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吗(保安公司向用人单位派出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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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公司适合劳务派遣还是外包工作通常情况下,保安公司适合劳务派遣,保安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劳务派遣需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而服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许可证。下面就以保安这个行业,给大家讲讲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的定位。区分保安公司向其他企业派驻保安的行为是劳务派遣还是服务外包,关键是取决于保安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具体是什么类型的保安服务。从当前的操作来看,通常分为两类。一种是保安公司长期向企业派出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为企业提供长期的安保服务,并接受企业管理的服务形式,如: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银行的保安,大型娱乐场所等的保安。这是属于劳务派遣的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保安公司根据企业的需求为特定事务调度保安,例如为大型会议和明星音乐会提供安全性服务的保安。这是属于服务外包的行为。第一种派遣是特殊的劳务派遣,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这种行为,需要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证。国务院于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专门针对保安行业的规定。它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关于保安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一种派遣方法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规定。保安与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与需求企业签订派遣协议,根据需求企业的要求进行保安的调度,被派遣的保安接受需求企业的管理监督,按照需求企业指示提供保安服务。并且现在的实务中,保安公司一般都需要具备劳动派遣的资格,与大多数需求企业签订的合同也都具有劳务派遣的性质。第二种派遣方法是服务外包,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这个可以不需要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二种类型的保安服务通常对保安的素质及保安公司整体实力要求较高,并且具有短期性质。一般来说,它是为特殊事件提供保安服务。需求企业的侧重点是保安公司交付的劳动成果,并且由于专业性强,需求企业一般不便直接对派遣的保安进行管理,而是有保安公司专业派专业人员管理。例如:为银行提供现金护送,奥运会的保安服务等,被派遣的保安与需求公司没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它更符合《合同法》对承揽关系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当你不知道如何区分是不是劳务派遣行为时,建议还是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公司来参与这样的工作。
二、劳务派遣公司与保安公司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公司做的是派遣,派遣人员可以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也可以是实际用工单位招聘的。岗位相关的技能大部分都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培训。保安公司属于是外包性质的,保安基本上都是由保安公司进行招聘并培训,然后安排到合作单位工作。简单地说,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人,保安公司的业务外包针对的是事(安保工作)。
一,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二,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保安服务公司是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保安服务公司由省级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允许成立,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偿派出保安员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公司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安公司向用人单位派出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吗
通常情况下,保安服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保安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1.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2.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3.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