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
分享快乐
我曾经读过这样一篇文章:一对上了年纪的老夫妇得到一盒巧克力,每种口味只有一块,这对夫妇便把巧克力分成两半,每人吃一半。当老人生大病时,妻子便把鲍鱼咬了小小一口,剩下的送进他嘴里,虽然已经毫无意义了。不久,老人终于能快乐安详的与世长辞。
读了这篇文章,我深有感悟:分享其实是一种快乐,不要失去了才觉得遗憾。我曾经有一个朋友,小时候,把唯一的牛奶糖掰成两半,分享香甜的牛奶糖;上学时,把巧克力切成两半,分享香浓的巧克力味。五年级,她转到了别的学校,临走时对我说:“我永远不会忘了你的牛奶糖和巧克力,我很快乐!”是分享给我带来了珍贵的友谊。
父母在世时,做儿女的要与父母一同享受人生的天伦之乐。我的爸爸就是这样的例子。爷爷到了古稀之年,爸爸经常带他出外走走,赏花、看戏,让爷爷享受天伦之乐。
分享,是给予别人快乐,我们要与别人一同分享自己的快乐,“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分享,是最快乐的事。
分享
从我哇哇坠地的那时起,父母的爱就要分成两份,一份给我,还有一份给我的姐姐。
我羡慕独生子女,因为他们可以将父母的宠爱完完全全地占有,不须割舍掉一分一毫。他们可以一个人享受一盘自己爱吃的菜肴,可以一个人随意地调动着电视频道,可以一个人贪婪地睡着大床。可是我不能。
我和她常常会为了一盘菜,一个电视频道,一张大床的“分割线”而喋喋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天翻地覆。我讨厌她,是她让我得不到一份完整的东西,一份完整的爱。
那个炎热的夏天,我得了水痘,一种不能遇冷,不能骚挠的皮肤病,现在想起来还感到可怕。一个人会被涂满药水,整个是“紫块大怪兽”,不能遇冷,时而发烧,又痒得要命。朋友的探访,亲戚的慰问都会使我一寸一寸地钻入大棉被,无论有多么热,我都不想钻出那个安全地,我不想再暴露难看的外表,那比丑八怪还丑还怪的样子。父母的出差和远访将我和姐姐丢在空空的大房子里。为了我,姐姐没有躲在空调房间里;为了我,姐姐没有比我早睡一分一秒;为了我,姐姐拒绝了朋友的聚会……为了我,为了我能早点康复,她被我传染了。
到那天,我才知道,我并没有失去父母对我的一丝一毫的爱,我得到了一份更加温暖、更加周到的爱,我分享到了更多的亲情的爱。从那以后,照片上的我总是与她相拥在一起,笑得很甜很灿烂,因为我愿意与她分享一个镜头,分享一份伟大的爱。
今年,她要专升本,我要考高中,但我把自己的书桌让给了她,因为她比我更需要它。她的本科梦已破碎了一次,我会帮她重新拾起,为她拼凑。
明智的离婚也是一种值得收藏的爱日记
谈到离婚不能不说是一种伤痛,是人们很难接受的事实,也是人们不愿意经历和看到的事件,但是世界就是那么无情,人们创造了婚姻,也创造了毁灭的婚姻。人们经历了婚姻的美好,也会有可能经历婚姻的毁灭的残酷。当人们面对婚姻或者离婚的时候,往往很难去很理智的去对这个事件,不是将这个时间当作轻易,就是会把这个时间当作一种烦恼。特别是当婚姻破灭的时候,人们就更难以理智的对待了。
婚姻是由爱导致的男女结合,也就是说是由于情感的身后才走到一起,并将对方的一切当作自己的责任才有了婚姻。但人们面对可能不再担负责任的时候,人们就产生了离婚的打算。但是离婚的理智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到的,在离婚的时候,人们往往将在以前的婚姻中的怨恨和不满,毫无保留的发泄出来,不再顾忌什么脸面和斯文了。有的大打出手,有的就会破口大骂,搞得乌烟瘴气,使人们敬而远之。当事人更是苦不堪言,全然没有了那时的亲亲我我,更没有了那诗情的“蓦然回首,他在灯火阑珊处”的美好了。
那么为什么呢?其实就是离婚的夫妻也不是为了真正的恨,这种恨来自对以前爱的怀念和怅惘。他们打是因为他们都是在憎恨对方对以前爱的忘记和无情,他们骂是因为他们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因为对方的警醒。但是他们错了,错在他们忘记了爱不是靠这个来唤回的,爱不是靠埋怨和打骂来挽回的。逝去感情不是靠几个激烈的冲突就能够是对方有了认识的。
离婚就是一种灵魂的撕裂,是人们最高痛楚的一种精神伤痛,出去父母的离去,就应该是离婚的伤楚了。这种同时因为爱的割舍,他们觉得失去的不仅是婚姻,而是生命的根基的基础。人们在精神世界里,爱是占了很大的比例的,如果说对我们父母的爱占去了百分之五十,那么对儿女和爱人的爱就是除去社会之爱以后生活的全部了。就是这个爱责任支持人们生活的动力的源泉。
我记得一位哲人说过,家庭的美好会使生活和事业变得充满阳光。家庭感情的失落,虽然也会使贝多芬式的人物出现,但是再天颖的伟大也会变得索然无味。这可能就是爱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所在吧。爱不只是亲亲我我,还有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这才是最重要的。
理性的对待离婚,不再用传统的离婚处理方式对待离婚,或者用极其报复的手段对待逝去的感情,那都会市一中对过去感情的再次伤害,也是对感情世界的亵渎。感情走了,情分没有了都不可怕,可怕的是那种来自不可知世界的仇恨,那才是最可怕的。
既然已经无法挽回逝去的情感,为什么不理智的处理,将以前的那份爱深深的留住,给对方一个美好的回忆,给自己一个美好的回忆,牢牢的保留。当满头银发的时候,也会对自己的儿女说,我也有过那份爱,留在心里,很美好。当逝去的时候,我没有破坏它,珍藏可很久。就是在这份爱的感召下我找到了今天的爱,有了你们。
我们会有几个人会做到这样呢?很少,几乎是百分比的个位数字。
离婚不应是一种伤害的代名词,是一种值得珍藏的爱。
离婚时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需注意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列举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你解释如何协议离婚财产。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对于此案,律师分析案情,考察证据,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1、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容易解决。
2、财产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具体而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观点,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这两种观点,律师的意见是: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原协议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民法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汽车的权利归属亦是如此。这是社会常识,所以夫妻两人在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时,应当视为对这一权利归属的确认。
4、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以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的生效规定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如上所述,财产及债务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可有异议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可有异议吗
问:我与前夫于去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事后我发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显失公平,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答: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是在去年4月离婚的,未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你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就要看你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签订后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的财产分割
问:张某与五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他们都忙于事业,顾不上经营,渐渐地感情疏远了。2006年10月,两人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彼此情分已尽,婚姻难以继续,于是签下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债务亦归各人承担。同日,王某搬离住所,不再跟张某共同生活。之后,王某忙着四处购置房产。2007年,她在某市购买房屋两套,每套价值29万元,2008年,她又以16万元的价格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直到2009年2月,双方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请问上述三套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是离婚协议,原则上仅在离婚时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发生效力。但是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是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