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合同诈骗(什么叫做经济诈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什么叫做合同诈骗的问题,以及和什么叫做经济诈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什么叫做合同诈骗(什么叫做经济诈骗)

一、什么叫做经济诈骗经济诈骗的常用手段是什么

经济欺诈主要分为一般欺诈、合同欺诈和金融欺诈,经济欺诈又称金融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经济诈骗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1.合同诈骗。诈骗者一般先成立公司,再签订购销合同,向您购买货物,货到了,按月结款。以前有几笔小额买卖,他们都会及时付款,最后一次要大批货后就从人世蒸发了,还是付了一小笔定金拿走一大批货物后一去不归。

2.空头支票。诈骗犯作案初期,先用现金做少量交易,等你对他完全信任时,他便会表示,要多取些货,希望以支票交易,等收到大量货物后,在支票到期之前人去楼空。

3.金蝉脱壳。诈骗者先租下商店,然后让你装运货物,并假装卸下货物后再给你提款,可在途中却想方设法借故离开,等你发现不妥再回卸货地点,货物已被人全部运走。用传真的电汇单进行诈骗。诈骗者从您那里购买货物,然后传真给您电汇单,款到货后发货。以前的交易都很正常,等得到你的信任后,他们就急切地要货,要求你在收到传真后先发货,待货发出后,马上到银行终止汇款,利用传真电汇单与实际到账时间的时间差进行诈骗。

4.运输诈骗。首先由一个人租住在外地的电话并专门负责接听电话,再伪造一假证件和假牌照,然后将假牌照装在货车里在停车场等候。租车时,他们以假身份与货运部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帮助您运送货物,并伺机诈骗货物。

5.狸猫换太子。诈骗者会称有某种商品供应,然后以优惠的价格吸引你,当你同意购买商品,他们会要求你先办一张汇票,然后传真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当他们收到汇票的传真票后,他们就复制了一张同一张汇票,假装已经发货,然后来到您的公司要求验真票以便取货,他们就在验真票的同时使用伪造的假票来偷换真票。

6.运输车辆暗格增加了重量。诈骗分子将货物装船时,在装运的汽车上装一个装满水或沙的暗格,然后把它运到你手中,过完地磅,将货物运到你指定的地点卸下,在返回称重的过程中,把水或沙子放回原处,这样就会增加货物的重量。

7.“代销商”卷货。诈骗者首先注册了一家公司,声称自己有很强的销售能力,先帮你代销小量商品,得到信任后,便大量要货(先卖后付款),数额越大,然后卷走而去。

8.信用证诈骗。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不熟悉的弱点,故意设置软性条款,使您在无意中违反条款,导致信用证失效,从而造成欺诈。

9.合伙人抽逃资金。假冒伪劣用低科技充高科技,或用低档设备充高档设备作为投入,又或者投入设备只能用他提供的原材料,再加上投入资金后通过各种借口,将自己投入的资金抽回。虽然经济欺诈有多种手段,但也并非不可避免,大家要谨记:其一,在合作之前,通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合作伙伴身份,再通过民间的多方打听证明其诚信度;其次,合作时“先小人”不能因为面子而被骗,第一时间报警。

二、什么样的欠钱叫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叫做经济诈骗

什么是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在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含义: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深圳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常见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3.票据诈骗罪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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