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遵守交通法规

  时光飞逝,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发达,我们的出行方式也逐渐多元化起来。但这一现象的背后,也有着一个不得不聚焦的重点—交通安全问题刻不容缓的摆在了我们面前。

  说起这个问题,有的同学可能很不以为然,或许会说:“交通安全有什麽,只要在过马路和骑自行车时注意车辆,行人和红绿灯不就行了吗?”这样的说法并不错,但是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疏忽了一些细微之处,才造成了一时甚至一世的遗憾!

  同学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前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这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时,也许有人会说:“我也违反过交通法规,但没什么事,也没有造成伤亡啊!”我觉得他是在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人们一般会以上班时间紧或不了解交通法规为理由违反交通规则,这样做实际是在为自己违规开脱,是拿自己的生命作赌注,太可怕了。“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是每个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对我们小学生一个共同的心愿和祝福。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像他们说的那样。

  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从我做起,争做交通文明小标兵。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此基础上,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其中,汽车成为了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我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我们在各种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上都可以看到那些血淋淋的教训,那一幕幕的悲惨画面让人痛彻心扉,也同时警示着人们。但是现实中,还是有那么多的交通事故发生,纷纷夺取了鲜活的生命,而且悲剧从未停止。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每天因为那些无情奔驰着的车轮而丧生的有多少,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因此而忍受着生离死别,又有多少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失去了原本美好的生活。“安全驾驶、交通安全”是了人们一直都在呼吁的话题,但是却依然还是有那么一部分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最终酿成了悲剧。

  我深刻体会到,要成为一名驾驶员,最首要的是要拥有安全意识;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同样是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是对成千上万的生命负责。其次是要对驾驶技术的熟练,要努力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再次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车要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是保持自己驾驶时候的充沛精力,切忌疲劳驾驶,更切忌三心二意的驾驶。

  我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作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坚决保障国家、人民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为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保障以后行车过程中的驾驶安全,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不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带情绪开车,驾车、乘车认真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接拨打手机,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饮酒驾车。严格要求自身的同时,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书笔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的一座里程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对规范交通管理、交通执法、交通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强调了“安全”,是一部亲民、安民的法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在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全体交通参与人提供了参与交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提拱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学校,我与学生一起认真学习了该法,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我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更人性,更合理。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必须重视度的事情,再一个就是现在人们对交通安全意识也不是那么敏感,其实这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一直很随意的对待这个问题,其实交通安全我们应该要有这么一个意识,这次我经过一次交通安全的学习感受很多,自己以前没有注意的,或者说自己以前没有了解的都在慢慢的加深了解,这次的学习很有意义,很有收获,对于交通安全我也希望更多的人去学习,思想汇报范文去了解,因为我们去学习了,去了解了就一定会有所收获,这么一来更多的人学习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几率就少了很多。

  为期三天的一个学习其实对于我来说意义重大,我对于这方面是缺乏知识的,这次能够有这么一个机会当然让我受益匪浅,再一个就是现在缺乏这种交通安全的意识的人还是很多,很多时候我都会觉得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多只要注意的,包括自己平时在过马路,还有一些在路撒谎跟要注意的地方,这都是很多知识的,很多时候自己的在马路上一个稍微不注意的细节,都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危险,尽管我们知道在过马路的时候要在三观望,一定是先看,我们身边就有这么一些不好的习惯,大家还是要注意,平时只要稍微关注的一下就知道了,就是一直认为车是让人的,不管自己在什么时候都特别的自信,这显然不对,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不必要看车,车看到我们会减速。

  往往我们就是有这么一些侥幸的心理心得体会,也可以回说是是一种盲目的自信,其实危险就是存在这些事情当中,大家或许不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但是潜在的危险一直都在,我们一定不要急不管是在过马路,还是在驾车的时候,哪怕是自行车,而且我要说到的就是这个自行车的问题,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知道,骑自行车的时候人都会赶时间。也认为自己骑个自行车不会影响交通的,也没有什么问题,这是错误的,自行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其实在我看来很多东西它本身就是这样,我们必须按照规则来,养成一种良好的素质,生活跟环境都会不一样。

