流活动。接待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服务热情周到、讲究礼仪规范、务求工作实效。接待工作的内容是迎来送往、安排住宿、安排会见会谈、安排日程等。
(七)统计工作
学校办公室的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为领导决策和学校管理提供依据,并为上级主管部门各项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必须认真抓好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
(八)印信管理
印信管理,是指保管和使用学校公章、校长名章,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学校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印信管理使用规定,不得循私舞弊,擅自用印。
(九)协调工作
协调工作的目的在于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化解矛盾,从而保证各科室、部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相互配合、上下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相互支持的整体。对学生、年级组、专业组、处室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重要协调内容有记录。协调过程中,既热情周到,又掌握原则,不越俎代庖。
三、学校办公室管理队伍建设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学校办公室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办公室人员应具有政治理论素质、思想作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能力结构、创新精神。
(一)、政治理论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从领导,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思想作风:学校办公室人员要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在具体工作上,要求做到一丝不苟,雷厉风行和精益求精。
(三)职业道德:要在实践工作中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忠于职守、严守本份;钻研业务、注重效率;守口如瓶、保守机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四)知识结构:掌握办公室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了解与办公室工作密切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有关教育管理理论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知识。
(五)能力结构:努力提高办公室人员的能力结构,其中包括基本能力:即敏锐观察能力、良好记忆能力、健全的思维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和集中的注意力;专业能力:即语言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业务技能:即速记、打字、管理档案、使用复印机、传真机等。
(六)创新精神:学校办公室人员要有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学校办公室管理人员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技术,不能光凭老经验办事,要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能力,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跟上学校改革发展的步伐。
(七)形象建设: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办公室人员的行为不仅代表一个部门,而且还代表着一个单位的精神风貌。因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形象建设尤为重要。形象建设是多方面的,但就办公室的地位和业务特点来讲,主要是树立精明干练、踏实肯干、热情待客、整洁有序、仪表端庄、团结活泼的良好形象。
总之,学校办公室的工作“细、繁、杂、忙”,是学校的“不管部”。要切实做好办公室工作,就要了解办公室工作的性质、作用、特点,以及应该遵循的原则,同时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经验,注重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管理,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外出办事要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去向、时间并保持工作联系;每个科室要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空岗。
三、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区域打闹、喧哗、打扑克、下棋、吃零食,不准办私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做到当天工作当天完成,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五、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凡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事情要逐级向领导请示。凡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后必须逐级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使工作衔接紧密、善始善终。
六、搞好科室与科室、同志与同志之间的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 、齐心协力搞好办公室各项工作。
七、积极参加机关和办公室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八、接人待物要讲文明礼貌。对机关、其它部门、基层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能办的事情不推诿扯皮,不能办的事情要耐心说明情况。
九、答复问题要有政策依据,不得信口开河或带有随意性,对拿不准的问题,要向领导请示报告或主动介绍到其它部门。
十、各科室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做到衣帽整洁,仪表大方,争做文明机关工作人员。
十一、上述工作制度,每个科室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表扬先进,促进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公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锦江煤业有限公司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