  这次短短的一个学习对于我的意义很多,我也说到自我是一个很缺乏这方面意识的,交通规则很多我都不清楚,这次让我学到的不少,我也知道我们有时候就是需要这样的机会学习,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的人生安全,这都是搭钩的一定要非常的注意,这也不是儿戏我觉得自己还要继续多了解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和交通的发展,道路上的车辆不断流动,而随着道路的日益拥堵,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的出现。记得前段时间,我听到有人说黄山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一辆装满石头的大卡车在左转时与另一辆迎面而来的卡车相撞。两个车身都严重受损,驾驶室被撞得面目全非。两名司机受了重伤,被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急救.后来根据当地交警的说法,这两辆车开得太快,应该处理不当,这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每年,有多少生命被夺走,有多少家庭被摧毁,有多少人会失去亲人。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但是作为中学生,难道我们不应该觉醒吗

  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人们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不要闯红灯,不要爬护栏,不要在路中间停留……”这些最流行的交通规则说起来简单,但为什么总有人不严格遵守呢?由于缺乏安全意识,许多人在繁忙的道路上上演了不可逆转的悲剧。当你看到每一个活着的生命都消失了,当你发现阵阵欢笑和笑声都消失了。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你能不感到心碎吗?黄金是有价值的,但生命是无价的。我们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一次,交通事故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让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支离破碎,让父母亲人悲痛不已。

  我们周围有许多危险的隐患。上学放学时,很多学生骑得又快又猛,坐很多车来回穿梭。为了炫耀自己的骑车技术,能不能把生命安全当擦边球?一些步行的学生,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经常闯红灯,越过栏杆,为了争取时间不走人行道。其他同学大摇大摆地走在路中间,和同伴有说有笑,又打又打,却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一步步向他们逼近。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对家长老师的教诲充耳不闻。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警钟长鸣。我想类似的事故不会在我们身边发生。

  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珍惜,所以请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倡导“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交通安全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马璐上的汽车越来越多了。我在网上看到我国平均每秒有两起车祸发生,每秒有两万多人死于车祸。而这个数字随着汽车的增加,还在增加。这说明交通安全是多么的重要呀!所以,我在这个假期认真的学习了交通安全法。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行人过马路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行人不得跨越道路的隔离设施。我看到一个事例:一个年轻人翻越隔离护栏,到对面的小区,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撞飞,死的很惨。

  通过学习,我还知道了,喝过酒的人不能开车,机动车在雨、雪、雾的天气下要慢速行驶等等。春节期间,爸爸带我去探亲访友,到了朋友家,爸爸忍不住要喝酒的时候,我劝告爸爸;“开车不能喝酒。”爸爸便不再喝了。每次,我们都能顺利的回家。正月初三,爸爸带我和妈妈去姥姥家,路上下着雪,我就劝告爸爸慢点,爸爸就小心翼翼的驾驶。路上,我们看见了许多因快速行驶而出事故的的车祸。而我们却安安全全的回到了姥姥家,由此可见,遵守交通安全法是多么的重要啊!

  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和尊重我们彼此的生命,家庭里,让孩子们快乐的玩耍,让我们的亲人安全驾车,让我们的朋友安心的行走,那就让我们的文明和爱心共同撑起一片生命的天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在《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

  (二)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安全法》实施后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观念,同时也增加了交通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各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规则原则,赔偿范围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做到游刃有余。

学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今天,我和爸爸妈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开始的时候,爸爸妈妈没有给我讲解,让我自己看。这是我第一次学习法律,看这一条一条的规定,我眼都晕了,一个小时过去了,我只看懂了行人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你等一等……于是我请教爸爸妈妈,爸爸妈妈耐心地向我做了讲解,虽然大部分内容我还是不很明白,但是我还是知道了一些我过去不知道的东西,特别是爸爸妈妈说的“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就是非常关注于人的生命和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我记忆最深。

  爸爸妈妈说:过去《条例》是这样规定的,行人在横过道路时要注意避让机动车,这就是人要让车;那么今年“五·一”之后呢?行人横过道路的时候机动车驾驶员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该避让行人。驾驶员不避让行人这个行为以及在人行横道停车的行为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会被处以二百元的罚款,这个处罚足以震慑驾驶员应该让行人先行。爸爸妈妈在讲解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时,我想起了在网上看到的一个交警叔叔的介绍:他曾经问过行人方向为红灯的时候过马路的行人,他问这些人为什么已经红灯了你们还要过马路?行人说:难道信号灯对行人也起作用吗?这位警察叔叔说,行人在横过道路的时候要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这个概念在我们行人头脑里太淡薄了。新的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行人的义务,就是行人你在横过道路的时候要走过街的设施,包括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和地道,如果你不这样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让我想起了电视上播放的一个公益广告,一位老奶奶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差一点被车轧着,多危险啊!

  每天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路上,我经常听到妈妈说又堵车了,真烦人。我觉得只要大家遵守新的交通法规,互相谦让,互相体谅,我相信济南的交通会畅通的。

  同学们,让我们和爸爸妈妈一起认真学习新的交通规定,和爸爸妈妈约定决不违反交通规定,让我们的道路更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视频讲座心得体会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心愿,每位家长都关爱孩子,呵护孩子,但要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首先要让孩子们懂得“安全第一,珍爱生命”。每天,在我们身边总会有一些来往的车辆与行人,那些普普通通的车辆和行人都有可能成为安全的隐患。

  今日,我们学校荣幸的邀请到交通局的魏队长,给我们交通安全讲座,我才真正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

  据统计,我国每天可达400多人,而因交通安全出事的就有270多人,占总人数的80%,可想而知交通是多么的可怕啊!

  现实生活中,也有真实的例子让我们证实安全的重要性。青海玉树一辆大货车载56人和几吨货物,在拐弯是因超速,坠入了山谷,当场导致56人全部死亡,创造了单次车祸死亡最多的一次。还有我们学校五(1)班的李淑曼同学,在回家的路上,未仔细看路,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疾驰而过,把她这幼小的生命,差一点就送进了鬼门关。

  听完这些,我深受感悟,它让我更深层的了解到了生命的价值。在此,我提议几条交通小知识。一:过马路走斑马线,注意左右来往的车辆;二:不在马路上疯赶打闹,马路中央拦车;三:不坐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不能坐人数过多的车辆。

  生活中,这一次次血的代价,一次次的伤痛告诉了我们,生命不是用之不尽,而是只有一次,一旦失去,将无法复得。我只想说:“道路牵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请珍惜生命!”

遵守交通法则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我们在马路边上时常看到各种交通工具的风驰电掣从身边呼啸而过。现代交通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同时也带来不少安全隐患,其中最大交通隐患就是——出行安全。

  在马路边上,时常看见有人、车闯红灯,有些车还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在机动车道来回穿梭。有些车还在人行道上强行停车……

  有一次,我就遇到了惊险的事情。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我去上学,刚刚过马路,就又一辆电动车飞奔而来,我还来不及反应,就感觉车嗖的一声从我身边划过。我突然感觉一阵疼痛,我低头一看,腿上得蹭破了一大块皮,有些地方还出了血。可是,骑电动车的人已经不见了。

  据统计,每五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每一分钟就有人应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损失数百亿元。

  作为一个小学生,我要为文明交通出一份力,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例如:在马路上不能打闹,不要翻越护栏,不要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不要在汽车道上骑自行车,要遵守交通法则,听从指挥,文明骑车。不能再车行道上高呼出租车,自己不闯红灯,要“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要走斑马线,要帮助残疾人过马路,过马路时不要走的太快……

  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创建一个和谐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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